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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Nov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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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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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南京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 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13 点 30 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139 号南京华泰万丽酒 店二楼宴会厅
会议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介绍会议基本情况
四、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五、填写现场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投票结果
华泰证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
议案二: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9
议案三: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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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一: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 ——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同步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主要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 募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提出新的要求,包括:修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程序、调整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规 范超募资金的管理使用、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期限、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强化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披露要求等。
鉴于《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作出大篇幅修订, 公司拟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对《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修订后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 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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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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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旧条款 对照表 -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 -
修订)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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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附件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新旧 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新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等)以及非公 开发行证券(含普通股、优先股等)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 )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决议和本办法履行 审批手续。
本条删除。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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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 于专户中; 集资金专户中; (二)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 询专户资料;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 约责任。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 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 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本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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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 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下要求 :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 限、决策程序 易所并公告。 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 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由总裁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部 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 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机构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 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为 :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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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
|---|---|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
本条删除。 |
| 第十二条 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 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益 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 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涉 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 (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 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裁 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 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益为原则,正 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 度、投资效益的关系。 |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的进展情 况。 |
本条删除。 |
|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
本条删除。 |
|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等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
本条删除。 |
|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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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
|
|---|---|
|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三)保荐人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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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 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的 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 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
|---|---|
|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管理 部门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与资 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 总裁汇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 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 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 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
本条删除。 |
|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
|
|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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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 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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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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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 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改变。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 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 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 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本条删除。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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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
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 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
|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 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 “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 审核报告; (三)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
本条删除。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 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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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 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 2 个交易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 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总裁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 公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查有关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
公司总裁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公 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查有关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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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 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 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 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 的审计费用。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 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有权至少每个季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有权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场调查。 现场调查。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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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内部支持文件为 《公司章程》;本办法的外部支持文件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注:原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修改条款未在上表中列示,相关序号根据修订内容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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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含普通股、 优先股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 )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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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 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
并抄送保荐机构;
-
(三)公司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
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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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裁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部门执 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使 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 部门、机构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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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 最大的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 度、投资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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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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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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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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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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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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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总裁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检 查有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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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有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 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薪酬标准、降低或免去其职务等, 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内部支持文件为《公司章程》;本办法的 外部支持文件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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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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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 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同时,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中明确独立董事应当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为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及促进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综合考虑国内上市券商独立 董事津贴标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实际情况,拟将独立董事 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两万元人民币(含税),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 月起执行。
上述津贴标准的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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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业协会于 2017 年 9 月发布了配套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实施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合规管理职责,并对证券公司合规 总监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进行了修改。
因此,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根据《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合规管理现状,并根据 上市规则、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订。
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报 批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办理完毕监管核准 / 备案及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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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章程条款 | 建议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二十 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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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董事薪酬 的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 除第(六)、(七)、(十二) 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 管理活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 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 度及年度合规报告,评估合规 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合规 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保障合 规总监对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 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 合规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 考核; (十七)制订公司的风险 控制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董事薪 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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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 项,除第(六)、(七)、(十 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 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 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管 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 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稽核审计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 务、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 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律 事务、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 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 务、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 务或者部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法 律事务、稽核审计部门的工 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 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 理职责: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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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 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 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 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 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 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 究; (三)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 责。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 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内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 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总监 不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 职务,不对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进 行决策。 公司充分保障合规总监的 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 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 和调查权。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 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 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 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 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 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 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 定向监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 作。合规总监不在公司兼任负 责经营管理的职务,不负责管 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 部门,不对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进行决策。 公司充分保障合规总监 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 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知情权和调查权。公司召开董 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 要会议以及合规总监要求参 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 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 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 六条 |
|
|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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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 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 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
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 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 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 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 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总监认 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 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 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 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 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 行职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总监的 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合规总监 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 下资质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 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备胜 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 5年以上;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合规总 监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 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 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 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 作 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 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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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 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 师资格考试;或者具有 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 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年以上。 |
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 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 业自律组织任职 5年以上;(二)最近 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 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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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条 合规总监由公司 董事会任免;合规总监任职前须 报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认可。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 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 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
第二百条 合规总监由公 司董事会任免与考核;合规总 监任职前公司须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 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 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 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 形。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十九 条 |
|
| 第二百零一条 合规总监不 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公司及 时指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高 |
第二百零一条 合规总监 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由 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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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 做出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为履行职 责的人员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 责相冲突的部门。代为履行职责 的时间不超过 6个月。公司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条件的人 员担任合规总监。 |
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在做出 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 时间不超过 6个月。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 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 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 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在 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
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
|
|---|---|---|---|
| 第二百零二条 合规总监负 责对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 行为和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 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并对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进行绩效考核,统筹管理合规管 理人员的任免、薪酬及奖惩; (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执 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根 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 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 层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法 律、法规和准则对公司合规管理 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 |
第二百零二条 合规总监 负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 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 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的合 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 管理制度 ,并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二)法律、法规和准则 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公司董 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 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 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 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 |
《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 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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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 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书面 的合规审查意见。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 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 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 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采取有效措施,对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照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 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五)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 律组织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 险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 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 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将整改 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必要时,抄报有关 自律组织; (六)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 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 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 |
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 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 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 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 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 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公司其他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 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 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对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 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 制度; (六)为高级管理人员、 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 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 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 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和举报; (七)向董事会、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 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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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 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 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 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为公司决策层、管理 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提供合 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协助公 司经营管理层培育合规文化; (八)按规定组织拟定中期 合规报告和年度合规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法律、法规和准则的 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 的合规性作出判断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 (十)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 和信息隔离墙制度; (十一)处理涉及公司和工 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 (十二)将出具的合规审查 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 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 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 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 况作出记录; (十三)监管机构或公司规 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
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 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报告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 直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 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 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八)及时处理证券监管 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 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 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 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 要求的落实情况; (九)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及自律规则,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进行合规 性专项考核; (十)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及自律规则,对合规部门、 合规管理人员及其他应当由 合规总监考核的子公司合规 负责人等进行考核; (十一)监管机构或公司 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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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向 |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 | 《证券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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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制订公司监事薪酬的 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 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 疑问的,或者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与 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制订公司监事薪酬 的数额和发放方式方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第 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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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 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 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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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是指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3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 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 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3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2、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决定公司半数以上的 董事人选; 3、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在 |
第三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是指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3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 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3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决定公司半数以 上的董事人选; 3、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控制 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
根据上市规 则、最新会计 准则及相关监 管规定进行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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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或事实上实际支配公司 及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 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披露》中所指的关联方和关联交 易。 (四)内部董事,是指在证 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 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 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 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实际 支配公司及公司股东行使股 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内部董事,是指在 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 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 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 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 他职务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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