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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da Sanitary War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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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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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五年八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内部传递等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五十 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部 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上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司、 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 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本规定报 送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扩大,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加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的 9:30 前报送董办。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和讨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填报负责人未尽职进行内幕信息填报管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 证券简称 | ||||||||||||
| 证券代码 | ||||||||||||
| 业务类型 | ||||||||||||
| 报送日期(YYYY- MM-DD) |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 录 |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 /法人名称/ 政府部门名 称 |
知情 人身 份 |
所在单 位/部 门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知情日期 (YYYY-MM-DD) |
亲属关 系名称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 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登记注意事项:
-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指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内幕信息内容指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