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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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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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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2-051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 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549号文核准,海南康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芝药业”或“甲方”)于2010年5月 13日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202,300.00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8,797,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5月18日全部到 位,并经中审国际 验字[2010]第0102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并于2010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 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2年9月28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现公司已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专户银行”或“乙 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1007098700000238,并于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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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通证券、新增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与海通证
券、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盘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账号为: 1007098700000238 ,截止2012年 10月15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备注:仅指专户 中的活期存款余额)。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其它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此外,甲方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亿元,情况如下 表:
| 表: | ||||
|---|---|---|---|---|
| 存入方式 | 期限 | 存入金额(万元)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 |
| 定期存款 | 3个月期 | 200 | 2012年10月15日 | 2013年1月15日 |
| 定期存款 | 6个月期 | 3800 | 2012年10月15日 | 2013年4月15日 |
| 定期存款 | 12个月期 | 3600 | 2012年10月15日 | 2013年10月15日 |
| 定期存款 | 12个月期 | 2400 | 2012年11月22日 | 2013年11月22日 |
| 合计 | 10000 |
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廖卫江 、 刘晴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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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专 户初始金额的1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31 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内容“该专户仅 ’‘ ’ ‘ 用于甲方‘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 其他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改为 “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对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四条内容“甲方授权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廖卫江 、 胡宇 可以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秀英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 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修改为“ 甲方授 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廖卫江 、 刘晴 可以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 秀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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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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