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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PONT LIFE SCIENC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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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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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 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 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 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 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 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提供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对财务管理部提 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 手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有关人 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生 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