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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Nov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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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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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 2014-040 债券代码: 112016 债券简称: 09 宏润债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9 年公司债券 2014 年兑付、兑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摘牌 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 交易);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974 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支付本 金及 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宏润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兑付、兑息有关事项 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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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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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宏润债(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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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有担保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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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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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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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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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跟踪评 级,维持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 稳定。
- 8、还本兑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本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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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单利按年兑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09 年 11 月 13 日。
10、兑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0 年起每年的 11 月 13 日(如遇节 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兑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兑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8%,每张(面值 100 元)“09 宏润债”发行价格人 民币 100 元,本息兑付金额人民币 107.8 元(含税)。
本次本息兑付每手(面值 1,000 元)“09 宏润债”派发本息人民币 1,078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 1,062.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息 为 1,070.20 元。
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人民币 50,000 万元,本期付息金额为 3,900 万元 (含税)。
三、本次兑付兑息摘牌日、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4 年 11 月 6 日(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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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息日:20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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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兑付兑息日:2014 年 11 月 13 日
四、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4 年 11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 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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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兑息。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 兑息款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本金和本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 262 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联系人:陈洁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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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4081888-1021
传真:021-54976008 邮政编码:200235
-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丰大厦 45 楼
- 联系电话:021 38582000
- 传真:021 68598030
联系人:计静波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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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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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车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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