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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ai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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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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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会 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201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南京市洪武路 26 号天丰大酒店 五楼丰硕厅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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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3,515,732,7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7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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