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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da High-Tech Holding Co.,Ltd. M&A Activity 2009

May 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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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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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关于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保 密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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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共同签署:

甲方: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乙方: 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12 北半层、1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宏

丙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丁方: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院(五栋大楼)B 栋1 单元1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戊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

己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克

庚方: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6-9 号国际投资大厦C 座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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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负责人:张利国

鉴于: 甲方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为保证本次 重组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本协议其他各方在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工作过程中 需要获取和知悉有关甲方及其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同 时本协议各方为推进和完成本次重组相关工作亦需要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提供有 关信息。

基于上述情形,为保证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协议各 方就本次重组工作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次重组工作向其他各方提供的所有涉及 信息提供方的专有和/或保密的信息,该信息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 且该信息是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光)盘、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 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或口头形式提供的。

2、信息提供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其他一方或多方提供保密信息 的一方当事人。

3、信息接受方:指依照本协议规定接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当事人。

4、协议各方:指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各方。

5、第三方:指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提供

1、本协议所述之保密信息均由协议各方为实施本次重组之目的而提供。

2、除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要 求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提供方。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本协议各方保证不向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协议各方及其 所属企业内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人员)透露信息提供方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保密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组的方案、时间安排等非公开的信息以及本协议他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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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本次重组而提供的保密信息)。

2、本协议各方仅能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有关本次重组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 议规定的目的。

3、本协议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提供方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承 担保密义务,只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提供给本方负责决策或实施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以及具体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而不得透露给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任何人(包括协 议各方内部未参与本次重组工作的其他人员);同时承诺不将其获得的保密信息 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4、只有经过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其他各方才能将其知悉的保密 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例外

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次 重组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

2、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 开或披露的本次重组之任何信息;

3、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 明或披露的本次重组之任何信息;

4、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 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无论 该信息上是否已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 方式明示需要保密;

5、非因协议各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协议各方过 错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

6、事先取得信息提供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或该信息由信息提供方以不加 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次重组完成或终止后,应信息提供方的要求,信息接受方 应将信息提供方为实施本次重组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信息提供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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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按当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 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提供的保密信息留存工作底稿或档案 等除外。

第六条 保密期限

除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 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违反协议约定给本协议他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他方因此所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若本协议各方均 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管辖。

2、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 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 本协议其他部分应予继续执行。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 2、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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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 议》之签署页)

甲方: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丁方: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戊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己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庚方: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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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

签署日期:2009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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