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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gT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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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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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 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制定單位 制定單位 董事會 董事會 編號 編號 HOAC002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1/6

次數 頁次 章節
A 規章製
作小組
董事會 股東會 92.05.30
A 1 2/6
3/6
5/6
6/6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1、依金管證六字第
0980000271號函辦理。
2、配合本公司組織調整修
正。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98.06.19
A 2 5/6
6/6
第十七條






09900113755號函,放寬資金
貸與規定及調整版面。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100.06.24
A 3 2/6
5/6
6/6
第四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10100298745號函辦理。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102.06.28
A 4 2/6
3/6
5/6
6/6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10200531121號令,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爰
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及
變更單位名稱。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A4 編號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2/6
第一條:(目的及適用)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條:(定義)
本作業程序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短期融通資金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
間。
二、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所稱「淨值」,係指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餘
額(即股東權益);其百分之四十之計算係以融資金額累計之。
三、經理部門:指直接經辦借款人供銷、委任、承攬、轉投資或其他合作契約
往來業務之本公司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條:(貸放對象)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本公司與其他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本公司與其他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四條:(貸放限額及計息)
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對單一企業貸放限
額,因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之最近二
年平均交易金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
之四十,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
貸與,不在此限,但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對單一子公司
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貸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資金貸放均應計息,利率之計算按照台灣銀行平均中長期基本放款利率至少加
計百分之一計算,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每月繳息一次,借款人
應於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之。
第五條:(業務往來之貸放評估標準)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其條件及貸與金額之評估標準如下:
一、借款人與本公司之業務往來關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借款人與本公司業務往來超過三年,債信良好,且最近二年之平均
交易總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
(二)因企業垂直整合必要,借款人與本公司訂有五年以上長期供銷契約,
且年平均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
(三)借款人與本公司訂有重大契約者。
  • (二)因企業垂直整合必要,借款人與本公司訂有五年以上長期供銷契約, 且年平均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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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A4 編號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3/6
二、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應依下列標準,以具體量化之數據逐
一評估:
(一)借款用途確有助於本公司業務推展之效益評估。
(二)還款進度及履行還款本息之能力評估。
(三)是否應提供擔保品之評估。
(四)應提供擔保品者,擔保品之鑑價、淨值及變現市調之評估。
第六條:(短期融通之評估標準)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限: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融通資金時,依其業務現況確有能力於一年內還款者。
二、本公司轉投資事業或進行中之轉投資事業,依其事業計畫確有能力於一年
內還款者,或屬本公司應於一年內繳納之投資股款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企業短期融通資金,應從嚴就其必要性予以評估,並依前條
第二款之標準評估融通金額是否允當。
第七條:(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經本公司經理部門審核後,逐級呈董事長核准轉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之。
二、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將資
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評估之事項詳予登
載備查。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四、財務部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含風險評估項
目)以控制追蹤,並經層呈簽核後據以辦理公告申報。
會計部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揭露資金貸與資
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五、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部應訂定改
善計畫層呈核准,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第八條:(審查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借款人先行檢附相關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
書面向經理部門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權責部門就資金貸與他人必要性及合理性、貸與
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量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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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A 編號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92.05.30 頁次 4/6
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
擬具相關書面報告提報董事會審核。
三、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
動產之抵押設定,並按季評估。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
信用之個人或企業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權責部門之
審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
款。
第九條:(通知貸放條件)
借款案件簽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
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
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或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第十條:(簽約及擔保)
貸款案件應由經理部門擬定約據條款,並送請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再辦理簽
約手續。
約據內容應與董事會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
後,應由管理部辦妥對保手續。
貸放案件如須財物擔保品者,應於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辦理完竣後,始得動
支貸放額度。
第十一條:(擔保品保全)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或其他險種,船舶
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
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
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款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
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該擔保品之保險期間應以該筆放款之貸放期間加計半年以上投保。
第十二條:(核對貸放約據文件)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或借據,辦妥
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或對保完竣,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始可撥款。
第十三條:(貸後控管)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有
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
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或其他險種,船舶
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價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
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
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款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
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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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A4 編號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5/6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權責部門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
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消滅質權設定時,應先查明其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後,始得辦理。
第十四條:(展期償還)
貸放案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依約還款,屆期未能償還而需展期者,須事先提出
書面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
第十五條:(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若借款人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或利息時,本公司財務部應即會知經理部門。經
理部門除即書面呈報處理情況外,應清查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資產及擔保品,注
意即時保全程序,並循法律途徑處理及追償。
第十六條:(貸放約據文件保管)
經理部門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
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借款人名稱
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
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存放財務部保管。
第十七條:(貸放核決權限)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均需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個人
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除應依上述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
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以上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
得超過本公司或各該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公告申報)
一、每月十日前,會計部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併同營業額
於規定期限內按月辦理公告申報。
二、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
之一時,財務部應即檢附相關資料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經理部門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
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借款人名稱
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於騎縫處加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
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存放財務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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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A4 編號 HOAC002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6/6
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十九條:(子公司之規範)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
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
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列為至少每季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
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達第十八條第二款
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二十條:(罰則)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證期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程序時,視其違反情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核決權限: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
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
二、違反審查程序: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
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
三、違反公告申報:初次違次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
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
四、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者,不在此限。
五、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審計委員會應依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二十一條:(附則)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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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類別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制定單位 制定單位 董事會 董事會 編號 編號 HOAC003 HOAC003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1/5

次數 頁次 章節
A 規章製
作小組
董事會 股東會 92.05.30
A 1 2/5
4/5
第二條
第四條
第九條
配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變
更背書保證之對象內文。
因應實際需要並參考同業背書保
證額度修訂之。
配合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之改隸
,更正申報單位。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95.06.09
A 2 2/5
3/5
4/5
5/5
第二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1、依金管證六字第
0980000271 號函辦理。
2、配合本公司組織調整修
正。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98.06.19
A 3 2/5
5/5
第四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依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5 號函
,考量本公司整體未來發展需要,
修訂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
書保證額度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金額相關內容。
依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5 號函
辦理,新增條文。明訂續後相關管
控措施,以管控背書保證所可能產
生之風險及配合調整條款序號。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100.06.24
A 4 2/5
4/5
5/5
第二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二條







10100298745 號函辦理。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102.06.28
A 5 2/5
3/5
4/5
5/5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1、變更單位名稱。
2、依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 號令,設置
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職權,爰修正與監察人相
關之文字。
稽核部 董事會 股東會 1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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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A5 編號 HOAC003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2/5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之。
第二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下列公司: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
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
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
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
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一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前項規範外,其背
書保證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背書保證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相當。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百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
。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整體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應於股
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於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部呈報總經理並送請董事長核示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辦理。董事會並得授權董事長於新台幣壹億元之額度內依本作業程
序先予決行,再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背書保證情形彙報股東會備查。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A5 編號 HOAC003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3/5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董事
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始得為之,並修正
本作業程序,提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
除超限部份。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公司要求本公司背書保證時,應備文說明用途、本次背書保證金額
及累計背書保證金額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由財務部審
核、評估其風險性、作成記錄並擬具意見,呈報總經理核示,再依第五條規定
報請核決。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設立「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簿」,就本公司承諾事項、被保證對
象、金額、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作業程序審慎
評估之事項、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有關事項詳
予登載備查。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四、財務部應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含風險評估項目)俾以
控制追蹤,並經呈層簽核後,據以辦理公告申報。
會計部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
五、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規定而嗣後不符本程序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
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
,財務部應訂定改善計畫,經董事長核准後,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六、背書保證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須註銷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文將原背
書保證資料送交本公司財務部加蓋「註銷」印章後影印退回,來文則與註銷之
背書保證之資料影本留下備查。財務部應隨時將註銷之資料記入「背書保證及
註銷備查簿」並重新計算背書保證總金額。
第七條:(審查程序)
一、暸解背書保證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借款目的與用途及與本公司業務之關聯性
或其營運對本公司之重要性等,併同本公司背書保證限額及目前餘額,評估其
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取具背書保證對象之年報、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
財務及信用狀況與還款來源等,以衡量可能產生之風險。
三、分析公司目前背書保證餘額占公司淨值之比例、流動性與現金流量狀況,以及
前二款之審查結果,以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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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A5 編號 HOAC003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4/5
四、 視保證性質、被保人之信用狀況及上款之評估結果,衡量是否要求被保人提供
適當之擔保品,並按季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與背書保證餘額相當,必要時得要
求被保人增提擔保品。
第八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報
經董事會同意後分別由專人管理,印鑑章保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
將所保管之印鑑章列入移交。
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部應填寫「印信使用登記簿」,
連同核准紀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文件經財務部主管核准後,
始得鈐印。
三、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
簽署。
第九條:(公司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於
規定期限內按月辦理公告申報。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
準之一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
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條:(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金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審計委員會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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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A5 編號 HOAC003
辦法 發行日期 107.06.21 頁次 5/5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背書保證時,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證之餘額
、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
背書保證作業列為至少每季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審
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背書保證餘額達本作業程序第九條應
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規定將相關資
訊於金管會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設於國外之子公司,本作業程序第八條所定之背書保證專用印鑑,改採當地登記之
子公司印鑑。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證期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程序時,視其違反情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核決權限:初次違反者應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情節重
大者應予調職。
二、違反審查程序:初次違反者應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情節重
大者應予調職。
三、違反公告申報:初次違反者應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犯或情節重
大者應予調職。
四、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者,不在此限。
五、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十二條:(管控措施)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依第七
條規定詳細審查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該對象之風險評估外,財務部應按
月定期追蹤該子公司營運、財務、信用及還款來源等狀況,並向最近期董事會報告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每一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應提報次一
年度股東會備查。
二、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