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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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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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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64.00 万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10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关 于华泰证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原则同 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3、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4、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A 股股 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 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相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满足授予条件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 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 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 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 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 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 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 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8、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 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 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9、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 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9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比例不低于 30%;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6-2018 年度平均值人 民币 180.48 亿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9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 2016-2018 年度平均值 31.88%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9 年度金融科技创新投入金额较 2018 年度增长 5%及以上;2019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 A 类 A 级或 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二)授予数量: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人数:813 人;
(四)授予价格:人民币 9.1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的时限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 ||
|---|---|---|---|---|---|
| 周易 | 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董事 | 72.00 | 1.58% | 0.008% | |
| 李世谦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60.00 | 1.31% | 0.007% | |
| 孙含林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60.00 | 1.31% | 0.007% | |
| 姜健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60.00 | 1.31% | 0.007% | |
| 张辉 | 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 | 60.00 | 1.31% | 0.007% | |
| 陈天翔 | 执行委员会委员 | 60.00 | 1.31% | 0.007% | |
| 焦晓宁 | 首席财务官 | 50.00 | 1.10% | 0.006% | |
| 焦凯 | 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 | 50.00 | 1.10% | 0.006% | |
| 王翀 | 首席风险官 | 50.00 | 1.10% | 0.006% | |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804人) | 4,042.00 | 88.56% | 0.445% | ||
| 合计 | 4,564.00 | 100.00% | 0.503%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 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五)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 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 9.10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813 名,拟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 不变,仍为 4,564.00 万股。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不得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1 年 3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9.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564.00万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审议授予事项的董事会当日(2021 年 3 月 23 日)为计算 的基准日,对本次授予日(即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成本进行预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授予数量(万股) | 需摊销总费用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4,564.00 | 36,877.12 | 10,067.34 | 13,265.63 | 8,647.91 | 4,124.91 | 771.33 |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 将根据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 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