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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 Dinglong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ug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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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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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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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 号长源大厦6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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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012 德恒汉法意字DHWH008-2 号
致: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湖北鼎 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12 年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3 个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等相关主管机构、 部门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在德恒汉法意字DHWH008-1 号《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 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2 年5 月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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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 股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鼎龙股份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关联董事伍得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 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2 年5 月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本次获授A 股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12 年7 月9 日,上述《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无异议。
(四)2012 年8 月15 日,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 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五)根据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2 年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 股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3 个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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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公司已于2012 年6 月21 日实施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9,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4.00 元(含税),并以总股本9,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 增5 股。根据《管理办法》、3 个备忘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有关授 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做如下 调整:
以2011 年末总股本9,000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送4 元(含税)现金股利, 故派息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V=30.21-0.4=29.81 元/股;派息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P0-V=14.40-0.4=14 元/股(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
以2011 年末总股本9,000 万股为基数,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5 股,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 ÷ (1+n)=29.81 ÷ (1+0.5)=19.87 元/股,授予数量Q= Q0×(1+n)=121*(1+0.5)=181.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数量Q= Q0×(1+n)=109*(1+0.5)=163.5 万份,预留授予数量=Q= Q0×(1 +n)=12*(1+0.5)=18 万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P0 ÷ (1+n)=14 ÷ (1+0.5)=9.33 元/股,授予数量Q= Q0×(1+n)=82*(1+0.5) =123 万份。
另外,因激励对象胡章华先生离职,激励计划中拟授予胡章华先生的原2 万份限制性股票,即调整后的3 万份限制性股票取消授予。
根据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 股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调整为43 人(不含预留人数);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63.5 万份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20 万份,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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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9.87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33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价格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3 个备忘录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3 个备忘录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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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杨 霞
承办律师:
刘 艳
承办律师:
胡 娟
2012 年8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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