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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DOTI Micro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y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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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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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田微 股票代码: 301183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长坂路南段 1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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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二零二二年五月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 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 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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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 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中证 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 )、 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 )、经济参考网( 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发行人 2021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30.06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对应发行人根据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滚动市盈率为 31.65 倍,低于可比上市 公司相应期间滚动市盈率的算术平均数。

①与可比上市公司的静态市盈率比较情况如下:

2021 年扣非
EPS
(元/股)
2021 年扣非
EPS
(元/股)
对应的扣非前
静态市盈率
(倍)
证券简
20个交
易日均价
对应的扣非后
静态市盈率(倍)
证券代码
002273.SZ 水晶光电 9.58 0.32 0.27 30.13 36.14
002962.SZ 五方光电 9.76 0.29 0.24 33.93 40.75
688079.SH 美迪凯 10.41 0.25 0.23 41.81 45.63
算术平均值 35.29 40.84
301183.SZ 东田微 22.92 0.86 0.76 26.52 30.06

数据来源: Wind 资讯、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数据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

注 1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 =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 2 :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 : 2021 年扣非前 / 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后归母净利润 ÷2022 年 5 月 10 日总股本;

注 4 :招股说明书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还包括京浜光电,该公司为创业板在审公司而非上市公司,因此表格中未列示京浜 光电,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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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5 :发行人市盈率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2.92 元 / 股,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计算。

②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滚动市盈率比较情况如下:

扣非前 扣非后 对应的扣非前
对应的扣非后
20个交易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TTM EPS-TTM
(元/股)
滚动市盈率
(倍)
滚动市盈率
(倍)
(元/股)
002273.SZ 水晶光电 9.58 0.33 0.27 28.95 35.97
002962.SZ 五方光电 9.76 0.25 0.20 39.25 48.81
688079.SH 美迪凯 10.41 0.22 0.19 47.65 53.64
算术平均值 38.62 46.14
301183.SZ 东田微 22.92 0.82 0.72 27.85 31.65

数据来源: Wind 资讯、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数据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

  • 注 1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 =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 2 :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 :扣非前 / 后 EPS-TTM=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后归母净利润 ÷2022 年 5 月 10 日总股本; 注 4 :发行人市盈率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2.92 元 / 股,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22.92 元 / 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0.06 倍,低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 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2.22 倍,亦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 2021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40.84 倍,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 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 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 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 、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 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 、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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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 股,占总股数的 25.00%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 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 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 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 、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 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重要客户欧菲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欧菲光为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收入分 别为 3,612.09 万元、 10,739.57 万元、 18,314.7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6.49% 、 37.76% 、 39.99% ,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欧菲光多年来为国内智能手机摄像头模组出货量市场第一, 对滤光片的采购需求量较大,发行人受限于产能规模有限,奉行大客户战略,集中资源优先服 务市场领先的客户,以提升客户黏性和提高自身业务规模,建立市场知名度,由此导致欧菲光 占发行人的业务比重较高。

2021 年 3 月 17 日,欧菲光公开披露其收到境外特定客户的通知,该特定客户计划自 2021 年 3 月起终止与欧菲光及其子公司的采购关系, 2018-2020 年,欧菲光对特定客户的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9.35% 、 22.54% 、 30.01% 。 2021 年 3 月 29 日,欧菲光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及资产的议案》并与闻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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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购买协议,将与特定业务客户相关的业务主体和资产合计作价 24.20 亿元出售给闻泰科技,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双方已经完成相关业务主体的股权及 资产事项的交割和付款手续。特定客户终止与欧菲光的采购关系,短期内将对欧菲光的经营业 绩、摄像头模组出货量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销售给欧菲光后最终主要应用在小米、华为、 vivo 等智能手机中, 其中以小米品牌手机为主,占比约为 65%-70% ,发行人的产品未应用在上述特定客户的品牌 智能手机中,境外特定客户终止与欧菲光的采购关系,不影响发行人与欧菲光业务的稳定性和 持续性。

2021 年上半年,因特定客户终止合作、华为手机出货量大幅下滑以及 2021 年第二季度 手机出货量大幅下降,欧菲光自身经营业绩也开始下滑,相应导致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收入 呈现大幅下滑。 2021 年,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收入为 9,847.83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下降 了 46.23% ,发行人对欧菲光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4.41% ,得益于其他客户销售规模的 增长和光通信业务的顺利拓展,发行人客户结构得到优化,在对欧菲光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情 况下, 2021 年营业收入仅同比下降了 11.91% 。

若未来因智能手机出货不及预期、摄像头多摄化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等,欧菲光智能手机 摄像头模组业务规模无法较 2021 年恢复增长甚至进一步下降,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额存在 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若发行人未能及时开发其他客户订单、新产品推广未达预期或光通信业务 拓展较慢等未能及时弥补发行人与欧菲光业务规模的下降,将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摄像头滤光片和光通信元件。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9.77% 、 30.28% 和 30.18% ,保持较为稳定的态势。未来,如果公司的经营规模、产品结构、客户资源、 成本控制、新业务开拓等方面发生较大不利变动,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普通光学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的毛利率分别为 27.98% 、 26.37% 、 24.84% ,呈现下降趋势。若下游智能手机市场发展不及预期导致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持续加 剧,或者发行人根据市场竞争环境、项目规模、客户合作战略需求等,通过灵活报价的方式竞 争项目及订单,均可能导致发行人传统普通光学玻璃滤光片的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

(三)发行人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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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8,438.71 万元、 45,799.95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915.21 万元、 6,495.97 万元,发行人 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了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客户及订单开拓顺利 以及产能持续扩充等,发行人已经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但是发行人的产品和终端应用市 场仍较为集中,主要为应用在智能手机中的摄像头滤光片。

2021 年第二季度开始,受多重因素影响导致下游智能手机出货量不及预期,市场需求偏 弱以及发行人市场策略调整不及下游市场的快速变化等,导致发行人 2021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 业绩规模较低,同时 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较上半年有所下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呈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发行人 2021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40,344.16 万元和 6,100.50 万元,同比下降 11.91% 和 6.09% , 2021 年第四季 度收入规模开始逐步恢复,较第三季度环比上升 22.99% 。

若受下游智能手机市场持续不景气导致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或大幅下降、或智能手机多摄 化渗透放缓等,将会引起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持续加剧,对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的出货量和单 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行人其他产品和其他终端市场拓展不畅或者产生业绩无法弥补手 机摄像头滤光片业绩的下滑以及发行人未能根据下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竞争策略等,发行 人的经营业绩增速未来存在放缓甚至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发行人的产能将明显提升,有效缓解发行人目前的产 能压力。募投项目设有建设期和达产期,从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到投产推广存在时间周期,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及竞争格局 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难以充分消化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光学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新增产能。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系基 于市场情况、公司产销情况、现有客户及业务布局情况、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在确定该等投资项目之前已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科学的研究和论证。 但是,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在积极扩充产能,但是如果未来终端消费需求不达预期以及其他竞争 对手产能扩充较快,可能会导致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和竞争持续加剧的风险,进而导致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及时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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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外,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 / 机器设备原值比分别为 1.25 、 1.54 、 1.19 , 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营业收入 3.77 亿元,新 增净利润 0.53 亿元,新增折旧摊销金额为 0.28 亿元,但是,该募投项目对应的营业收入 / 机 器设备原值比为 1.72 ,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 机器设备原值比,若募投项目中产品推 广未达预期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发行人无法有效提升本次募投项目设备投资收入率,发 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将无法充分消化。

若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实现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带来一定的项目投资风险,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业务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为应用在智能手机摄像头模组中的滤光片,随着智能手机多摄渗透率不 断提升、客户和订单不断拓展、新产品相继推出以及产能持续扩充等, 2018 年度至 2020 年 度发行人业务规模实现快速增长,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35.47 万元、 28,438.71 万元、 45,799.95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83.27% ,在手机摄像头滤光片领域中,发行人与水晶光电、 五方光电合计的市场占有率已达 60% , 2020 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第三。

虽然光学玻璃滤光片下游市场应用场景丰富,在智能手机、车载镜头、安防镜头、智能家 居、医疗检测等领域均可广泛应用,但是最主要的应用场景仍将集中在手机领域。全球手机出 货量受到芯片供应紧张、新冠疫情反复、市场需求放缓、季节性波动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未 来全球手机出货量增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若智能手机多摄化或多摄渗透率不及预期或 明显放缓,将综合导致手机摄像头数量规模不及各市场机构的预测规模,致使发行人光学玻璃 滤光片的市场需求规模降低。另外,虽然新产品如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应用有望提升市场规 模,但是仅为对原有工艺产品的替代,无法对市场产品需求总数量产生增量效应,若是新产品 在终端手机的搭载不及预期或者较多市场竞争者突破技术壁垒实现量产导致产品价格快速下 降,均将会对预测的市场规模带来不利影响。

2021 年度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11.91% , 2021 年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业务规模发 生下滑,产品出货量同比下滑,而 2021 年智能手机摄像头滤光片的总需求量较 2020 年保持 增长,导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会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分析,虽然根据市场预测,智能手机对滤光片的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为发行人业绩增 长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但是短期内仍会受到芯片供应、疫情、消费者需求不振、季节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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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

动等多种因素扰动,若下游市场变化不及预期(如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或下滑、多摄渗透 率放缓等),为了保证持续取得传统产品新项目订单,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行业参与者会进行策 略性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以 2020 年手机摄 像头滤光片市场占有率数据看,发行人行业排名第三,但是 2021 年发行人业务规模发生下滑, 产品出货量同比下滑,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会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带来一定的不 利影响。未来,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业务能否恢复成长具有一定风险。

(六)新产品研发和推广风险

公司新产品的研发通常都是与下游客户紧密沟通交流下进行展开和推进,新产品研发成功 后一般最终都会转化为实际的产品量产销售。但是公司需要及时与下游客户进行沟通,洞察客 户的多样化需求,通过方案设计、组织研发、打样、试生产、客户测试等多轮互动后,客户才 会正式下达订单并进行量产。报告期内,伴随下游终端客户不同的技术需求,在传统白玻璃滤 光片和蓝玻璃滤光片的基础上,行业内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生物识别滤光片等创新产品陆续 推出,发行人紧跟客户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积极进行研发投入, 2018 年实现树脂滤光 片的规模销售和 2020 年突破生物识别滤光片的窄带制备工艺,同时,发行人通过工艺创新自 主研发了高强度超薄蓝玻璃滤光片并于 2020 年下半年开始批量出货,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作为行业内新产品预计将开始逐步得到推广应用,发行人已经具备旋涂红 外截止滤光片生产技术并中标了相关新项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发行人始终重视研发投入, 不断对新技术、新产品等进行研究,但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地进行技术研发满足下游客户需求, 则将会降低市场竞争力,或者新产品研发失败导致无法产生收入而覆盖研发投入,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研发的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于 2020 年 6 月开始批量出 货,目前已经搭载在 OPPO 、传音等品牌主要机型摄像头模组中,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该产品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534.24 万元、 4,188.92 万元、 6,331.06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6% 、 20.17% 、 16.10% ,收入增长较快,但是自 2021 年下半年开始收 入规模发生下降, 2021 年下半年该产品收入为 2,142.14 万元,较 2021 年上半年下降 48.86% , 未来该产品收入规模较 2021 年将存在成长性风险。同时,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 经中标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新项目并将批量出货。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有利于丰富发行人产品种 类、提升营业规模和增强盈利能力,但由于新产品的推出应用时间较短,存在市场需求不及预 期、推广时机选择不当、技术新颖而导致客户认识不足、新产品质量控制经验不足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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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智能手机具有产品创新、技术迭代快的特点,滤光片创新产品存在无法保持在市场 中持续大规模销售的风险,同时,不同终端客户因产品定位、方案设计、市场策略等存在差异, 也导致创新产品在向不同客户推广时面临一定的推广风险,并且滤光片创新产品在生命周期中 早期,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较少,通常具有较好的价格水平和毛利率水平,随着供需规模 的增长,价格水平和毛利率水平逐步下降。

(七)生物识别滤光片、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营业收入分别为 1,579.55 万元、 968.37 万元、 151.71 万元,呈现下降趋势。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包括应用在 ToF 镜头中的窄带滤光片和应用在 光学屏下指纹模组中的红外截止滤光片,其中以 ToF 镜头中的窄带滤光片为主,相较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业务规模较小,产能有限,且发行人的 ToF 镜头滤光 片目前仅搭载在华为和荣耀智能手机中,其他品牌手机客户和其他领域客户尚未取得突破,随 着华为手机出货量大幅下降, 2021 年度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的销售收入和在手订单亦大幅 下滑,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业务具有较大的成长性风险。

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能够较好的解决 0-30 度转角偏移度,在红光鬼影改善上存在一定优 势,且树脂材质的物理特性可以满足 0.11mm 厚度,满足智能手机轻薄的要求,自 2018 年开 始下游终端手机开始在超薄摄像头模组中逐步搭载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发行人也开始在 2018 年实现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销售,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树脂红外截 止滤光片实现营业收入 786.31 万元、 3,368.10 万元、 4,815.44 万元,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树 脂材质由于透光率弱于蓝玻璃,且随着摄像头像素进一步增加,树脂材质会因滤光片尺寸增大 而发生场曲形变,影响成像质量,部分终端手机品牌摄像头设计方案会更倾向于玻璃材质,下 游终端对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需求存在下降的风险。发行人 2021 年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收 入为 2,320.75 万元,较 2020 年下降 51.81% ,若未来下游手机终端对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 需求进一步下降,或发行人无法及时获取新的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项目订单等,发行人树脂红 外截止滤光片较以前年度将具有较大的成长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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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22] 680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 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 2022 〕 48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东田微”,证券代码“ 301183 ”。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24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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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 1 、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2 、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东田微”。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301183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60,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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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无。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
日顺延)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
高登华 1,612.55 20.16% 2025年5月24日
谢 云 1,237.18 15.46% 2025年5月24日
网存科技 810.00 10.13% 2023年5月24日
刘顺明 442.80 5.54% 2023年5月24日
新余瑞田 378.00 4.73% 2025年5月24日
宏翰投资 324.00 4.05% 2023年5月24日
宜昌国投 300.00 3.75% 2023年8月31日
卢灿平 216.00 2.70% 2023年5月24日
东莞微笑 163.46 2.04% 2025年5月24日
宽联投资 162.00 2.03% 2023年6月16日
当阳同创 120.00 1.50% 2023年8月31日
恒翼创投 78.00 0.98% 2023年8月31日
国创高投 60.00 0.75% 2023年8月31日
陈德光 54.00 0.68% 2023年5月24日
德沃资本 42.00 0.53% 2023年8月31日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 25.00% 2022年5月24日
合计 8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 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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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 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2 〕 680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 、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00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 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

4 、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2 〕 3-140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495.97 万元、 6,100.5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 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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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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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DOTI Micro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登华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4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20年7月24日
住所: 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长坂路南段188号
照相机及器材的研发制造;光通信元器件、光电材料、五金配件、光学配件、
光学玻璃、太阳能产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限制产品,
需持证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光电薄膜元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具备镀
膜材料自研和生产能力。
主营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 444100
电话: 0769-22258070
传真: 0769-22268939
互联网址: www.doti-optical.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 张小波(0769-2225807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持有
债券
情况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
本持股比例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高登华 董事长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1,612.55 通过新余瑞田和东
莞微笑合计间接持
有277.95万股
1,890.50 31.51%
2 谢 云 董事、总经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1,237.18 通过新余瑞田和东
莞微笑合计间接持
有79.92万股
1,317.10 21.95%
3 祁蘅淅 董事、副总
经理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26.99万股
26.99 0.45%
4 王畅达 董事 2020年8月
-2023年7月
-- -- -- --
5 黄亿红 独立董事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 -- --
6 潘岷溟 独立董事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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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持有
债券
情况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
本持股比例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7 向 南 监事会主席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26.99万股
26.99 0.45%
8 谭 涛 监事 2020年8月
-2023年7月
-- -- -- --
9 汪金波 监事 2020年7月
-2023 年7 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10.81 万股
10.81 0.18%
10 刘 创 副总经理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26.99万股
26.99 0.45%
11 赵刚科 副总经理 2020年7月
-2023 年7 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26.99 万股
26.99 0.45%
12 周淑华 副总经理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通过新余瑞田间接
持有26.99万股
26.99 0.45%
13 张小波 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
秘书
2020年7月
-2023年7月
--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高登华、谢云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高登华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谢云女士担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高登华、 谢云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26.88% 、 20.62% 股份,并通过东莞微笑和新余瑞田控制发行人 9.02% 的股份表决权。因此,高登华、谢云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56.52% 的股份表决权。

  •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高登华先生,中国国籍,拥有瓦努阿图共和国居留权,身份证号: 4227221971* 。 谢云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601221979*

  • 2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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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高登华、谢云夫妇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5.62% 的股份,并通过东莞微笑、 新余瑞田控制发行人 6.77% 的股份表决权,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42.39% 的股权,仍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新余瑞田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不存在正在执 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2019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与谢云共同出资设立新余瑞田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激励平台,总份额为 50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14 日, 经东田光电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 3,225.81 万元增加至 3,468.61 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全部由新余瑞田以 1,050.00 万元的价格认缴; 2019 年 12 月 27 日, 10 名被激励员 工分别按照 0 元对价从高登华、谢云处合计受让新余瑞田 242.86 万元的份额,并承担出资义 务,后续按照每份额 2.10 元进行实缴出资。

新余瑞田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21MA391U6H5J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东工业园双创大厦附楼103室
合伙企业份额: 5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登华
成立日期: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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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股权投资(仅持有公司股权)

新余瑞田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目前任职情况
1 高登华 普通合伙人 153.58 30.72% 董事长
2 谢云 有限合伙人 103.57 20.71% 总经理、董事
3 向南 有限合伙人 35.71 7.14% 监事会主席、项目部总监
4 赵刚科 有限合伙人 35.71 7.14%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5 祁蘅淅 有限合伙人 35.71 7.14% 董事、副总经理
6 周淑华 有限合伙人 35.71 7.14% 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7 刘创 有限合伙人 35.71 7.14% 副总经理
8 张岗 有限合伙人 14.29 2.86% 光通讯事业部总监
9 李广华 有限合伙人 14.29 2.86% 东莞微科财务经理
10 宋涛 有限合伙人 14.29 2.86% 生产一部经理
11 汪金波 有限合伙人 14.29 2.86% 监事、生产部经理
12 查海霞 有限合伙人 7.14 1.43% 业务经理
合计 500.00 100.00% --

新余瑞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000.00 万股普通股,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 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万股)
数量
(万股)
限售期限
占比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高登华 1,612.55 26.88% 1,612.55 2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谢 云 1,237.18 20.62% 1,237.18 15.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网存科技 810.00 13.50% 810.00 1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刘顺明 442.80 7.38% 442.80 5.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新余瑞田 378.00 6.30% 378.00 4.7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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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万股)
数量
(万股)
限售期限
占比 占比
宏翰投资 324.00 5.40% 324.00 4.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宜昌国投 300.00 5.00% 300.00 3.75%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8月31日)起
锁定36个月
-
卢灿平 216.00 3.60% 216.00 2.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东莞微笑 163.46 2.72% 163.46 2.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宽联投资 162.00 2.70% 162.00 2.03%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6月16日)起
锁定36 个月
-
当阳同创 120.00 2.00% 120.00 1.50%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8月31日)起
锁定36个月
-
恒翼创投 78.00 1.30% 78.00 0.98%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8月31日)起
锁定36个月
-
国创高投 60.00 1.00% 60.00 0.75%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8月31日)起
锁定36 个月
-
陈德光 54.00 0.90% 54.00 0.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德沃资本 42.00 0.70% 42.00 0.53%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2020年8月31日)起
锁定36个月
-
小计 6,000.00 100.00% 6,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 -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9,97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1 高登华 16,125,534 2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谢云 12,371,832 15.46%
3 深圳网存科技有限公司 8,100,000 1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 刘顺明 4,428,000 5.54%
5 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780,000 4.7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 深圳市福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
宏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40,000 4.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宜昌国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0,000 3.75%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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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之日(2020年8月31日)
起锁定36 个月
8 卢灿平 2,160,000 2.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634,634 2.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 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 1,620,000 2.03% 自增资入股工商变更完成
之日(2020年6月16日)
起锁定36个月
合计 56,460,000 70.58%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亦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战略配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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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92 元 / 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 、 22.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 、 19.8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 、 30.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 、 26.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 网上发行 ” )的方式, 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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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规模为 2,000.00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 2,000 .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0,388,445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16,218,799,500 股,配号总数为 232,437,599 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72089198%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5,810.93998 倍。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889,38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10,612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535,227.04 元。本次发行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110,612 股,包销金额为 2,535,227.0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55%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8,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3,490,205.00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22 〕 3-38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5,490.98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具体包 括: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3,438.00
律师费用 481.1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85.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6.00
合计 5,490.98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7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0,349.0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29 元 / 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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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6 元 / 股(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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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2 〕 3-140 号” 《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 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其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 [2022]3-358 号《审 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 2022 年 1-3 月 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中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招 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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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及项 目实施主体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资金账号
1 招商银行宜昌云集支行 717902380610919
2 工商银行东莞万江支行 2010020829200888869
3 招商银行东莞东城支行 71790238061018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 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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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公司未在该期间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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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的 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袁辉、彭小勇

联系人:袁辉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作为发行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 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袁辉、彭小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 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袁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投行资深业务总监,拥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律师 资格, 2017 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项目包括长青股份可转债项目、川恒化工 IPO 项 目、顺博合金 IPO 项目、智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隆利科技再融资项目 等。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彭小勇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投行业务总监,拥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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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隆利科技 IPO 项目、隆利科技再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 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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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谢云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和谢云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 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6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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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东莞微笑、新余瑞田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东莞微笑、新余瑞田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 、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5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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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网存科技、刘顺明、宏翰投资、宜昌国投、卢灿平、宽联投资、 当阳同创、恒翼创投、国创高投、陈德光、德沃资本承诺

本次申报前 1 年内新进股东网存科技、刘顺明、宏翰投资、宜昌国投、卢灿平、宽联投资、 当阳同创、恒翼创投、国创高投、陈德光、德沃资本承诺:

“ 1 、自本人 / 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 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 / 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 、在本人 / 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祁蘅淅、周淑华、 刘创、赵刚科、向南、汪金波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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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1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 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宋涛、张岗、李广华、查海霞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宋涛、张岗、李广华、查海霞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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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回购股票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的 30% ;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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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实施增持计 划。增持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司股票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的 15% ;

③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的 30% ;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 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 后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 ;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 总和的 30% ;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 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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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 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 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3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4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 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督促公司依 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 3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 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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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 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 失为准),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3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有)、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 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4 、保荐机构承诺

东方投行承诺:因东方投行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5 、律师承诺

信达所承诺:因信达所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 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所承诺:因天健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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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 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登华、谢云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

( 2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 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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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 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高登华、谢云作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

( 1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2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 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③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公司 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 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 3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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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 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 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④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公司 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有)、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 2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 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 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 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 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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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 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 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 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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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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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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