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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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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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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鹏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末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加上 2016 年发生但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2017 年半 年度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相关
公告披露日期
担保
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
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
逾期
深圳市添正弘业科
技有限公司
2016.04.23 3,000 2016.09.21 2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7.03.25 3,000 2017.06.12 1,2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除 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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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程渝淇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程渝淇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 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聘任程渝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 京豫先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现金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 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保障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经营需要,有利于促 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定价合理,交易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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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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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劲业 郑艳玲 胡志勇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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