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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O TOWER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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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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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8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盛华源”)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878.8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694.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33.6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660.41 万元。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任岚、吴哲超。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具 2024 年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银证券已与宏盛华源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证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及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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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宏盛华源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宏盛华源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督促宏盛华源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持续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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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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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持续督导 期间宏盛华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宏盛华源按照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持 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宏盛华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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