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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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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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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收储土地所对应在产品 是否计提减值及会计处理情况说明
天健〔2015〕17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齐重数控公司)收储土地所对应在产品的减值情况进行了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14 年4 月24 日和2014 年5 月20 日,齐重数控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土地矿 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分别签订了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及一份《补 充协议》,齐重数控公司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划分 成 A-04、A-05、A-08 三块地块,以净地形式分三次出售给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 权储备交易中心,完成时间分别为合同签订日后半年内、一年内和一年半内。根 据合同规定, 在每块土地拆迁净地完成后135 日内,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 交易中心支付收购补偿款。三块地块收购补偿价款分别为35,134 万元、45,000 万元、20,077 万元。收购价款的补偿包括三块收储地块上对应的齐重数控公司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损失;机器设备、存货因拆卸、运输、重 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及报废、毁损造成的损失;收储土地上对应的不 再生产的存货的报废损失、停工损失等。
2014 年12 月16 日,齐重数控公司将第一块地块A-05 整理为净地交付给齐 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第二块地块和第三块地块预计将于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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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为净地交付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二、尚未收储土地上拟报废在产品是否计提减值说明
截至目前,齐重数控公司尚未收储土地A-04、A-08 地块的拆迁工作正在陆 续进行,该等地块上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尚在拆除中。因土地收储,齐重数 控公司将缩减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今后不再生产部分精度差、效率低、市 场不畅销,利润不高的机床产品,而与之配备的两块尚未收储土地上放置在车间 的在产品因不再继续生产,将面临报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 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 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在估计资 产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在公司难以对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 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根据上述情况,齐重数控公司预计资产负债表日收储土地所对应即将报废的 在产品可变性净值低于成本,存在减值。由于齐重数控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土地矿 业权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收购价款的补偿包括三块收储地块上对应 的齐重数控公司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损失;机器设备、存货因 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及报废、毁损造成的损失;收储 土地上对应的不再生产的存货的损失、停工损失等,因此,齐重数控公司尚未收 储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即将报废机器设备和存货等资产形成了对 应收储行为的资产组。公司难以对在产品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故以 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 确定资产组是否发生了减值。
我们认为,截至2015 年4 月15 日,A-04、A-08 地块上因土地收储而报废 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资产组中即将报废的在产品不计提减值准 备,符合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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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储土地所对应报废在产品等会计处理
(一)已收储地块所对应报废在产品等会计处理
天马股份于2015 年3 月22 日发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 如下:天马股份将已收储地块所对应报废的在产品9,561.54 万元与认为按废铁 废钢价值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将差额8,760.43 万元作为单项资产单独计提 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齐重数控公司第一块收储地块A-05 整理为净地,已于2014 年12 月16 日交 付给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收储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齐重数控公司确认了收入。同时,对本此收储地块上报废在产品损失与第 一块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净值、房屋建筑物净值、相关附属物净值、不可搬迁机 器设备及发生拆除清理费用作为收储成本入账。收储收入与收储成本相抵后,按 最终差额22,651.4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我们认为,公司在2014 年度财务报表中已将收储土地所对应报废的在产品 作为土地收储相关支出处理,冲减土地收储净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尚未收储地块所对应报废在产品会计处理
尚未收储地块A-04、A-08 上因拆迁面临报废的在产品损失,公司将在相应 地块2015 年完成拆除交付于齐齐哈尔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确认收储收入 时,与相应地块上土地使用权净值、房屋建筑物净值、相关附属物净值、不可搬 迁机器设备及发生拆除清理费用一起作为土地收储相关支出处理,冲减土地收储 净收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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