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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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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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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2-059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549号文核准,海南康 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芝药业”或“甲方”)于2010 年5月13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丁方”)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 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应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202,3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8,797,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5 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国际 验字[2010]第0102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2010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2 年10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
现控股子公司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祥云药业”或 “乙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汽车城支行(以下简称为“开户 银行”或“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3356035850,并于2012 年11 月21 日与康芝药业、海通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账号为: 323356035850 ,截止2012 年 1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7300 万元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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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111.28 万元活期存款。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011 年增资余款的存放及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甲、乙方承诺将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履行甲方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该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
7300万元定期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存入方式 | 期限 | 存入金额(万元)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 |
|---|---|---|---|---|
| 定期存款 | 1年期 | 4000 | 2012-10-19 | 2013-10-19 |
| 定期存款 | 1年期 | 1000 | 2012-10-19 | 2013-10-19 |
| 定期存款 | 1年期 | 1000 | 2012-10-19 | 2013-10-19 |
| 定期存款 | 1年期 | 1000 | 2012-10-19 | 2013-10-19 |
| 定期存款 | 1年期 | 300 | 2012-10-19 | 2013-10-19 |
| 合计 | 7300 |
乙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及丁方。乙方如需提前 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 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前述全部存款不得用于质押。
二、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 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廖卫江 、 刘晴 可以随时 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及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 专户初始金额的10%,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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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所示的联系方式及时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11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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