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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an Biological Engineering Inc. Management Reports 2014

Ma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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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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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3年我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 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13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 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 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汇报:

一、参加会议情况

公司现有3名独立董事,达到了公司全体董事总人数7名的三分之一,符合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2013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我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 2013年度应参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事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王莉婷 8 8 0 0

本年度,我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 席了8次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我对提交 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议通过,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3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以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2012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证监发[2003]56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没有任何对外担保。

2、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改 进情况,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3、关于公司聘任2013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 水平,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 现审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 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 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 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 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为防止资金闲置,利用 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 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理财事项。

5、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 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 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投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 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 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正常商业行为,公司与股东新乡市华兰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共同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华兰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对对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3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二)2013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以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华兰生 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对外委托贷款 的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商业银行向新 乡市平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借款 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2013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管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安康先生、范蓓女士、潘若文女士、王启平先生、张宝献先生、 隋澎先生、谢军民先生、马小伟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

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 任决议。

(四)2013年5月27日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提出以下独立意见:

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 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3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1.5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 化。

1.6 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4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1.7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独立意见

2.1 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把握公司 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安 康先生同时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医学生物学高级工 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先后获得全国科学大会奖、卫生部甲级成果 奖、国家科技二等奖及省、市级科技奖,指导着公司新产品研发和创新的方向, 对公司未来的产品创新和技术改进将发挥重要作用,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授 予安康先生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将 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故认为安康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合理。

2.2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康先生,其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安康 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须 回避表决。

2.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安康先生及安颖女士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关于将间接持股5%以上的高管范蓓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独立意见

3.1 范蓓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600股,并通过香港科康有限公司、新乡市世 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达到5%以上。范蓓女士目前任公司 的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范蓓女士自公司成立伊始即在公 司任职,多年来一直勤勉尽职地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在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管理制度的创新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也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 因此,范蓓女士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45万股限 制性股票是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故认为范蓓女士作为激励对象 合理。

3.2 范蓓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范蓓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 票表决时,范蓓女士之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3.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范蓓女士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4、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的直系近亲属安文琪女士作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4.1 安文琪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之女,安文琪女士目前任公司研 发中心副主任、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开发部经理,同时是公司的核 心技术人员。主管公司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因此,安文琪女士成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13万股限制性股票是与其所任职务、岗

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是合理的。

4.2 安文琪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安文琪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 投票表决时,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4.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安康先生、安颖女士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五)2013年7月3日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提出以下独立意见:

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确定的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 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3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1.5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 化。

1.6 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4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1.7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独立意见

2.1 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把握公司 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安 康先生同时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医学生物学高级工 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先后获得全国科学大会奖、卫生部甲级成果 奖、国家科技二等奖及省、市级科技奖,指导着公司新产品研发和创新的方向, 对公司未来的产品创新和技术改进将发挥重要作用,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授 予安康先生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将 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故认为安康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合理。

2.2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康先生,其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安康 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须 回避表决。

2.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安康先生及安颖女士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关于将间接持股5%以上的高管范蓓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独立意见

3.1 范蓓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600股,并通过香港科康有限公司、新乡市世 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达到5%以上。范蓓女士目前任公司 的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范蓓女士自公司成立伊始即在公 司任职,多年来一直勤勉尽职地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在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管理制度的创新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也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 因此,范蓓女士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45万股限 制性股票是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故认为范蓓女士作为激励对象 合理。

3.2 范蓓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范蓓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 票表决时,范蓓女士之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3.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范蓓女士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4、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的直系近亲属安文琪女士作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立意见

4.1 安文琪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之女,安文琪女士目前任公司研 发中心副主任、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开发部经理,同时是公司的核 心技术人员。主管公司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因此,安文琪女士成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13万股限制性股票是与其所任职务、岗 位重要性相匹配的,是合理的。

4.2 安文琪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安文琪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 投票表决时,安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4.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安康先生、安颖女士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六)2013年8月2日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2013半年度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要求,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3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作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下属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2013年8月28日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兰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2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此次对股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2.29 元调整为 12.19 元。

3、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3 年 8 月 28 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时,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3 年 8 月 28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71 万股(不含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 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年报披露与沟通情况

本人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与年度审计会计师多次沟通,了解并掌 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和进度,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报按时准确的披 露。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2013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 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客观发表自己的 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要 求公司严格执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者公 平获得相关信息。

4、本人积极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加深 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4 年,本人将继续深入学习,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 科学决策提供积极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感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3 年度工 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王莉婷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