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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Nov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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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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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 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人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 股 5% 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张倩女士的配偶陈晨先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 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供应链”)及二级全资子公司华飞商业保理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保理”)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 务资助,财务资助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华飞供应链及华飞保理可 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财务资助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连续、循环使用系满足其日 常生产经营需要,为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降低公司子公司的融资成本、 提高融资效率,推动公司子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价 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 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京豫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张倩女士的配偶陈晨先生向公司全资子 公司华飞供应链提供财务资助系满足华飞供应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为业务发展 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推动华飞供应链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 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董事会在补充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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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并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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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 胡志勇 盛宝军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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