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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r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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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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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撤销公司全资子公司

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撤销 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北京天瑞霞光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交易过程

2017 年8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喀什耀灼)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 霞光)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喀什耀灼对天瑞霞光增资1 亿元,占 增资后天瑞霞光注册资本的3.23%。此后,2017 年8 月31 日,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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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灼向天瑞霞光支付了投资款1 亿元。

2017 年9 月,喀什耀灼与天瑞霞光签署《关于<增资协议>的解 除协议》,约定解除原《增资协议》,天瑞霞光向喀什耀灼返还增资款 项1 亿元。截至2017 年9 月29 日,该1 亿元增资款项已返还喀什耀 灼。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对上述交易涉及的商业实质、 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是否 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形成以下意见:

  • 1.公司董事会查明:

(1)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 4 月27 日出具的《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财务 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8】第2122 号)》第一条“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第(四) 款“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中载明,天瑞霞光的注册地 址与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一致。天瑞霞光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公 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所控制的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一致。审计师合理怀疑天瑞霞光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及未得到天瑞霞光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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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天瑞霞光及其一人股东李申果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定,天瑞霞光及其一人股东李申果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2.基于天瑞霞光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二)项、第10.1.5 条第(三)项、第10.1.3 条第(三)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2.4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定, 李申果、天瑞霞光为公司之关联方,喀什耀灼对天瑞霞光增资之交易, 构成向关联方投资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之关联交易。在该等关联交易 发生时点,公司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3.公司董事会经进一步审核后认为,喀什耀灼对天瑞霞光增资,

  • 及,一个月后又撤销增资的行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和商业实质。

4.鉴于喀什耀灼增资天瑞霞光之交易已协议解除,且增资款项1 亿元已经返还,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已经消除。公司董事会在此对该 关联交易的追认和撤销予以确认,并提请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予以批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追认喀什耀灼增资天瑞霞光 人民币1 亿元之交易为关联交易,并同时批准撤销该等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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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九)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 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 1.有关历史交易的文件;

  • 2.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 3.有关新签署的法律文件。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1.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撤销,已取得公司三名独立董事

  • 的事前认可。

    •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 3.本议案项下撤销交易涉及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 已经各缔约方股东书面决定批准或追认(公司除外)。

    • 4.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撤销,及,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 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董事长武剑飞控制的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已于2019 年3 月9 日向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就消除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控制公司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 害共同对公司履行足额补偿之义务。公司董事会中由控股股东喀什星 河提名的董事武剑飞、李武、于博、姜学谦、徐茂栋、傅淼均从严认 定为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2.1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议案需经三名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投同意票.

  • 5.本议案尚需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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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喀什星河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议案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待公司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合法有效。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撤销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增资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并确认交 易对手已返还交易价款,系公司董事会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举 措,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撤销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并确 认交易对手返还交易价款,合法合规,待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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