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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A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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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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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 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备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署书面确认书意见,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 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 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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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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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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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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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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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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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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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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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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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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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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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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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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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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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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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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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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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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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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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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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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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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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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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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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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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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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及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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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一)至(七)项所列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 粘贴。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应注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 保信息不外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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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明确提示其对公司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 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 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 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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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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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 度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 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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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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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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