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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wen Media Group — M&A Activity 2014
May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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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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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金城、俞涌等自然人、
广州漫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粤文投一号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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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签署。
甲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温子健
乙方各方:
乙方之一:金 城,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6105260618 乙方之二:俞 涌,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02265073 乙方之三:邵璐璐,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601010625 乙方之四:刘 洋, 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303253429 乙方之五:张显峰,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11251271 乙方之六:张 茜,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910171422 乙方之七:崔伟良,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110223659 乙方之八:施桂贤,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111050960 乙方之九:许勇和,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1218483x 乙方之十:曹凌玲,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706100529 乙方之十一:赖春晖,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004061914 乙方之十二:邵洪涛,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7203010334 乙方之十三:朱 斌,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8312206771 乙方之十四:邱月仙,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05044462 乙方之十五:葛重葳,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206041517 乙方之十六:祖雅乐,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8306220045 乙方之十七:韩 露,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8012060224 乙方之十八:丁 冰,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11020021 乙方之十九:李凌彪,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212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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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二十:广州漫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漫时 代”)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 号510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锦莉
丙方各方:
丙方之一: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 传怡”)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 号(新华大厦)第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传怡天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委托代表:邹尧)
丙方之二: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富坤”)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 号中天广场21033-21034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委托代表: 朱菁)
丙方之三: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中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2106-A056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坤中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朱菁)
丙方之四:广东粤文投一号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广东粤文投”)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51 号张企大厦东翼第5 层505b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柳家平)
鉴于:
- 1、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0793),现持有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460000000090645),注册资本184,626.297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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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各方中的19 名自然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国公民。乙方各方之广州漫时代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000209960)。
-
3、丙方各方之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均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
4、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广州漫友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 友文化”)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25356),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现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金 城 | 2,470.00 | 61.75% |
| 2 | 长沙传怡 | 491.00 | 12.28% |
| 3 | 湖南富坤 | 200.00 | 5.00% |
| 4 | 北京中技 | 200.00 | 5.00% |
| 5 | 广东粤文投 | 200.00 | 5.00% |
| 6 | 广州漫时代 | 114.00 | 2.85% |
| 7 | 俞 涌 | 70.00 | 1.75% |
| 8 | 邵璐璐 | 30.00 | 0.75% |
| 9 | 刘 洋 | 24.00 | 0.60% |
| 10 | 张显峰 | 24.00 | 0.60% |
| 11 | 张 茜 | 24.00 | 0.60% |
| 12 | 朱 斌 | 24.00 | 0.60% |
| 13 | 崔伟良 | 15.00 | 0.38% |
| 14 | 施桂贤 | 15.00 | 0.38% |
| 15 | 许勇和 | 15.00 | 0.38% |
| 16 | 曹凌玲 | 15.00 | 0.38% |
| 17 | 赖春晖 | 15.00 | 0.38% |
| 18 | 祖雅乐 | 9.00 | 0.23% |
| 19 | 邱月仙 | 9.00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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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葛重葳 | 9.00 | 0.23% |
|---|---|---|---|
| 21 | 邵洪涛 | 9.00 | 0.23% |
| 22 | 韩 露 | 6.00 | 0.15% |
| 23 | 丁 冰 | 6.00 | 0.15% |
| 24 | 李凌彪 | 6.00 | 0.15% |
| 合 计 | 4,000.00 | 100.00% |
-
5、本协议各方于2014 年5 月16 日已签署了《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根据该协议,甲方拟购买乙方各方、丙方各方合计所持漫友文化3,424.40 万股股份(即漫友文化85.61%股权)。
-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5 月6 日出具的《广州漫友文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333 号)认定: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漫友文化净资产为10,831.75 万元;2013 年度漫友文 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11.68 万元,2014 年1-3 月份漫友文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9.31 万元。
-
7、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5 月6 日出具《广州漫友文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334 号),漫 友文化于2014 年度预测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07.50 万元。
-
8、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 年5 月 8 日出具《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广州漫友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14)第YCV1038D004 号)认定: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漫友文化4,000.00 万股股份(即漫友文 化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9,969.77 万元。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十一条“盈利预 测及补偿安排”、第十二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安排”具体操作及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 1.1 除本协议另有简称、注明或约定外,下列专用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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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含义:
-
(1)本协议:指本《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城、俞涌等自然 人、广州漫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 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文投一号文化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2)各方:指在本协议甲方、乙方各方、丙方各方的合称。
-
1.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
1.3 除本协议另有简称、注明或约定外,《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释 义、简称等专用词语适用于本协议。
-
1.4 本协议中数字若出现不能整除情况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 计数保留法(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股数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取整数, 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第二条 乙方各方关于补偿期内标的资产净利润预测及补偿承诺
-
2.1 乙方各方向甲方承诺:漫友文化2014 年、2015 年和2016 年各年度的净利 润预测数,分别不低于2,700.00 万元、3,500.00 万元和5,000.00 万元。 若漫友文化2014 年、2015 年和2016 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当 年净利润预测数的,则乙方各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补偿。
-
2.2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标的资产 完成过户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 延后,则前述净利润预测补偿的承诺年度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 调整。
第三条 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
-
3.1 各方同意,由甲方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内各年度利润情况逐年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标的资产补偿期内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以当年度的专项审计报 告中审计数额为准。
-
3.2 甲方应在其相应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 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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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乙方各方补偿金额/股份数额的计算及补偿方式
-
4.1 各方同意,若漫友文化2014 年、2015 年和2016 年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 低于当年净利润预测数,则乙方各方应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限售期届满 且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若限售期届满且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 的,乙方各方应以其最近一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以此类推。乙 方各方补偿期内当期应补偿甲方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预测数-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 价格÷新股发行价格×承担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比例-已补偿股份数 上述公式中,“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预测数”为补偿期第一个年度至当 期净利润预测数之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为补偿期第一个 年度至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之和;“承担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比例”为本 协议为本协议第4.4 款“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表” 中约定的比例。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 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 偿的股份不冲回。如果补偿期限内甲方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乙方各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 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 4.2 各方同意,若乙方各方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差额部分 由乙方各方另行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乙方各方该部分另行现金补 偿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另行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额)×新 股发行价格。上述公式中,“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为按本协议第4.1 款规 定的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
- 4.3 根据本协议第4.1 款的规定,乙方各方当期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甲方无 偿回购并予以注销。乙方各方以股份方式补偿甲方的,甲方应在其当期年 度报告公告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各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 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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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注销事宜的甲方股东大会、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 如该等股份的回购事宜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 (如有)的,乙方各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 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乙方各方所需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 赠送给甲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甲方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甲方股本数量 (扣除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4.4 各方同意并确认,《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部分股份转让方— —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文投一 号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 上述四家合伙企业对应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由本协议乙方各方承 担。本协议乙方各方具体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如下:
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表
| 担。本协议乙方各方具体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如下: | 担。本协议乙方各方具体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如下: | 担。本协议乙方各方具体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如下: |
|---|---|---|
| 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表 | ||
| 序号 | 乙方各方姓名/名称 | 承担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比例 |
| 1 | 金 城 | 88.7120% |
| 2 | 广州漫时代 | 2.9313% |
| 3 | 俞 涌 | 1.7999% |
| 4 | 邵璐璐 | 0.7714% |
| 5 | 刘 洋 | 0.6171% |
| 6 | 张显峰 | 0.6171% |
| 7 | 张 茜 | 0.6171% |
| 8 | 朱 斌 | 0.6171% |
| 9 | 崔伟良 | 0.3857% |
| 10 | 施桂贤 | 0.3857% |
| 11 | 许勇和 | 0.3857% |
| 12 | 曹凌玲 | 0.3857% |
| 13 | 赖春晖 | 0.3857% |
| 14 | 邵洪涛 | 0.2314% |
| 15 | 邱月仙 | 0.2314% |
| 16 | 葛重葳 | 0.2314% |
| 17 | 祖雅乐 | 0.2314% |
| 18 | 韩 露 | 0.1543% |
| 19 | 丁 冰 | 0.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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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李凌彪 | 0.1543% |
|---|---|---|
| 合 计 | 100.0000% |
-
4.5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承担标的资产净利润预测 补偿责任的,乙方各方按本协议第4.4 款“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 偿责任承担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
4.6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承担净利润预测补偿责任 的,乙方各方的现金补偿款应在甲方当期年度报告公告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4.7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承担净利润预测补偿责任 的,乙方各方补偿期内累计补偿金额(指累计补偿股份数额×新股发行价 格+累计补偿现金数额)的合计数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为限,即乙方 各方补偿期内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848.80 万元。若乙方各方 补偿期内累计补偿金额达到人民币6,848.8 万元,则当期期末甲方有权收 购乙方各方所持漫友文化剩余14.39%股权,且甲方有权重组漫友文化董事 会和管理层。甲方收购乙方各方所持漫友文化剩余14.39%股权的价格原则 上约定如下:
甲方收购漫友文化剩余14.39%股权的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85.61%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预测数)× 14.39%。
甲方收购乙方各方所持漫友文化剩余14.39%股权的具体价格届时以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漫友文化剩余14.39%股权所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由甲方和乙方各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 4.8 若补偿期届满时,漫友文化补偿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补偿期内各年的 净利润预测数总和之比在80%—100%之间(不含80%和100%),则在补偿期 届满后的一年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之一(金城)的选择意愿及书面要求 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有的漫友文化10%股权,收购 价格原则上约定如下:
甲方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漫友文化10%股权的价格=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85.61%×(补偿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 数总和)×10%;甲方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漫友文化10%股权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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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届时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漫友文化10% 股权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由甲方和乙方之一(金城)另行 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之一(金城)保留拒绝甲方继续收购其剩余股权的权 利。
- 4.9 若补偿期届满时,漫友文化补偿期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补偿期内各年的 净利润预测数总和之比在100%以上(含100%),则在补偿期届满后的三年 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之一(金城)的选择意愿及书面要求以现金支付方 式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有的漫友文化10%股权,收购价格原则上约 定如下:
甲方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漫友文化10%股权的价格=收购前一年度 漫友文化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转让股权比例
在乙方之一(金城)提出转让漫友文化10%股权时,若甲方正在筹划以发 行股份方式收购资产事宜,经乙方之一(金城)要求,则甲方应以发行新 股方式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漫友文化10%股权,但所发行股份的价 格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甲方收购乙方之一(金城)所持漫友文 化10%股权的具体价格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 漫友文化10%股权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由甲方和乙方之一 (金城)另行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之一(金城)保留拒绝甲方继续收购其 剩余股权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各方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
5.1 各方同意,在补偿期届满时,甲方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甲方聘 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其资产评估的原则、方法与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方法保持一致,即为收益 法,且相关资产评估政策的重大改变影响不予计入。
-
5.2 乙方各方对标的资产减值补偿的承诺
-
若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新股发行价 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乙方各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 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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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
5.3 各方同意,减值补偿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
减值补偿数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新股发行价 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数额。
-
上述公式中“标的资产减值额”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为限,即根据 前述公式计算的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时,按照标 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取值。
-
5.4 各方同意,乙方各方分别应先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限售期届满且尚未出售 的股份进行补偿;若限售期届满且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各 方应以其最近一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以此类推。乙方各方减值 补偿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补偿数额÷新股发行价格。
- 上述公式中,“减值补偿数额”为按本协议第5.3 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减 值补偿数额。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 舍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甲方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乙方各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 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
5.5 乙方各方减值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甲方无偿回购并予以注销,并按照本协 议第4.3 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5.6 各方同意,若乙方各方进行减值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 差额部分由乙方各方另行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进行补偿。乙方各方标的资产 减值现金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
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股份补偿已补 偿股份数额)×新股发行价格。
-
上述公式中,“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按本协议第5.4 款规定的公式计算 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
-
5.7 各方同意并确认,《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部分股份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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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文投一 号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标的资产减值补偿责任。上 述四家合伙企业(即丙方各方)对应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责任由本协议乙 方各方承担。本协议乙方各方具体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责任承担比例为本 协议第4.4 款“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承担比例表”中所列 比例。
-
5.8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承担标的资产减值补偿责 任的,乙方各方按本协议第4.4 款“乙方各方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责任 承担比例表”所列比例向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
5.9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就标的资产减值承担现金 补偿责任的,乙方各方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款。
-
5.10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须承担标的资产减值补偿责 任的,乙方各方标的资产减值额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为限。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6.1 本协议一经生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或承诺 的,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 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
6.2 乙方各方中的一方或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现金补偿款的, 每延迟支付一日,乙方各方中的该一方或数方应按未支付补偿款金额的千 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7.1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 释。
-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期间,各 方仍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未涉及争议事项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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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
- 8.1 本协议签署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 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致使补偿期内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能达到预 测净利润数时,各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或重大变化的原因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按照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各方届时 另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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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 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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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协议为《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亦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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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的条文有抵触 的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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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协议签署日期及地点,以载明于协议文首的日期和地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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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协议文本壹式叁拾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分别各执壹份, 其余由甲方留存,作报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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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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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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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签字): 金 城 俞 涌 张显峰 张 茜 崔伟良 施桂贤 曹凌玲 赖春晖 邵洪涛 朱 斌 葛重葳 李凌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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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三(签字):
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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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四(签字):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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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九(签字):
许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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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十四(签字):
邱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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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十六(签字):
祖雅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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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十七(签字):
韩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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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十八(签字):
丁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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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各方之之二十:
广州漫时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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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各方之一:
长沙传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传怡天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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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各方之二:
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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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各方之三:
北京中技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富坤中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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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各方之四:
- 广东粤文投一号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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