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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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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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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制度》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第二条 | “第二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是董事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
“第二条 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
|
| 第十条第2 项中的 第(2)、(4)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5%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5%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 于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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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题目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总裁工作细则》 |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于每月10 日之前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 要不定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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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由专 职人员担任。如果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 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由专 职人员担任。如果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 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裁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
| 第五条第(二)项 及第(十)项 |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市之后)。”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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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其他职责(上市前参照执行)。” | 的其他职责。” | ||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第二章第五条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与公司同受某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第二章第七条 |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亲属, 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
| 第二章第九条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提供财务资助; (七)提供担保;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提供财务资助; (七)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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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券或债务重组; (十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券或债务重组; (十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六)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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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 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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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子公司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 第三条 |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中心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 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
“第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 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 的信息。” |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 信息。” |
|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 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经批准 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 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未经批准子公 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
|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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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二条第1项 |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的; (2)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具体来说,临时报告按以下分类和标准实施。 |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9、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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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会议: 1.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2.公司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3.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二)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及时公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 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 消除风险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 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 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 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5、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来说,临时报告按以下分类和标准实施。 1、会议: (1)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2)公司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3)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公告。 2、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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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前述(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及时公告: ①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②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四)重大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及时公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前述(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及时公告: ①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②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4、重大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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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2.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2)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6、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 见;;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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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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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 第二条 |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 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 最新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 |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3.1.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 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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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 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该业绩快报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 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
“第二十五条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披露业绩快报。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 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
|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第四章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 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 第四章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 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 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 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 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 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 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刊载。” |
|
| 第四章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 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 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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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名称 | 修改条款或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投资者发出通知。” | 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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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二十六 条 |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露。” |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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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全文 | “总经理” | “总裁” |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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