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PF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55346_rns_2020-08-27_4cc9cd9e-da47-42cf-9b92-059f351a7d7f.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0)061 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 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国际货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国际货 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装卸、搬运 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装卸、搬运 及相关服务;劳务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限 及相关服务;劳务服务(不含限制项目,限 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 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不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及 术进出口(不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及 相关配套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相关配套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货物联 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货物联 运及配送;仓储。 运及配送;仓储;汽车租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依法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 明具体原因; ……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标准的担保;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协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 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 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 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 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协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 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 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除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七)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 准的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 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 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 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 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 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 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 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 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董事会对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具 有决策权限: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适用本条规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
||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