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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Jan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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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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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 2021 ) 003 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实施进展暨收到《承诺函争议案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鹏飞”或“被申请人”)近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 SZDS20210001 号承诺 函争议案仲裁通知》(案号: SZDS20210001 ,以下简称“通知”),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理申请人李长军、杨阳与公司关于其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 的承诺函》争议 / 纠纷的仲裁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补偿事项概况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签署了《关于 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以下简 称“《承诺函》”),杨阳、李长军向华鹏飞承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 2018 、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000 万元、 16,000 万元。经审计机 构审计,博韩伟业未完成《承诺函》中承诺的业绩,因此杨阳、李长军需对公司 进行现金补偿,并在接到公司业绩补偿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具体 业绩补偿情况及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的《关于李长军、杨 阳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 ) 027 号)、《关于公 司暂未收到李长军、杨阳业绩承诺补偿款暨业绩补偿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 2020 ) 044 号)及《收到<关于协商解决李长军、杨阳对博韩伟业 2018 年度、 2019 年度业绩承诺事宜的函>暨业绩补偿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 ) 046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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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受理日期: 2021 年 1 月 8 日

(二)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李长军、杨阳

被申请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五)仲裁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 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申请人之一杨阳和新疆中科福泉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持有的博韩伟业 61% 和 19% 的股权,申请人与华鹏飞 签订《利润补偿协议》,承诺博韩伟业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500 万元、 9,800 万元、 13,500 万元和 15,550 万元。业绩承诺期限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博韩伟业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未能完成承诺业绩,申请人均履行了业绩补偿责任,《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 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在上述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基于对博韩伟业发展前景的充分信心, 2018 年 2 月 27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博韩伟业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000 万元、 16,000 万元。在上述业绩承诺期内,如博韩伟业当期期末实际净 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申请人将以现金方式对被申请人进行补 偿。

受经济环境下行、市场竞争加剧、大客户违约等意外事件影响,博韩伟业近 年来出现重大经营困境。根据华鹏飞测算, 2018 、 2019 年度博韩伟业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1,469,956.59 元( 2018 年度 71,969,450.94 元, 2019 年度 -313,439,407.53 元)。

申请人李长军、杨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及本案现金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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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的事实,请求对《承诺函》中所承诺的赠与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李长军、杨阳基于《承诺函》为一般目的的赠与,其对该 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且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履约能力,特提起仲裁请求撤销申请 人李长军、杨阳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业绩的承诺函》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赠与承诺,不再履行承诺函约定的给付义务。

(六)仲裁请求:

1 、请求撤销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补偿承诺;

2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 SZDS20210001 号承诺函争议案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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