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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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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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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17-018 债券简称:13 华泰 01 债券代码:122261 债券简称:13 华泰 02 债券代码:1222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 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7 年 6 月 5 日
2013 年6 月5 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发行人”)公开发行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 司将于2017 年6 月5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6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6 月4 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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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07 号文。
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华泰01(122261)、13 华泰02(122262)。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品种一为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发行规模40 亿元,票面利率4.68%;品种二为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发行规模60 亿元,票面利率5.10%。
发行价格:每张100 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 年每年的6 月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10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 年至2023 年每年的6 月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 年6 月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本期债券10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 年6 月5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信用等级: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3)010150 号),本公 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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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日期:2013 年7 月17 日。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68%;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
本次付息每手“13 华泰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46.80 元(含税);每手“13 华泰02”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1.00 元(含 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49,320 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2 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7 年6 月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 年6 月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华泰01、13 华泰02” 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的第2 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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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3 华泰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7.44 元(税后),每手“13 华泰02”面 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8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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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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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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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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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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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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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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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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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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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 华泰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80 元(含税);每手“13 华泰02”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1.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联系人:奚东升、钱佳
电话:025-83387118,83387792
传真:025-83387784
2、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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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4301-4316 房)
项目主办人:陈光、冯卉
项目组成员:左亚秀、彭邓华、许铮、李鹏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3华泰01(122261)、13 华泰02(122262)” 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 年6 月3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 文。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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