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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55346_rns_2021-09-28_ddc67065-d9ee-4a31-a7df-5c284a9de46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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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 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原审批不超过 25,000 万元 人民币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即合计使用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该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鹏飞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 常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 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相关事宜。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业务运营状 况及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企业日常经营持续和 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全 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