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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A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8, 2022

51858_rns_2022-06-08_5f7dc803-608c-45a6-9487-e1832aa8a844.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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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中市大雅區科雅路12 號(中科分公司七樓會議室)

承認事項:

  • 一、 案 由:提請承認一百一十年度決算表冊案。 ( 董事會提 )

  • 說 明:本公司一百一十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個體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業已編製 完成,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松源會計師、 徐建業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送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提請承認,請 參閱本手冊第 8 頁~第 34 頁附錄一。

決 議:

  • 二、 案 由:提請承認一百一十年度盈餘分配案。 ( 董事會提 )

  • 說 明: 1. 本公司一百一十年度營業決算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341,822,734 元,依公司 法及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分配事宜。

    1. 本次盈餘分派案,係自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381,541,405 元,按分配 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每普通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 1.365 元(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 他收入)。

    2. 本案嗣後如因買回庫藏股、庫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及 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等,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之配息率因此發生變 動者,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定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 關事宜。

    4. 一百一十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5 頁附錄二。

決 議:

1

討論事項

  • 一、 案 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訂案。 ( 董事會提 )

  • 說 明:本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 號令修訂「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參閱本手冊第36 頁~第37 頁附錄三。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2

 (附錄一) 決算表冊
(合併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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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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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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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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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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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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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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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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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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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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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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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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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個體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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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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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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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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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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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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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錄二) 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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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錄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外部專家規定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
列規定:
1.略。
2.略。
3.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
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
理:
1.略。
2.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
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
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
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3.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
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
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4.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
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五、外部專家規定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
列規定:
1.略。
2.略。
3.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
下列事項辦理:
1.略。
2.~~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
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
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
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3.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
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
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4.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
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2.1.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
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
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2.1.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
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
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意見:
2.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
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
2.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3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
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3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2.4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
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
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
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
易,不在此限。
新增
2.5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6.2 規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2.5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6.2 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6.1.6.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
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6.1.6.1
買賣公債。
6.1.6.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
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
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
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
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6.1.6.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
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
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
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
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八、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修訂。
八、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
訂。
~~一O 八年~~六月 ~~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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