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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A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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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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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2021 年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2018 年修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2021 年8 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收支与业务活动均须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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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必要时可聘用 外部专业团队或内部具有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明确本公司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审计职能部门 (或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公司重要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重大项目工作 小组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岗位,并接受审计监察部的管理。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备以下专 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 理等职业技能;

(五)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六)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除具备以上第六点条件外,还须具有审计或会计、 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的执业资格,或具有公司主营业务行 业相关的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的执业资格。(根据公司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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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的执行 情况,以及董事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合 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管理及其成果的有效性、效率性和经济性 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外部审 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及 其他相关事宜;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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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九)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十)每年根据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拟订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决议。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 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十一)应当与董事会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 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工作报告应当概括、 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对组 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 及其原因分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人力资源计 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要求或关注 的其他内容;

(十二)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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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四)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十五)协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六)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七)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对参股公司、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公司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十八)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审计 组织、审计管理、审计取证、审计质量和风险控制、审计资料管理和保密办法、 审计专项项目审计办法等;

(十九)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或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职责。(根据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权限:

(一)检查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以 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就审计事项中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二)参与权:审计监察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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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建议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被审计单位的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提出表彰建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的 其他权限。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程序分为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后续 跟踪监督整改阶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要求编制,经 审计项目负责人拟订,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审计项目委托组 织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 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出具采纳说明,报告经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最终 报董事长或审计项目委托组织负责人审定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或 个人。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将审计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汇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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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意见建议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经被审计单位上级组织同意后在限期内完成。审计监察部监督 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的规范、审计过程管理、审计取证、审计质量和风险 控制、审计资料管理和归档,以及审计专项项目审计办法应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 并按要求执行。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 度审计计划如有调整的需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 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督导、分级复核、 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可通过内部控制测试,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出健全和加强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日常工作中,审计监察部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 事项进行交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 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 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外部专 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监察部应当对利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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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员、经费、场地、权限、 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所必需的条件给予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 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

  • 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监察部 提出,由公司董事会或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监察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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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华蓝集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10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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