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OTA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13, 2018
51858_rns_2018-06-13_cf6f3cb9-6574-48d7-8efd-86cb35f03b0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號:1536
==> picture [499 x 1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七年 股 東 常 會
議 事 手 冊
股 東 會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股 東 會 地 址 : 台中市大雅區科雅路12 號(中科分公司7 樓會議室)
☆★☆ 目 錄 ☆★☆
頁次
壹、開會議程: 1
貳、報告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3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6
三、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報告。 7
四、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7
五、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8
六、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9
七、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11
參、承認事項:
一、提請承認一○六年度決算表冊案。 12
二、提請承認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12
肆、討論事項:
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13
伍、臨時動議:
陸、附 錄:
一、一○六年度決算表冊 14
二、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40
三、公司章程 41
四、股東會議事規範 46
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48
壹、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七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點整。
地點:台中市大雅區科雅路12 號(中科分公司七樓會議室)
會 議 程 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報告。
(四)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五)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六)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七)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提請承認一○六年度決算表冊案。
(二)提請承認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主席致詞:
各位股東小姐、先生大家好:
感謝歷年來各位股東長期對本公司之支持。本公司近年來朝產品差異化與市場區隔化
之方向努力,致力於發展高單價、高附加價值之產品,持續投入綠能車款相關零組件開發。
本公司係目前在國內為第一家取得IATF16949、ISO14001 及OHSAS18001 多項國際認証之上
市傳動系統專業製造商,也是目前將零件銷至歐美O.E.M 廠比例最高之傳動系統專業製造
商。由於本公司目前積極推行智慧型自動化生產及檢驗,對於品質管控、降低人力成本、
提高生產效率進而優化產業結構,並響應環保節能減碳議題,落實ISO14064溫室氣體盤查、
PAS2050 碳足跡認證。本公司擁有國內汽、機車齒輪業界中,設備最先進、研發能力最堅
強、產品品質最穩定之競爭優勢,故在營業額及生產規模方面均大幅領先同業。另外在公
司管理之方針亦都能依照本公司所擬定之營運計劃實行。
2
貳、報告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
1.營收方面:本公司一○六年度合併營收淨額為新臺幣6,719,132 仟元,較 -
一○五年度之5,781,203 仟元,營收成長16.22 %。
2.損益方面 :本公司一○六年度合併淨利(歸屬母公司)為1,204,010 仟元,
獲利較一○五年度之合併淨利(歸屬母公司) 1,123,189 仟元,
獲利成長7.2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
一○六年度 |
一○五年度 |
||
金額 |
% |
金額 |
% |
|
營 業 淨 額 |
6,719,132 |
100 |
5,781,203 |
100 |
營 業 成 本 |
(4,449,313) |
(66) |
(3,643,492) |
(63) |
營 業 毛利 |
2,269,819 |
34 |
2,137,711 |
37 |
營 業 費 用 |
(844,858) |
(13) |
(750,233) |
(13) |
營 業 利 益 |
1,424,961 |
21 |
1,387,478 |
24 |
營 業 外 收 入及支 出 |
(46,676) |
0 |
11,862 |
0 |
稅 前 純 益 |
1,378,285 |
21 |
1,399,340 |
24 |
所 得 稅 費 用 |
(173,856) |
(3) |
(276,322) |
(4) |
本 期 淨 利 |
1,204,429 |
18 |
1,123,018 |
20 |
淨利歸屬母公司權益 |
1,204,010 |
18 |
1,123,189 |
20 |
淨利歸屬非控制權益 |
419 |
0 |
(171) |
0 |
(二)獲利能力分析:
淨利歸屬非控制權益獲利能力分析: |
淨利歸屬非控制權益獲利能力分析: |
4190 |
(171)0 |
|---|---|---|---|
| 分 析 項目 | 一○六年度 |
一○五年度 |
|
| 資產報酬率(%) | 9.87 |
11.73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22.47 |
27.84 |
|
| 佔實收資本比率(%) | 營業利益 | 55.89 |
59.05 |
| 稅前純益 | 54.06 |
59.56 |
|
| 純益率(%) | 17.93 |
19.43 |
|
| 每股盈餘(未經追溯調整) | 4.81 |
4.78 |
(三)研究發展狀況:
-
1.近三年(104、105、106)研發部門開發成果如下: -
(1)差速器總成。
(2)自排、自手排變速箱零組件。
-
(3)扭力轉換系統零件。 -
(4)CVT 變速箱之行星齒輪組。 -
(5)重型機車變速箱組件及傳動零組件。 -
(6)大型農機變速箱零件。
(7)精密機械減速機。
-
(8)滾齒機、光學量測儀、刮齒機、倒角機。 -
(9)各式沙灘車及電動代步車。 -
(10)電動車減速箱零組件。
3
2.未來研究發展重點
本公司近年來朝產品差異化與市場區隔化之方向努力,致力於發展高附加價值之
產品,並持續投入綠能車輛相關零組件之設計與研發,以維持於市場競爭優勢,及穩
定客戶關係及訂單。為因應產業升級,拓展業務,公司亦陸續添購高精密機器設備與
檢驗儀器,培育研發及設計人才,投入新產品研發工作,並縮短研發時間,以滿足客戶
需求。
今年度研發重點在於延續上年度研發成果,研發各式車輛傳動系統及綠能環保車減速
箱所需之精密齒輪及傳動軸。
預定研發產品如下:
(1)美國汽車自動變速箱零組件。
-
(2)美國汽車扭力轉換系統零組件。 -
(3)歐洲高級重型機車新款變速箱零組件。 -
(4)美國產業機械之油泵齒輪。 -
(5)美國農、建機之變速箱零件。 -
(6)美國專利型限滑差速器。 -
(7)歐系無段變速箱零組件。 -
(8)卡車用煞車系統空壓機零組件 -
(9)滾齒機、刮齒機、倒角機。 -
(10)各式沙灘車、電動代步車及醫療輔助車。 -
(11)美國電動車減速箱零組件及其組裝。 -
(12)傘形齒輪,及傘形齒輪差速器總成。 -
(13)油電混合變速箱之行星齒輪組。
(四)一〇七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
1.經營方針: -
(1)提升品質系統,加強品質管理
現今汽車大廠不論在精度與品質要求上,均不斷的提升,因此公司在品質系統及管
理上一方面加強品管人員編制,另一方面也更落實供應商之管理,以期能確實掌控
品質,降低內部不良率與外部客訴之發生,以利穩定舊有客戶,建立與客戶長久之
良好關係。
-
(2)提升技術能力,滿足客戶需求 -
一 -
公司長期以來主要客戶是歐美汽車廠或 階系統廠,尤其在電動車的零件上,精度要求 更是不斷提升,因此公司除長期在生產及檢驗設備上升級及擴充,亦加強人員上之訓 練,方能符合客戶之需求。 -
(3)積極爭取與國外知名車廠合作機會公司持續爭取與國外汽車零組件廠及車廠,更多長期合作之機會,並以優良的品質及專 業的研發技術,尋求與變速箱大廠、汽車廠及電動車廠之策略聯盟及技術合作機會。
-
(4)推動生產力4.0 -
目前將從新廠嘉義大埔美廠先行推動,除已添購自動化及半自動化機器,及先進檢驗設 備外,並規劃來逐步推行智慧型自動化生產及檢驗,將對於品質管控、降低人力成本、 提高生產效率會有顯著之效果,進而優化產業之結構與升級。
4
==> picture [545 x 39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45 x 39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picture [493 x 36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3 x 36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三、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報告
-
「 -
1.依本公司之 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 -
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酬委員會審議 呈送董事會決議後,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 。 -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2.本公司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 -
(1)員工酬勞: 新台幣 28,488,454 元。 -
(2)董事酬勞: 新台幣 19,212,782 元。 -
(3)以上,全部以現金發放。
四、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後條文如下: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
第十二條 |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以下略…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以下略…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以下略…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略…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為強化獨立董事職權 |
|
第十七條 |
本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後亦同。 |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本規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後亦同。 |
刪除提股東會報告 |
7
五、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本公司為符合IATF 16949 認證(汽車產業品質管理系統)需要,擬修訂定本辦法,修訂後條文如下: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
第五條 |
作業內容:…以下略…5.11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供應商或其他利害相關團體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以下略…5.17 檢舉與懲戒:本公司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且不得事後因檢舉人為前項檢舉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本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以下略…5.20 實施: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守則於103 年11 月7 日制訂,106 年12 月21 日第一次修訂。 |
作業內容:…以下略…5.11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以下略…5.17 檢舉與懲戒:本公司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本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以下略…5.20 實施: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守則於103 年11 月7 日制訂。 |
為符合IATF16949認證,增列「供應商」敘述。「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敘述,並增訂修訂日期。 |
8
六、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本公司為符合IATF 16949 認證(汽車產業品質管理系統)需要,擬修訂定本辦法,修訂後條文如下: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
第一條 |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及受雇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為符合IATF16949認證,增列「受雇人」敘述。 |
|
第二條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及受雇人。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為符合IATF16949認證,增列「受雇人」敘述。 |
|
第五條 |
作業內容:…以下略…5.1.2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本公司管理當局應避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有下列情事發生:(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業之行為。另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有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之責任。5.1.3 保密責任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及受雇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對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應負有保密義務。5.1.4 公平交易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 |
作業內容:…以下略…5.1.2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本公司管理當局應避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下列情事發生:(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業之行為。另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之責任。5.1.3 保密責任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對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應負有保密義務。5.1.4 公平交易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為符合IATF16949認證,增列「受雇人」敘述。 |
9
式而獲取不當利益。5.1.5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以下略…5.1.8 懲戒措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5.2 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5.3 揭露方式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5.4 施行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準則於民國94 年4 月1 日制訂、第一次修訂於103 年11 月7日、第二次修訂於104 年3 月23日、第三次修訂於106 年12 月21日。 |
5.1.5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以下略…5.1.8 懲戒措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5.2 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5.3 揭露方式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5.4 施行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準則於民國94年4月1日制訂、第一次修訂於103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訂於104年3月23日。 |
「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敘述,並增訂修訂日期。 |
|
|---|---|---|---|
10
七、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本公司為符合IATF 16949 認證(汽車產業品質管理系統)需要,擬修訂定本辦法,修訂後條文如下: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
第三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含供應商)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為符合IATF16949認證,增列「供應商」敘述。 |
|
第二十四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行為指南於民國104 年11 月5日制訂,民國106 年12 月21 日第一次修訂。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行為指南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制訂。 |
「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敘述,並增訂修訂日期。 |
11
參、承認事項:
-
一 -
第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提請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決算表冊案。 -
、 -
說 明:本公司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個體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業已編製完成,經本公司董 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徐建業會計師及洪淑華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送 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提請承認。請詳附錄一(第14 頁~第39 頁) -
決 議: -
案 由:提請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1.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決算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1,204,010,339 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分配事宜。-
2.本次盈餘分派案,係自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956,086,924 元,按分配基準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每普通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 3.75 元(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 、 -
3.本案嗣後如因買回庫藏股 庫藏股轉讓或註銷 可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及員工認股權憑 證行使等,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之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 後,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4.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定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
, -
5.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請詳附錄二(第 40 頁) -
決 議:
12
肆、討論事項
一
第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提請討論。
說明: 為使本公司股利政策更符合未來營運需求,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如下表: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 明 |
|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敘述, |
|
第廿八條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擬採取下列方式處理:本公司考量本業資金需求並健全財務結構,以及配合業務成長性,本公司由董事會考量獲利狀況及本業營運需求,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而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介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擬採取下列方式處理:本公司考量本業資金需求並健全財務結構,以及配合業務成長性,本公司由董事會考量獲利狀況及本業營運需求,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而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為使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更符合未來發展需求。 |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下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下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決議: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13
(附錄一) 決算表冊 (合併財務報告)
==> picture [529 x 3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9 x 3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 picture [511 x 39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1 x 39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 picture [517 x 3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7 x 3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 picture [497 x 3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7 x 3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 picture [506 x 3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6 x 3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 picture [510 x 27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0 x 27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 picture [545 x 3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45 x 3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 picture [523 x 30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3 x 30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 picture [515 x 37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5 x 3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 picture [504 x 29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4 x 29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 picture [524 x 36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4 x 36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 picture [771 x 26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71 x 26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5
==> picture [514 x 3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4 x 3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6
==> picture [524 x 37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4 x 37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7
(個體財務報告)
==> picture [491 x 37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1 x 3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
==> picture [503 x 35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3 x 35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
==> picture [500 x 3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0 x 3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
==> picture [497 x 3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7 x 3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 picture [494 x 2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4 x 2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2
==> picture [536 x 30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36 x 30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
==> picture [509 x 29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9 x 29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 picture [524 x 36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4 x 36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5
==> picture [524 x 3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4 x 3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
==> picture [771 x 2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771 x 2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7
==> picture [506 x 3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06 x 3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8
==> picture [524 x 3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24 x 37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9
(附錄二) 盈餘分配表
==> picture [510 x 3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10 x 3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附錄三) 公司章程
和 大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1.CD01990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
2.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3.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
4.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
5.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6.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7.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8.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
9.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10.F106010 五金批發業。 -
11.F206010 五金零售業。 -
12.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13.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14.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15.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
16.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
17.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
18.Z9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三、五00、000、000元,分為三五0、000、0 00股,每股新台幣一Ο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 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前述股份總額內得發行特別股。 -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得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惟 須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四條之二:本公司得發行甲種特別股、乙種特別股、丙種特別股、丁種特別股、戊種特別股,合計 不超過壹億伍仟萬股,其權利、義務及其他發行條件規定如下: -
1.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各項稅捐、彌補虧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後, 併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優先發放特別股股息。 -
2.本公司特別股股息如下: -
(1).甲種特別股股息定為年利率5%。 -
(2).乙種特別股股息定為年利率6%。 -
(3).丙種特別股股息定為年利率7%。 -
(4).丁種特別股股息定為年利率8%。 -
(5).戊種特別股股息定為年利率8%。
41
-
3.特別股股息依實際發行價格計算,於每年股東會承認決算書表後,由董事會訂定特別 股除息基準日,以現金一次支付上年度應發放之特別股股息,發行當年度股息按特別 股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增資基準日定為發行日。 -
4.倘當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配特別股股息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之股 息,累積至以後有盈餘之年度補足。 -
5.本特別股之股息支付基準日、發行及轉換辦法與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 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訂定。 -
6.自特別股交付日起算滿三年之次日起,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以現金一次贖回百分之五十特別股,但戊種特別股不適用以上之規定。 -
7.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五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強制將流通在外之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 特別股依本款轉換為普通股後,本公司對於累積尚未補足之股息,除當時法令另有規定而從其規定外,應以現金補償之。 -
8.本特別股於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轉換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普通股有關前一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但應放棄轉換當年度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前一年 度特別股股息。本特別股於除權(息)基準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股東會 決議分派之前一年度特別股股息,不再參與轉換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普通股有關前一 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當 年度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以不重覆分 派為原則。 -
9.特別股除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 -
10.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特別股發行金額為限。 -
11.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12.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
第 五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數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 制。 -
第六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七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為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 八 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左 列兩 種:
-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九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 席。 -
第十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亦缺席 一 -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 人代理之。 -
第十一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一 條: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之一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其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
第十二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
42
議事經過之要 點 及 結果 。議事錄應 與 出席股東之 簽 名 簿 及代 理 出席 委託 書一併保 存 於本 公司備 查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 告方式 為之。
第 四 章 董 事
-
第十三 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 任。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不得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 -
一。
-
-
第十三條: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 -
之一 規定,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另有關獨立董事相關應遵循事項,悉依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其成員資格、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 之二 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審
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執行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審
-
第十三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車馬費,由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 -
之三 及貢獻程度之價值,並授權董事會依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評估及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 之。並為強化公司治理,本公司得於董事暨重要職員任職期間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失之風險。其購買 金額授權董事會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
第十四 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或獨立董事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 -
第十五 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
、 -
第十六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 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七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 電子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 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 限。 -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亦缺席時, 一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 人代理之。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十九條:董事會職權如次: -
1.公司經營方針之擬定。 -
2.中長期發展計劃之審議。 -
3.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執行。
4. 預 算及決算之 審 議。
5.資本額增減計劃之審議。
6. 對 外 重 要合 約 之 審 議。
-
7.公司章程修訂議案之審議。 -
8.公司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重要業務程序之審定。 -
9.分公司辦事處之設立、變更或撤銷。
43
10. 重 大資本支出之 核 議。
-
11.經理人員之聘免。 -
12.總經理提請核定事項之審議。 -
13.其他依法規定事項。 -
第 二十條: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 二十一條:本條刪除。 -
第 二十二條:本條刪除。
第 五 章 經 理 及 職 員
-
第廿三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含總經理),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
第廿四 條:本公司經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得聘請顧問及重要職員。 第廿五 條: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准。
第 六 章 決 算
-
第廿六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 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 -
報告 但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 -
第廿七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 -
之一 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優先發放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 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如尚有盈餘,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 七 章 附 則
-
第廿八條: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擬採取下列方式處理:本公司考量本業資金需求並健全財務結構, 以及配合業務成長性,本公司由董事會考量獲利狀況及本業營運需求,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而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 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第廿九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第 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九日,第六次修正
44
於 民 國 六十 四年四 月 二 十六 日,第 七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六十 四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日,第 八 次 修 正 於 民 國 六十六 年 八月十七 日,第 九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七十 年五 月 二 十 三日,第 十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七十 二年一 月八 日,第 十 一次 修正 於 民 國 七十九 年 十月 二 十 四日,第 十 二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 年 八月 一日,第 十 三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 一年一 月十 四日,第 十 四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 五年五 月 二 十 二日,第 十 五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 五年 六月 三 十 日,第 十六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六 年五 月十 四日,第 十七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二 月十 五日,第 十八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七 年五 月八 日,第 十九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月十六 日,第二 十 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九 年五 月十八 日,第二 十 一次 修正 於 民 國 八十九 年五 月十八 日,第二 十 二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年 七月 二 十 四日,第二 十 三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一年 六月 二 十八 日,第二 十 四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二年 六月六 日,第二 十 五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二年 六月六 日,第二 十六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三年四 月 二 十八 日,第二 十七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三年四 月 二 十八 日, 第二 十八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四年 六月 二 十 二日,第二 十九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 五年五 月十 七 日,第三 十 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六 年五 月 二 十 三日,第三 十 一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五日,第三 十 二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八 年一 月 二 十 二日,第三 十 三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 十九 年一 月 二 十七 日,第三 十 四次 修正 於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月 二 十九 日,第三 十 五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 年五 月 三 十 日,第三 十六 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 一年 六月六 日,第三 十七 次 修 正 於 民 國一 ○ 二年 六月十八 日,第三 十八 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 三年 六月十 二日,第三 十九 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 四年 六月十 一日,第四 十 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 五年 六月 二 十 三日,第四 十 一次 修正 於 民 國一 ○六 年 六月十 四日。
和 大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長:沈 國 榮
45
( 附 錄四)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範 (104/06/11 修訂)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 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
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 一 -
監察人親
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 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 議事錄。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 一 -
董事一人代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 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 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 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 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一 -
但主
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 人擔任主席,繼 續開會。
46
-
十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 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 予制止。 -
十
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
十
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
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
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
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 -
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 -
果 包含
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
十六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如經主席徵 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 -
持秩序
時,應佩戴 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股東會於會議程序進行中因故無法繼續進行議程時,授權當次股東會之主席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二十一、本規則未盡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十二、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102 年6月18 日,第二次修訂於104 年6月11 日。
47
( 附 錄五)
和 大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截至107 年4 月14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基準日:107 年 4 月 14 日
| 職 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當時持有股數 |
選任當時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 之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 之持有股數 |
|---|---|---|---|---|---|---|---|
股 數 |
比例(%) |
股 數 |
比例(%) |
||||
董 事長 |
沈國榮 |
106.6.14 | 3 | 4,490,067 | 1.76 | 4,490,067 |
1.76 |
董 事 |
林 炎 輝 | 106.6.14 | 3 | 3,541,292 | 1.39 | 3,541,292 |
1.39 |
董事 |
林 美 玉 | 106.6.14 | 3 | 3,191,524 | 1.25 | 3,192,000 |
1.25 |
董事 |
黃 豐 義 |
106.6.14 | 3 | 1,817,000 | 0.71 | 1,819,000 |
0.71 |
董事 |
王 惠 娥 | 106.6.14 | 3 | 0 | 0 | 800,000 |
0.31 |
董事 |
蔡 裕 孔 | 106.6.14 | 3 | 903,364 | 0.35 | 933,364 |
0.37 |
董 事 |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於正 |
106.6.14 | 3 | 10,625,475 | 4.17 | 10,625,475 |
4.17 |
董 事 |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天翰 |
106.6.14 | 3 | *10,625,475 | *4.17 | *10,625,475 | *4.17 |
董 事 |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千慈 |
106.6.14 | 3 | 6,241,396 | 2.45 | 6,241,396 |
2.45 |
董 事 |
豪慶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孫慶壽 |
106.6.14 | 3 | 80,423 | 0.03 | 80,423 |
0.03 |
董事 |
曾 福 助(註3) |
103.6.12 | 3 | - | - | - |
- |
董事 |
袁 玉 麒(註3) |
103.6.12 | 3 | - | - | - |
- |
獨立董事 |
闕 銘 富 | 106.6.14 | 3 | 0 | 0 | 0 |
0 |
獨立董事 |
莊 柏年 |
106.6.14 | 3 | 0 | 0 | 0 |
0 |
獨立董事 |
黃 顯 洲 | 106.6.14 | 3 | 100,277 | 0.04 | 100,277 |
0.04 |
全 體董 事小計 |
30,990,818 | 12.15 | 31,823,294 |
12.48 | |||
| 監 察 人 | 孫 慶 壽(註4) |
103.6.12 | 3 | - | - | - |
- |
| 監 察 人 | 蔡 裕 孔(註4) |
103.6.12 | 3 | - | - | - |
- |
全 體 監 察 人 小計 |
- | - | - |
- | |||
全 體董 事 合 計 |
30,990,818 | 12.15 | 31,823,294 |
12.48 |
備註:1.本公司107 年4月14 日之實收總股數為254,956,513 股。
2. 全體 董事法定 最 低應 持 有股數:15 , 000 , 000 股。
-
3.董事曾福助先生、袁玉麒先生(任期103/6/12~106/6/12)屆滿卸任。 -
4.本公司106 年6月14 日起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監察人孫慶壽先生、蔡裕孔 -
先生(任期103/6/12~106/6/12)屆滿卸任。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