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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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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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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项经 部、直属项目部,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义务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第四条 义务报告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项经部、直属项目部 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义务报告人可以指定所在公司或部门中熟悉相关法规和业务的人员为证券事务 联系人(简称联系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五条 义务报告人所在公司或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上报操作 办法,以保证义务报告人、联系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义务报告人、联系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有关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义务报告人及 联系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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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 向金融机构借款;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100 万元以上);

(八);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 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财务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

(十三)发生诉讼和仲裁(100 万元以上);

  • (十四)发生副科级以上人事变动;

  • (十五)中标通知书、签订重要生产经营合同(金额5000 万元以上);

  • (十六)获得新技术、新发明、专利,公司和公司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奖

  • 项和荣誉。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义务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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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义务报告人及联系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短信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由联系人将该重大 事项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经义务报 告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报送地址: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110室投资证券部(200235); 电话及传真:021-5497600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与公司总 经理沟通,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 息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披 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义务报告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向董事会和公司内部及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 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6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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