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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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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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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 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调整公司A 股限制性股 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一)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 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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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五)董事会确定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3 月29 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4,564.00 万股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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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9.10 元/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李志明、 刘艳、陈志斌、王建文 2021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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