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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u Cend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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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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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图山鼎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通知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议时应当
及时公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同时,董事会
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 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 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由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
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
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
延期通知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
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
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
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
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
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
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
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
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
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
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
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
数量;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一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五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七十
六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第四十三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四十四条: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
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
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
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情形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
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
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
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
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新增加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八条: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
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删除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2021 年4

  •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