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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zhou China Eagle 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p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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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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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短期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收益类理财产品(除以股票 为主要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买卖或固定收益类证券(除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无担保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及其他低风险类(如投资于货币与债券 市场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或货币基金、国债、债券逆回购、分级基金低风险份额 等)金融工具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短期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短期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短期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型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型收益递增类产 品且其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及其他低风险类金融工具产品。
(三)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购买或操 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短期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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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短期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 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 管。财务负责人为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短期理财业务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负责人为监督短期理财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短期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 下规定:
(一)保本型理财
(1)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范围内(含30%)的短期理 财事项,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2)理财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范围内(含50%)的短期理财事 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3)理财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短期理财事项,经公司 经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二)低风险型理财
(1)单笔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范围内(含5%)的短期 理财事项,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2)单笔理财金额或该类理财余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范围内(含
10%)的短期理财事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3)单笔理财金额或该类理财余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短 期理财事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作出决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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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短期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短期理 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理财计划给公司总经 理审核;
(二)经总经理审核并书面同意后,短期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长、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短期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每月5日前,财务部将短期理财业务的盈 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和内审部门;
(四)短期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短期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信息控制措施:
(一)短期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短期理财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 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达到”含本数;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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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之间”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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