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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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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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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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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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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DHLBJONL000461-28 号
致: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贵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业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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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 示性公告已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和 2016 年 4 月 9 日刊登于贵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参会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程序及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 市龙漕路 200 弄 28 号宏润大厦 10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赵余夫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 - 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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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97,105,814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750.00 万股)的 63.1245%。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 的股东共计 2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4,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0%。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97,350,3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56%。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 21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03,49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4%。
(二)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身份真实、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上未提出新议案, 未出现对原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现场投票结果,并合并经 贵公司确认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 布表决结果,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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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2,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1,905,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4.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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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219,114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36%。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2,292 股,反对 130,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14%。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 《关于投资建设不超过 60 亿元 PPP 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251,114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01%。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4,292 股,反对 98,200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86%。
表决结果:经审查,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按规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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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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