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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Forbo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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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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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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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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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朱琪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 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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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 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会股东登 记表和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湖 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 519 号高农大厦 1803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仁 宗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就大 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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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 8 人,代表 股份 79,141,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275%。其中中小股东(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或其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02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0%。具体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 6 人,代表股份 78,121,5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2.5113%。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 份 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0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0.8162%。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02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816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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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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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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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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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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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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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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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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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7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9、《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10、《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当 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获 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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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朱旭琦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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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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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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