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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Mar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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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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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 目录一、专项说明二、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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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委托,对康芝药业 2010 年 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国际 审字 【2011】01020032),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 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二)所述,由于媒体对康芝药业 主要产品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不良反映的报道,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在未来的销售可能 受到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 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当存 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 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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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2 号—期后事项》指南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 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审计报告日期间发生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附注是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资产负 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属于附注内容。
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0 年 11 月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有如下规定:
1、第一章第二条:“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下列补充信息, 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 关重要的事项’”。
2、第二章第四条:“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 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 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3、第三章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 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 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 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增加强调事项段的理由
近期媒体对尼美舒利颗粒不良反应的报道较为频繁,甚至报道尼美舒利颗粒已引致多起 严重不良反应。
康芝药业认为: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批准生产和 “ 销售的处方药,批准文号为 国药准字 H20020137”。 公司严格按照 GMP 要求生产,质量符 合国家药品标准。根据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近十年来, 我国没有尼美舒利相关不良反应的信息通报,康芝药业产品瑞芝清上市九年来,从未发生过 严重不良反应。
由于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是康芝药业的主要产品,占 2010 年度营业收入的 70.65%、 毛利额的 84.92%,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的销售情况是康芝药业至关重要的事项。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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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刊登了澄清公告,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在未来的销售仍可能受到影响,康芝药 业未来的经营成果也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为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我们根据《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对此增加强调事项段 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影响康芝药业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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