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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BO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May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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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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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可能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 成。

3、若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上海征士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将持有公司28,033,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253%,成为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本次转让完成后,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03,13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1.2447%,其一致行动人尤氏家族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114,99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417%,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2021 年5 月12 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尤丽娟女士的通知,尤丽娟女士与上海征士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征士博”)在福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公司合计28,033,11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253%)转让给上 海征士博。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相关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尤丽娟 34,236,250 6.87% 6,203,135 1.24%
上海征士博 0 0 28,033,115 5.63%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尤丽娟。

(二)受让方:

(二)受让方:
企业名称 上海征士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 号2 幢1 单元101 室X 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MA1JEFMM3X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守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1-03-02
合伙期限 2021-03-02 至 2031-03-01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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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 的查询结果显示,上海征士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甲方(转让方):尤丽娟

  • 2.乙方(受让方):上海征士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 1.甲方同意合计转让给乙方的公司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28,033,115 股,占

  •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253%。甲方出让明细如下:

序号 出让方 出让股份数(股) 出让比例
1 尤丽娟 28,033,115 5.6253%
合计 28,033,115 5.6253%
  • 2.经各方协商同意,目标股份每股转让价格6.5 元/股,目标股份的转让总

  • 对价为182,215,247.5 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贰拾壹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伍角 整),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 3.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

  • 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份总数相 应增加且超过5.6253%的,则相应同比例调整协议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并使得 最终乙方在鸿博股份的持股比例为5.6253%,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总价款不 变,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目标公司如有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份减少的,则 本次转让的股份总数28,033,115 股不变,并相应调增持股比例。

  • 4.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若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

  • 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向下调整。

  • (三)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 1.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将与甲方共同开设银行资金托管/监管账户并签署书 面协议(因银行原因不能当日办理的,时间相应顺延,但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在符合约定条件时,银行将股权转让价款依法支付给甲方。

2.目标股份转让价款将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在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 个工作日 内,银行依据资金托管/监管协议将监管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 收款账户。

  •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务。

4.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申请 合规确认。各方如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合规确认 的,应在回复问询函并得到深交所认可后2 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规确认。

  • 5.各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

  • 6.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取得的相关文件资料依法全部移交给乙方。

  • (四)税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和 税收等,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各自承担 其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收;但股份转让最终未成功过户的,则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 1.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

  • 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本协议于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解除或终止:

  • (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2)因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目标股份无 法过户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法律、法规或者各方其他协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协议依据上述第(1)之约定终止时,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 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 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上述第(2)之约定终止时,违约方 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标题以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协议 条款内容的解释。

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 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各方应进行 友好磋商,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实现原有条款 的意图。

3.除非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 务。

4.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或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 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本 协议各方的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下表,各方同意且认可该送达方式及地址为 各方产生争议时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5.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它交由目标公司保管用于信息披 露、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及报有关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上海征士博将持有公司股份28,033,11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25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转让完成后,尤丽 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03,1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47%,其一致行动 人尤氏家族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114,9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417%, 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六、本次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可能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 成。

3、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尤丽娟与受让方上海征士博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一)、(二)。

八、备查文件

  • 1、尤丽娟与上海征士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