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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Dinglo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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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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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 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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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 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 后,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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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 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 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 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将修订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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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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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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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 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知情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 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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