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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In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05

Jun 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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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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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1 股票简称:华能国际 编号:2005-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05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00,预计会期半天。

  •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

  •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提案。

  • 重大提案:

  • 1、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0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2005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00,预计会期半天。

  3. 会议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

  4.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提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见本通知附件。

  2. 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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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1. 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2.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人员

  1. 截止 2005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本公司境外发行外资股股东(境外股东另行通知);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表;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要求:凡是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 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表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异地的股东可 通过邮寄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事宜。

  2. 登记时间:2005 年 7 月 26 日,9:00 时至 17:00 时。

  3. 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本公司办公大楼一层会客室。

五、其他事项

  1. 联系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

天银大厦 C 段西区 邮政编码:100031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 联 系 人: 贾文心 公司证券融资部副经理 联系电话:010-66491851 传真号码:010-66491860

  • 会议费用: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13 日

2

附表: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特别决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3、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如果股东本人对有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对上述决议案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2005 年 月 日

委托人持股数额:

(本表的剪报、复印或者按照以上样式自制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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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1、原章程第四十六条为: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 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现修订为: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 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在原章程第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在原章程第七十条后增加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4、删除原章程第八十五条中: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后的章程第八十五条为:

第八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5、删除原章程第八十六条中: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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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修订后的章程第八十六条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除非是任期届满的董事(或经董事会推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的期间内发给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 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 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余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6、删除原章程第八十七条中:

“独立董事并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和“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的章程第八十七条为:

第八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7、在原章程第八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8、原章程第八十九条为:

第八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现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9、删除原章程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0、在原章程第九十后增加五条:

第九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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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11、原章程第九十二条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决定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 (二)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决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 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三)公司对资信良好,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四)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得向法律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提供担保。

现修订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决定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 (二)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决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 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三)公司对资信良好,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四)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得向法律禁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提供担保;

(五)公司单次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30%,为单个被 担保方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30%,对外担保总 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12、在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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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 现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方法。

14、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为章程的附件。

原条文顺序依修改后的顺序重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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