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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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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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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华泰02”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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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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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格:105.6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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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发放日:2016 年 4 月 21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4 月 19 日)起,“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将 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 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发行“15 华泰 02”次级债券,2016 年 4 月 21 日为本次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次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作出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2 年期)行使赎回选择权的 决定》,决定行使“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 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 华泰 02”次 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 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 1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 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次级 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 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 2 年存续,且在第 2 个计息 年度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 300 个基点。
二、 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 年 4 月 21 日为“15 华泰 02”次级债券的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次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华泰 02”次级债券的 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 华泰 02”次级债券的赎回 价格为 105.6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7,000,000,000 元,兑付第 1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392,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 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 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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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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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华泰 02”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三次《关于行使“15 华泰 02”次级债 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分别为 2016 年 3 月 25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2016 年 4 月 1 日),通知“15 华泰 02”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4 月 19 日)起 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 相应的“15 华泰 02”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 4 月 19 日)起,“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将
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华泰 0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 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83387121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