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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r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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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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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
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撤销 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广州星河正泽 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交易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 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交易过程
1.设立产业基金
2017 年12 月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 年 12 月25 日,公司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批准了《关 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依据公司董事会2017 年12 月12 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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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141 号)》:
基金名称:广州天马正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 工商核准的基金名称为: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正泽基金)
合伙人:基金共三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正泽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广东农科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前身为中核恒通(广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产 业);有限合伙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 身为北京星河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智能)
基金规模:正泽基金总规模不超过15 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 出资不超过100 万元,农科产业出资不超过2 亿元,星河智能出资不 超过7.5 亿元,其他资金由普通合伙人向合格投资方募集。
合伙协议:此后,普通合伙人与农科产业和星河智能签署《广州 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基金规模和星河智能的出资额存在差异。 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00 万元,农科产业出资2 亿元,星 河智能出资7.1 亿元,总规模为9.11 亿元。
实际出资情况:星河智能于2018 年3 月6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累计向基金出资7.5 亿元,与公告的出资额等额,比合伙协议约定 的出资额超出0.4 亿元;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普通合伙人和农科产 业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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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的使用情况:星河智能对正泽基金的出资7.5 亿元,用 于支付收购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空间) 100%股权的对价,交易对价7.4 亿元,实际支付7.329 亿;用于支付 收购格物致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物致诚)16.37% 股权的对价,交易对价1309.6 万,实际支付1000 万元;及,用于支 付基金管理费710 万元;累计7.5 亿元整。
- 2.正泽基金收购星河空间100%股权之关联交易
2018 年1 月26 日,正泽基金与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和星河空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正泽基金收购微创之星持有的星河空间100%股权,并依据2018 年 1 月17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3001 号)》, 在报告基准日2017 年12 月31 日,星河空间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74138 万元,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1679.24 万元,增值72458.76 万元,增值率4314.97%。最终交易作价7.4 亿元。于2018 年3 月, 正泽基金累计向微创之星以股权转让款的名义支付了7.329 亿元。
2018 年5 月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上市公司监管 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80 号)》,称,鉴于收购星河空间的 交易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尚未明确,建议公司 暂停上述交易,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再进行交易。公司时任董事会书面 回复尊重监管部门意见并公告,该交易暂停至今。
- 3.正泽基金收购格物致诚16.37%股权之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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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7 日,正泽基金与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苍穹之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正泽基金收 购苍穹之下持有的格物致诚16.37%股权,作价1309.6 万元。截至目 前,正泽基金已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00 万元整,尚余309.6 万元 没有支付。
(二) 公司董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对当时星河智能投资正泽基 金的意图、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步缴付出资的前提下星河智能单独缴付 出资的意图及公允性,并结合出资款项的使用联系上述交易涉及的交 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是否履 行了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形成以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查明:
(1)正泽基金收购星河空间100%股权的交易对手微创之星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直接持股99%的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之关联方。
基于微创之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 条第(一)项、第10.1.3 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定,微创之星为公司之关联方, 正泽基金收购微创之星持有的星河空间100%股权之交易,构成向关 联方收购资产之关联交易。在该等关联交易发生时点,公司未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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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赖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星 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 13001 号)》,最终交易作价7.4 亿元,溢价比例达4314.97%。除此之 外,并无其他依据支持该等作价的公允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 联交易作价依据不充分,定价有失公允。
(2)正泽基金收购格物致诚16.37%股权的交易对手苍穹之下,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的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
基于苍穹之下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 条第(一)项、第10.1.3 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定,苍穹之下为公司之关联方, 正泽基金收购苍穹之下持有的格物致诚16.37%股权之交易,构成向 关联方收购资产之关联交易。在该等关联交易发生时点,公司未依法 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无法发表意见。
(3)基于正泽基金收购星河空间100%股权和收购格物致诚 16.37%股权之关联交易的发生时点及付款时点与星河智能在正泽基 金的其他合伙人均未出资的前提下(事实上,截至目前,其他合伙人 仍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单独出资7.5 亿元,且该7.5 亿元(除支付 710 万元基金管理费外)均支付予微创之星和苍穹之下,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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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星河智能单独对正泽基金出资7.5 亿元,其意图系为后续安排 的正泽基金收购星河空间100%股权和收购格物致诚16.37%股权并据 此向微创之星和苍穹之下支付股权受让价款提供资金来源,本次单独 出资及后续出资资金的使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 公司及公司附属机构的特殊地位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 联方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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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正泽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农科产业已无法取得有效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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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正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拒绝配合公司为拟撤销不公允之交易关联 交易之目的而需签署的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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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上述事实,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公司董事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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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协商, 确定如下解决方案:(1)撤销本次星河智能投资正泽基金之交易,在 正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农科产业不能配合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之前,星河智能与喀什星河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星河智能将基于对正泽基金出资7.5 亿元享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份额 之收益权转让与喀什星河,转让对价为7.429 亿元(即星河智能支付 的7.5 亿元出资扣除支付至基金管理人710 万的管理费用)。(2)本 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完成后,星河智能基于正泽基金有限合伙人的 身份和出资享有的有限合伙的所有权益、权利、权力和承担的义务和 责任均由喀什星河承继。喀什星河在承继该等权利义务时,星河智能 给予一切必要之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和以星 河智能的名义代喀什星河行事)。(3)在正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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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人农科产业可以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时点,星河智能再与 喀什星河签署《权益转让合同》,将星河智能持有的正泽基金的有限 合伙权益份额转让予喀什星河,该等转让不再另行收取价款。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就撤 销星河智能投资正泽基金之交易及收回投资资金的解决方案,及撤销 该等交易涉及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星河智能应与喀什星河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喀什 星河应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于2019 年4 月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 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向星河智能支 付全部收益权转让价款10%(暨0.7429 亿元);于2020 年4 月30 日 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 效方式向星河智能支付全部收益权转让价款30%(暨2.2287 亿元); 于2021 年4 月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向星河智能支付全部收益权转让价款30% (暨2.2287 亿元);于2022 年4 月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向星河智能支付全部 收益权转让价款30%(暨2.2287 亿元)。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第(九)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 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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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历史交易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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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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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新签署的法律文件。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本议案涉及撤销公司对正泽基金投资且该等投资价款用于支 付不公允之关联交易的对价,从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已 取得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3.本议案项下撤销星河智能投资正泽基金涉及的合同、协议和其 他契约性法律文件已经各缔约方股东书面决定批准(公司除外)。
4.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本议案涉及撤销公司对正泽基金投资且该等投资价款用于支付 不公允之关联交易的对价,从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 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董事长武剑飞控制 的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 年3 月9 日向公司共同出具 《承诺函》,承诺就消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控制公司期间给公 司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共同对公司履行足额补偿之义务。公司董事 会中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提名的董事武剑飞、李武、于博、姜学谦、 徐茂栋、傅淼均从严认定为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议案需经三名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投同意票。
5.本议案尚需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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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喀什星河从严认定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议案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待公司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合法有效。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北京星河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交易,且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无法配合的前提下 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方式返还交易价款 的安排,系公司董事会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北京星河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交易,且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无法配合的前 提下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方式返还交易 价款的安排,合法合规,待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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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海洋、高岩、孔全顺
2019 年3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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