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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Forb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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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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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产的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认定的 其他交易。 |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 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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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七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权”。 | ||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一十 二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 程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 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 贷款、技改和 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程的融 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 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 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谨慎授权的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 以上、且不超过20%的决定权,董事会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 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绝对值 的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单 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5%以上、且不超过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 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融资事项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 以上、且不超过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 |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对 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对值的3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融资等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批准上述 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融资等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 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 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 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 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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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 九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 九条 |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 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七十 六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八十 九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
| 第一百九十 一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新备案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具体详见《公司章程》(2021 年 4 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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