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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Xia Bank Co.,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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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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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条款对照表
| 序 号 |
现行 规则 条款 号 |
原文 | 修订后 | |
|---|---|---|---|---|
| 1 | 第 五 条 |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并审议 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整改情况的报 告; (十五)审议董事会关于对董事 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 报告; (十六)审议监事会关于对监事 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 报告; …… |
删除原第(十四)、(十五)、(十六)项,并新 增一项,相应调整序号。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通报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 ~~行的监管意见,并审议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整改情~~ ~~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董事会关于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 ~~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六)审议监事会关于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 ~~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四)听取监事会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报告; …… |
|
| 2 | 第 九 条 |
…… 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最终期限 应为会议召开前24 小时,送达地点应 为投票代理委托书置备以供与会人士 查阅的地点,或者为公司住所,或者 为会议召开地。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最终期限应为会议召开 前24 小时,送达地点应为投票代理委托书置备以供 与会人士查阅的地点,或者为公司住所,或者为会 议召开地。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3 | 第 十 条 |
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
~~董事会~~ ~~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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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本行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
因。本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 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
因。本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 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
|||
|---|---|---|---|---|---|
| 4 | 第 十 六 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零一条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 ~~条~~和本行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本行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 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5 | 第 十 七 条 |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作出决议。 |
原第十七条删除,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
| 6 | 第 二 十 八 条 |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行章程 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 时,对属于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事项 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 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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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 三 十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本行有两位副董事 长,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本行有若干~~两~~ ~~位~~副董事长,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主持。 |
2
| 二 条 |
事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主持。 …… |
…… | ||||
|---|---|---|---|---|---|---|
| 8 | 第 三 十 八 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 宣读有关本行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 告,内容包括: (一)本行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本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章程规定应向股东大 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或者监事会认为 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 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 读~~有关本行过去~~ ~~上~~ 一~~年的~~ ~~监督专项~~ ~~年~~度工作 报告, 内容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 检查监督 情况; (二)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 况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 (三)监事会工作开展状况; (四)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 本行章程规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 事项,或者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 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
| 9 | 第 三 十 九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 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本行应将 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质押本 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该股东 所持股权的已质押部分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 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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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
删除原第(六)、(七)、(八)项,相应调整序 号。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
3
| 四 十 二 条 |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意见整改 情况的报告; (七)董事会关于对董事的评价 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八)监事会关于对监事的评价 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 的其他事项。 |
通过: ……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监管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董事会关于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 ~~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八)监事会关于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 ~~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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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 四 十 三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行股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八) 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12 | 第 六 十 一 条 |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六十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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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充分披露信息。~~ |
4
| 13 | 第 六 十 二 条 |
……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 出提名董事人选和监事人选的议案; 同一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 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在其任 期届满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出提名 监事(董事)人选的议案。 |
第六十一条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不得~~向股东大会~~ ~~同~~时~~提出~~ 提名董事~~人选~~ ~~和~~监事人选~~的议案~~ ~~;~~同一股东及其关 联人 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 职务的,在其任期届满或更换 以前,该股东不得再 ~~提出~~ ~~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议案~~ ~~。~~同一股 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 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 监事。 |
第六十一条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不得~~向股东大会~~ ~~同~~时~~提出~~ 提名董事~~人选~~ ~~和~~监事人选~~的议案~~ ~~;~~同一股东及其关 联人 所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 职务的,在其任期届满或更换 以前,该股东不得再 ~~提出~~ ~~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议案~~ ~~。~~同一股 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 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 监事。 |
|
|---|---|---|---|---|---|
| 14 | 第 六 十 三 条 |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由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 |
|||
| 15 | 第 六 十 五 条 |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本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本行职工代表大会 应当向监事会提供其提出的监事候选 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 |
原第六十五条删除,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
| 16 | 第 七 十 一 |
董事会应充分说明第七十条所列 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 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 本行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说明第~~七十~~ ~~六~~十八 条所列交易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本行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 |
5
| 条 | |||||
|---|---|---|---|---|---|
| 17 | 第 七 十 二 条 |
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七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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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 七 十 八 条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作为本行章程的 附件。…… |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订~~ ,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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