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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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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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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 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 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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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 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 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 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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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 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 事宜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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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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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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