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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fang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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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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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高管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提请董事会审查、批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 则》)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二、原《工作细则》第九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应根据经理层的分工,将部分专业(业 务)管理领导责任分配给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和 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董事会的批
- 准,设立专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以强化公司的重点管理活动。” 修改为: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活动,应根据经理层的分工,将部分专业(业 务)管理领导责任分配给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总经理 为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 董事会的批准,设立专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以强化公司的重点管理 活动。”
三、原《工作细则》第十八条:
“经理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 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扩大到 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经理临时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修改为:
“经理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并可以根据会议内 容需要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经理临时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可根据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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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定。”
四、增加“ 第七章 总法律顾问”,原第七章及以后章节编号依次顺延,增 加内容为:
第三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公司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 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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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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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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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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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 满3 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的。
第三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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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 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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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 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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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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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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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 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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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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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华纺股份董事会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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