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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Dinglong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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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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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1年4月8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 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 供保证。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 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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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 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武 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事项提供担保、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人民币 7,800 万元事项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 相违背的担保事项。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仅指母公司)对外担保实 际发生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净资产的比例为 1.27%。
五、关于 2020 年度计提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允地反映 2020 年度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基本 要求;
2、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并同意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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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是经双 方充分沟通认真协商后确定的;未发现该机构及该机构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 和质量控制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不当利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继续聘请该机构为审计机构的决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 考虑该机构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鼎汇微电子、鼎泽新材料、柔显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 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其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 和风险控制,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 使用费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武汉鼎泽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存量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鼎泽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提升其生 产经营能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提交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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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保本型或者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适度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其投资收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事项。
十一、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
“ ” “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打印耗材试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 集成电路制程 工艺材料及柔性显示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和“年产 800 万支通用再生耗材智能化 技术改造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 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此 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独立 意见
此次涉及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其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用以保证周转资金需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主业的持 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三年。
十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运营需 求。涉及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其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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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周转资金需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主业的持续稳 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北海绩迅申请银行授信,并由公司向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壹年。
十四、关于内部划转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公司所持的珠海名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超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旗 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旗捷科技有限公司、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 海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共 6 家耗材业务相关公司全部股权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湖 北芯屏科技有限公司,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优化 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本次划转事项不 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 股权事项。
十五、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放弃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价格 定价公允,符合市场一般商业原则,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 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控股子公司 鼎泽新材料增资扩股及公司放弃本次对鼎泽新材料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事项。
十六、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朱双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92%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 相关规定,朱双全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朱双全先生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事项, 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各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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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杨平彩女士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平彩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我们审阅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平彩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 关资料,认为杨平彩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杨平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王雄元先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雄元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我们审阅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雄元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资料,认为王雄元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 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等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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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王雄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同意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熊伟 余明桂 季小琴
202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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