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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f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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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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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 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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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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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证字[2012]第 076 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 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华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出,在会议召 开10日前又发布补充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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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务联系方式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贵公司所在地滨州市威尔 仕白鹭湖大酒店会议室举行,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力民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授权代表。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0,280,13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公司高管人员。本所律师 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董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 《监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 2011 年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任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华纺股份与天鸿热电供汽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滨印集团用土地和 房产联合抵押担保的提案》、《关于受让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 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 84.4%国有股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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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点票、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 《 公司法 》、《 规则 》 和 《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现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形,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11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 90,280,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监事会 2011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 90,280,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 90,280,138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公司 2011 年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90,280,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关于聘任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90,280,13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关于华纺股份与天鸿热电供汽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24,140,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股东山东滨 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与滨印集团用土地和房产联合抵押担保的提案》:同意 24,140,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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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东滨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8、《关于受让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 公司 84.4%国有股权的议案》:同意 24,140,2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股东山东滨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90,280,138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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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一份,无副本,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王卫东
经办律师:
黄伟民
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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