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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A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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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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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 年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负责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法的董事会秘书资格文件;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公司现任监事;

  •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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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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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 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连续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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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 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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