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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xi Securitie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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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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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曲雯婷 联系电话:010-60838806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向辉 联系电话:010-608386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次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次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次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次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次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次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次1
(2)培训日期 年月日20201224
对新《证券法》主要修
订内容、新《证券法》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上
市公司董监高的禁止
行为等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于公司首发前有关土地房产事宜承诺
如下: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公司依然未取
得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房产账面净资产值
以货币资金注入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该规范方式不 不适用
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造成任何改变;如老窖
集团按照上述承诺以货币资金注入方式予以规范后,
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
则公司仅需按合法程序将已注入的相应资金等值退还
老窖集团即可,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费用。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事项,股份流通2.A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持有的首发 不适用
前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年月日。20218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稳定股价的承诺。4.A 不适用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A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不适用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
是容的承诺。 不适用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事项,关于未履行A是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不适用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A
书内容的承诺。 不适用
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出A
具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不适用
10.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11.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1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前,泸州老窖集团有限A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中铁信托"事件后续潜在风险作出 不适用
的承诺。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股票前,公司董事、监事、A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不适用
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年月日至月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2020111231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12
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年至年20162018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年末尚有对家主体提供20185
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万元,4,449.52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措施。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2020115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20〕第号),认为年至年期间雪人股620162018
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123
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
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11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35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报告事项 说明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
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48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
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年内1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
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1
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58
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名责任人员)》(〔2020〕2120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514
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68
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
报告事项 说明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号),认为平安银
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
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
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
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
8、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619
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号)。认定国
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
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
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
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623
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号),认为南华期
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
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报告事项 说明
10、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623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认为公司存
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
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年月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630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年月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818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0〕48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年年期间通过20162017
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
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
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
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报告事项 说明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1027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1130
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9 号),监管
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条、第条、第条、第条1.45.1.15.1.68.6.4
规定。
15、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1224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
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81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1224
报告事项 说明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号)。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
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1228
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
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年年报和年半年报中的20192020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
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
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49
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
报告事项 说明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1027
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号),认定赵文丛、
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
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119
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119
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
5、2020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1224
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
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
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
报告事项 说明
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
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曲雯婷 邵向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