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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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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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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 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照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的 条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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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 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 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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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 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未来三年( 2020 年 -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符 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 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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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
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 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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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盛宝军 龚凯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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