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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 STONE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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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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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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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一○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目 錄
| 項 目 壹、開會程序 貳、開會議程 一、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四、臨時動議………………………………………………………….… 參、附 件 一、營業報告書……………………………………………………………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四、「誠信經營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五、「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六、會計師查核報告暨個體財務報表…………………………………… 七、會計師查核報告暨合併財務報表…………………………………… 八、盈餘分配表…………………………………………………………… 九、「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十、「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十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十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十三、「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十四、「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十五、「監察人之職責範疇規則」……………........………..….............. 十六、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十七、新任董事及其所代表之法人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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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4 5 6 7 8 9 15 24 25 33 41 42 46 48 51 59 62 66 68 71 |
| 項 目 肆、附 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四、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五、其他說明資料………………………………………………………… |
頁次 |
|---|---|
| 72 75 81 83 84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 1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會議程
壹、時 間: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貳、地 點: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91 巷 17 號 7 樓(珠寶大樓 7 樓會議室)。
參、開會程序:
一、報告出席股權,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報告。
(三)一○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一○九年度盈餘發放現金股利報告。
- (五)修訂公司內部規章案報告(1.「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2.「誠 信經營守則」)。
(六)修訂「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修訂「公司章程」案。
- (二)修訂公司內部規章案(1.「股東會議事規則」2.「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3.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4.「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5.「背書保證處理 程序」)。
(三)廢止「監察人之職責範疇規則」案
(四)選舉第 15 屆董事案
(五)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2 ~
報告事項
一、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7 頁)。
二、監察人查核報告。
本公司 109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8 頁)。
三、一○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本公司 110 年 3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分派員工酬勞 197,148,000 元及董監酬勞 37,552,000 元,皆以現金方式發放。
四、一○九年度盈餘發放現金股利報告。
-
(一)本公司 110 年 3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提撥股息及紅利 1,263,926,232 元分派現金股利
-
,每股配發 8 元,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 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
(二)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及配發現金股利相關事宜,董事會將另行召開會議決議。
-
(三)嗣後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
-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五、修訂公司內部規章案報告 (1.「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2.「誠信經營守則」) 。
-
(一)配合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責,並修訂部分文字以反應法令現況。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
-
1.「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9 頁至第 14 頁)。
-
2.「誠信經營守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15 頁至第 23 頁)。
-
六、修訂「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報告。
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請參閱本手冊第 24 頁)。
~ 3 ~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 (一)本公司 109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明芳會計師及王清 松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二)上述財務報表及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業經監察人查核完成,出具審查報告書。
-
(三)檢附各項表冊。
-
1.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7 頁)。
-
2.會計師查核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25 頁至 28 頁及第 33 頁至 36 頁)。
-
3.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9 頁至第 32 頁及第 37 頁至第 40 頁)。
-
4.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8 頁)。
-
-
(四)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 (一)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41 頁)。 (二)本盈餘分配案,業經監察人查核完成,出具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8 頁)。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 4 ~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案。
-
說 明: (一)因應公司營運需求,暨配合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責,並修改部 分文字以反應法令現況,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42 至第 45 頁)。 (三)敬請 公決。
-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公司內部規章案 (1.「股東會議事規則」2.「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3.「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4.「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5.「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
-
說 明: (一)配合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責,並修改部分文字以反應法令現 況,修訂本公司內部規章。
-
(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
-
1.「股東會議事規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46 至第 47 頁)。
-
2.「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48 至第 50 頁)。
-
3.「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51 至第 58 頁)。
-
4.「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59 至第 61 頁)。
-
5.「背書保證處理程序」(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62 至第 65 頁)。
-
-
(三)敬請 公決。
-
決 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廢止「監察人之職責範疇規則」案
-
說 明: (一)配合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職責,廢止本公司「監察人之職責範 疇規則」。
-
(二)檢附「監察人之職責範疇規則」(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66 至第 67 頁)。
-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 5 ~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 由:選舉第 15 屆董事案。
-
說 明: (一)本公司第 14 屆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 110 年 6 月 7 日屆滿,依本公司「公 司章程」第 13 條規定,選舉本公司第 15 屆董事 9 人(含獨立董事 3 人)。
-
(二)新任董事自 110 年股東會選任後即就任,任期 3 年,自 110 年 6 月 7 日至 113 年 6 月 6 日止。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13 條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股東應就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四)本公司業於 110 年 3 月 10 日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暨「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審查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
-
(五)檢附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68 至第 70 頁)。 (六)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
說 明: (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借助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以拓展本公司業務,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 下,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經本次股東常會選任之 新任董事自就任之日起之競業禁止限制。
-
(三)檢附本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之競業行為重要內容(請參 閱本手冊第 71 頁)。
-
(四)敬請 公決。
決 議:
臨時動議
~ 6 ~
【附件一】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
109 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全球供應鏈遭受嚴重衝擊,禾伸堂因為生產基地在台灣,自 製產品產出不受影響,且面對客戶需求快速反應,積極調整產品組合,因此創造更高效益的 營運品質,茲就 109 年度營業結果及 110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說明如下:
一、 109 年度營業結果
-
一
-
( )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禾伸堂 109 年度合併營收約為新台幣 ( 以下同 )148.30 億元,營業 毛利 30.82 億元,毛利率為 20.8% ,稅後歸屬母公司淨利為 13.12 億元,較上年度增加 65.5% 。 基本每股稅後盈餘為 8.31 元。除了財務上的表現,禾伸堂也響應政府投資台灣方案,通 過經濟部審查核准「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預計投資二十五億元擴建龍潭新 廠,為中長期的營運發展提前布局!
-
( 二 ) 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09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需揭露預算執行情形。
-
( 三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財務概況請參閱所附之財務報表。
-
( 四 ) 研究發展狀況: 配合產業發展及市場需求,持續投入 MLCC 材料開發,建立自有材 料系統,以提升高階粉末生產能力,主力開發 5G 網通、車用及工控等利基型產品。 109 年度投入上述之研發費用約為 1.89 億元。
二、 110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
一
-
( ) 經營方針: 禾伸堂將秉持『平實、創新、共榮』的經營理念,持續『深耕製造,強 化代理』。
-
『深耕製造』:禾伸堂自製產品將依據產業趨勢,致力開發新應用領域,持續以利基型產品, 深耕 5G 網通、車用及工控等新興應用市場。
-
『強化代理』:禾伸堂代理產品以銷售通訊、車用及消費性電子市場為主, 109 年受惠宅經 濟效益,相關需求顯著提升, 110 年將持續觀察市場變化調整產品組合,提供客戶最佳 解決方案,強化代理產品獲利空間。
-
( 二 ) 重要產銷政策: 龍潭新廠擴建計畫仍在進行中,預計 110 年投產,完成後將有效提 升自製產品產出,以配合未來 5G 網通發展趨勢、車用電子及工控等客戶需求,擴大利 基型產品生產量能將是禾伸堂中長期發展的重要策略。
三、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
在新冠疫情影響下,市場變化快速,因應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宅經濟商機,禾伸堂對
-
內制定相關辦法謹慎防控疫情風險,對外持續提升產銷應對能力,彈性調整產品與服務, 雖然有疫情影響,仍是客戶最信賴的合作夥伴。
-
禾伸堂深信,要成為永續經營的企業,除了追求營收獲利成長外,也必須善盡企業
-
社會責任,透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強化和員工、股東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溝通,遵循 相關法令,實踐公司治理,建立並維持健康安全的衛生管理體系,朝向綠色企業邁進。
最後,衷心感謝客戶、供應商、股東及社會大眾長期的支持與肯定,以及全體同仁 對公司的付出及貢獻。敬祝大家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7 ~
【附件二】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 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等,其中財務報 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明芳會計師及王清松會計師查核完竣,並 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案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尚 無不符,爰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察。
此致
本公司一一○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巫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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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中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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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 日
~ 8 ~
【附件三】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辦法名稱 | 道德行為準則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 為準則 |
配合法令修 訂。 |
||
| 第 一 條 | (訂定依據及目的)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 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 德標準,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 則之必要,爰依據「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規 定,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本準則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訂定依據及目的)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 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 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 解公司道德標準,確有訂定道 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依據「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 相關規定,訂定本準則,以資 遵循。 本準則之訂定如有未盡事宜,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 二 條 | (適用對象) 本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以下(略) |
(適用對象) 本公司之董事 人。 以下(略) |
、監察人及經理 | 同上。 | |
| 第 四 條 | (防止利益衝突) 以上(略) (二)當董事或經理人無法以 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 理公務時,或個人意識 到某些重要交易及關係 可能引起個人利益衝突 時,該個人應向其直屬 上級或總經理室反應, 並由總經理室呈報董事 會請其主動說明其與公 司利益衝突之情事,並 作成處理記錄。 (三)當董事或經理人基於其 職位及權限,若有其自 |
(防止利益衝突) 以上(略) (二)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 之方式處理公務時,或 個人意識到某些重要交 易及關係可能引起個人 利益衝突時,該個人應 向其直屬上級或總經理 室反應,並由總經理室 呈報董事會請其主動說 明其與公司利益衝突之 情事,並作成處理記錄。 (三)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人基於其職位及權限,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與 修訂文字。 |
~ 9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參與或取得公司 之業務往來時,該個人 應向其直屬上級或總經 理室反應,並由總經理 室呈報董事會請其主動 說明其與公司利益衝突 之情事,並作成處理記 錄。 (四)除經本公司董事會授權 外,董事或經理人皆不 得與本公司有直接財務 上之關係(如資金貸 與、背書保證、取得或 處分資產等買賣等行 為)。由於極易造成利 益衝突,禁止對董事或 經理人以及其配偶或具 二親等以內親屬給予借 貸或為保證行為。 以下(略) |
若有其自身、配偶、父 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參與或取得公司 之業務往來時,該個人 應向其直屬上級或總經 理室反應,並由總經理 室呈報董事會請其主動 說明其與公司利益衝突 之情事,並作成處理記 錄。 (四)除經本公司董事會授權 外,董事、監察人及經 理人皆不得與本公司有 直接財務上之關係(如 資金貸與、背書保證、 取得或處分資產等買賣 等行為)。由於極易造 成利益衝突,禁止對董 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 及其配偶、子女或具二 親等以內親屬給予借貸 或為保證行為。 以下(略) |
||||
| 第 五 條 | (避免圖私利的機會) 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下列之行 為: (一)董事或經理人應踐行誠 信原則及忠實注意義 務,當公司有獲利機會 時,有責任增加公司所 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 益。 (二)董事或經理人應避免透 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 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 私利之機會及獲取不正 當之私人利益。 |
(避免圖私利的機會)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為 下列之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應踐行誠信原則及忠實 注意義務,當公司有獲 利機會時,有責任增加 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 法利益。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應避免透過使用公司財 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 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及 獲取不正當之私人利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10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三)董事或經理人因參與董 事會會議或主管會議有 關業務執行之決定,從 而知悉公司之內情及營 業上之機密,應避免在 公司外與公司自由競業 (惟董事及經理人之競 業禁止得依「公司法」 相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
益。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因參與董事會會議或主 管會議有關業務執行之 決定,從而知悉公司之 內情及營業上之機密, 應避免在公司外與公司 自由競業(惟董事及經 理人之競業禁止得依公 司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辦 理)。 |
||
| 第 六 條 | (保密責任) (一)董事或經理人因參與董 事會會議或主管會議有 關業務執行之決定,從 而知悉公司之內情及營 業上之機密,應負有保 密義務。 (二)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 本身或其進(銷)貨客 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 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 有保密義務。 以下(略) |
(保密責任)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因參與董事會會議或主 管會議有關業務執行之 決定,從而知悉公司之 內情及營業上之機密, 應負有保密義務。 (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 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 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以下(略) |
同上。 |
| 第 七 條 | (公平交易)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 司之進(銷)貨客戶、競爭對 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 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 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 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 取不當利益。 |
(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 對待本公司之進(銷)貨客戶、 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 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 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 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 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同上。 |
| 第 八 條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本 公司資產並有效利用,以增進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有責 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有效利 |
同上。 |
~ 11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本公司之利益,並僅得基於合 法之營運範圍內使用,任何有 關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情事,皆 需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確保不 被個人或非法目的使用、竊取 或故意侵占,以維護本公司之 獲利能力。 |
用,以增進本公司之利益,並 僅得基於合法之營運範圍內使 用,任何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 之情事,皆需依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 理。確保不被個人或非法目的 使用、竊取或故意侵占,以維 護本公司之獲利能力。 |
||||
| 第 九 條 | (遵循法令規章) 董事或經理人除遵循公司內部 規定外,並應遵循「證券交易 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為其行事 準則。 |
(遵循法令規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除遵循 公司內部規定外,並應遵循「證 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為 其行事準則。 |
同上。 | ||
| 第 十 條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本 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 念,並鼓勵員工於知悉、懷疑 或發現任何有違反法令規章或 本準則之行為時,匿名檢舉或 向上級主管或總經理室呈報, 並由其呈報至董事或相關權責 之經理人。 對於檢舉者或呈報者之安全, 本公司相關受理人員應盡全力 保密,並保護其安全,以避免 其遭受報復。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本 準則之行為) 當本公司內部員工知悉、懷疑 或發現任何有違反法令規章或 本準則之行為時,應向上級主 管或總經理室呈報,並由其呈 報至董事或相關權責之經理 人。對於呈報者之安全,本公 司相關受理人員應盡全力保 密,並保護其安全,以避免呈 報者遭受報復。 |
修訂文字。 | ||
| 第 十一 條 | (懲戒措施) (一)董事或經理人均負有確 實明瞭以及遵守本行為 準則之責任,任何人若 涉及違反本行為準則或 政府相關法令規章,包 含知情而未提報不法行 為之主管,皆由董事會 進行審議,經理人並應 |
(懲戒措施)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均負有確實明瞭以及遵 守本行為準則之責任, 任何人若涉及違反本行 為準則或政府相關法令 規章,包含知情而未提 報不法行為之主管,皆 由董事會進行審議,經 |
同上。 |
~ 12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受工作規則之規範,情 節重大者可以免職處 分,並進行刑事、民事 等相關法律責任及追究 損害賠償等追訴。 (二)若法院審理違法成立或 董事會會議決議違反本 準則,並作成處置,本 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 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 期、違反事由、違反準 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三)董事或經理人違反本準 則時,對於揭露事實或 懲處結果有意見需陳述 時或表達時,若能舉證 可立即提出申訴,並將 相關佐證資料送董事會 會議討論作最後決議, 如經證實屬實,本公司 得視重要性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澄清說明。 |
理人並應受工作規則之 規範,情節重大者可以 免職處分,並進行刑 事、民事等相關法律責 任及追究損害賠償等追 訴。 (二)若法院審理違法成立或 董事會會議決議違反本 準則,並作成處置,本 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 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 期、違反事由、違反準 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違反本準則時,對於揭 露事實或懲處結果有意 見需陳述時或表達時, 若能舉證可立即提出申 訴,並將相關佐證資料 送董事會會議討論作最 後決議,如經證實屬 實,本公司得視重要性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 說明。 |
||
| 第 十二 條 | (豁免適用程序) 若需豁免董事或經理人遵循公 司之道德行為準則時,必須經 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應即時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 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 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 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 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 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 當,以維護股東之權益。 |
(豁免適用程序) 若需豁免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 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 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 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 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 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維護股 東之權益。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13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十四 條 | (實施及修正) 本準則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實施及修正) 本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於設置審計委員會後, 本準則之修正應經審計委員會 審核並送交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施行,並提報股東會。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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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五 條 | 本準則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 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3 月 18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3 月 10 日。 |
本準則於103年11月5日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一次修訂於104年3月18日。 新增 |
增列修訂次 數及日期。 |
~ 14 ~
【附件四】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 二 條 |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 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 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 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 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 不誠信行為)。 以下(略) |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 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 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 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以下(略)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 五 條 |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 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 經營環境。 |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 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 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第5 規定,爰修 訂本條文。 |
|
| 第 七 條 |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宜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 之評估機制,定期訂分析及評 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 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 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 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本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 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 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 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 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 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 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第7 規定,爰修 訂本條文。 |
~ 15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 與安全。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 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 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 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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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宜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 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 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 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 其規章、及對外文件及公司網 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 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 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 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 執行。 本公司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 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 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 保存。 |
(承諾與執行) 新增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 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 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 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 活動中確實執行。 新增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第8 規定,爰修 訂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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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 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 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 益。 |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 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 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 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 式之不正當利益。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相關 文字。 |
~ 16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 十一 條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 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 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 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 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 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 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 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 交易優勢。 |
同上。 | |
| 第 十二 條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 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 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 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同上。 | |
| 第 十三 條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 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 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 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 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 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 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同上。 | |
| 第 十四 條 |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 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 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 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 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 之行為。 |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 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 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 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 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 財產權之行為。 |
同上。 |
~ 17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 十六 條 |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 係人)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 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 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 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 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 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 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 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 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 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 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 係人)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 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 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 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 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 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 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 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 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 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 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 務。 |
同上。 | ||
| 第 十七 條 |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 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 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 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 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 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 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宜 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 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 |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 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 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 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 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 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 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 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 |
1.配合「上 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 營守則」 第17 規 定,爰修 訂本條 文。 2.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 監察人相 關文字。 |
~ 18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 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 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 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 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 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 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 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 作成報告。 |
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 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 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 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 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 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 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 作成報告。 |
|||
| 第 十八 條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 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 防範方案。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 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相關 文字。 |
|
| 第 十九 條 | (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 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 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 |
(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 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 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 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
同上。 |
~ 19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突。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 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 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 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理人、受僱人、 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 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 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 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 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 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 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 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 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 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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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 條 |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 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 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 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 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 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 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 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 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 宜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 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 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配合「上市 上櫃公司 誠信經營 守則」第20 規定,爰修 訂本條文。 |
~ 20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二十一條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 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 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 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 列事項: 以下(略)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 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 應涵蓋下列事項: 以下(略)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二十二條 |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 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 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 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 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 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 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 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 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 果。 以下(略) |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 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 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 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 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 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 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 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 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 為之後果。 以下(略) |
同上。 | |
| 第二十三條 | (檢舉制度)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 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 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 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 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 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 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 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 至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 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 |
(檢舉制度)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 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 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 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 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 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 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 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 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 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 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 |
1.配合「上 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 營守則」 第23 規 定,爰修 訂本條 文。 2.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 監察人相 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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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 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 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 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 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 之紀錄與保存。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 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 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 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 |
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新增 三、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 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 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 保密。 五、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 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六、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 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
| 第二十六條 |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 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受任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 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 之落實成效。 |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 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人及受任人提出建議,據以檢 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 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 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刪除監 察人相關 文字。 |
||
| 第二十七條 | (實施及修正) 本守則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守則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 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 |
(實施及修正) 本守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 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守則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 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 |
同上。 |
~ 22 ~
| 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 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刪除 |
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 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於設置審計委員會後, 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 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
| 第二十八條 | 本守則於民國104年3月18日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一修訂於民國109 年11 月4 日。 第二修訂於民國110 年3 月10 日。 |
本守則於104年3月18日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一修訂於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4日。 新增 |
新增修訂 次數及日 期。 |
~ 23 ~
【附件五】
禾伸堂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企業社會責任是禾伸堂企業營運策略之一,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是我們的目標,我們將 RBA 行為準則整合於經營策略中,全體同仁將努力實踐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
一、遵守法律,尊重商業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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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誠信:宣導清廉自省,不違反法律從事勾結行為,不謀取非法的利益。
-
無不正當利益:不得收送賄賂、採取違背商業道德之手段獲利與造成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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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透明:透明揭露企業經營活動、公司治理、組織結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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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遵守與夥伴之知識產權協議,維護知識產權,不任意對外公開或揭露。
-
公平經營:提倡公平競爭、與客戶平等互重、遵守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條例,不得透過聯 合壟斷、勾結行為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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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保護:鼓勵所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回饋與建議,不得洩漏、報復申訴者,並且保護其 權益。
二、遵循相關法令要求,落實對環境友善措施,打造綠色企業:
-
綠色產品:降低對環境衝擊,開發環保節能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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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產:持續改善製程,減低廢棄物排放量,不使用衝突礦產。 3. 綠色教育:宣導環保教育,創造優質生活。
三、所有營運區域,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及適用之勞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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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強迫勞動:禁止向工作者收取費用、押金、扣押證件,嚴禁使用包括非自願性與剝削 性監獄囚工、契約限制勞動、抵債勞動、奴役勞動、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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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用童工:不僱用童工,建構童工審查機制與誤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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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及工時:員工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及福利,皆符合法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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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管理:尊重員工,杜絕任何不人道管理方法,提供企業和個人雙贏的職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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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不因年齡、性別、宗教信仰、種族、政治立場、國籍 … 等各種因素歧視任何人; 任何員工或應徵者都不受歧視或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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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結社:尊重員工自由結社以及和企業協商談判的權益。
-
四、透過職業風險控制,提供員工適當安全訓練、防護用具,評估公司內工作危害之風險建立 並維持健康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供員工安全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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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懷弱勢,鼓勵員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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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踐公司治理,積極創造公司價值,提升股東權益,朝向持續改善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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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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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九 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一○九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國一○八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 證審字第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 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 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部分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 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部分 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認列對部份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占資產總額之 2.52% 及 2.77% ,民國一○九 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分別占稅前淨利之 1.16% 及 0.41% 。
~ 25 ~
==> picture [50 x 2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度個 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 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收入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係從事積層陶瓷電容器之產銷、各種積體電路、模組及其 他電子零組件之進出口買賣業務。因此預期收入認列為報告使用者或收受者關切之事項, 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 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收入認列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 與執行,比較前十大交易對象之收入進行分析,評估有無重大異常,以及選定財務報導日 前後一段期間,核對收入交易紀錄及各項憑證涵蓋於適當之期間。 二、應收帳款之評價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1(1)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應收帳款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帳款減 損提列情形請詳附註附註六(四)。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係按可收回性衡量,由於所處產業景氣波動大, 個體財務報告出具前未必能獲取足夠之回收資訊,且可收回性之衡量涉及管理階層專業判 斷,因此應收帳款之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 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應收帳款收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設計與執行;取得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減損評估之政策,評估管理當局對應 收帳款備抵評價之假設、該產業近期信用狀況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收款情 形;分析應收帳款帳齡表及抽核期後收款紀錄以了解有無重大逾期之帳款等;以及評估禾 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財務報導日之備抵減損損失之適足性。 三、存貨之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減損之會計估計及假設 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減損提列情形請詳附註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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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產品市場變化快速,影響其相關產品的銷 售波動,導致存貨之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存貨之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禾伸 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 減損提列政策之合理性,評估管理當局對存貨備抵評價之假設及以前年度實際發生呆滯及 報廢存貨情形;核對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依所訂之政策進行存貨評價;檢視存 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瞭解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所採用 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評估禾伸堂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財務報導日之備抵損失之適足性;以及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 之揭露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禾伸堂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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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禾伸堂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 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 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禾伸堂企業股份有 限公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度 個 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 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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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3300 號 : 核准簽證文號 (88) 台財證 ( 六 ) 第 18311 號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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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9.12.31 108.12.31 |
金 額 % 金 額 % |
$ 1,903,447 14 1,298,648 11 |
12,540 - 36,090 - |
869,532 6 651,203 5 |
87,260 1 84,342 1 |
715,780 5 699,676 6 |
179,604 1 142,684 1 |
2,388 - 1,942 - |
3,770,551 27 2,914,585 24 |
423,932 3 50,000 - |
68,211 1 64,398 1 |
2,318 - 599 - |
71,841 1 66,242 1 |
- - 256,937 2 |
6 - 6 - |
566,308 5 438,182 4 |
566,308 5 438,182 4 |
4,336,859 32 3,352,767 28 |
1,579,908 12 1,579,908 13 |
1,579,908 12 1,579,908 13 |
3,109,960 23 3,402,323 28 |
3,109,960 23 3,402,323 28 |
1,638,205 12 1,638,205 12 |
128,821 1 132,916 1 |
2,873,375 21 2,372,512 19 |
2,873,375 21 2,372,512 19 |
4,640,401 34 4,143,633 32 |
4,640,401 34 4,143,633 32 |
(51,074) - (47,294) - |
(71,310) (1) (81,527) (1) |
(71,310) (1) (81,527) (1) |
(122,384) (1) (128,821) (1) |
(122,384) (1) (128,821) (1) |
9,207,885 68 8,997,043 72 |
9,207,885 68 8,997,043 72 |
$ 13,544,744 100 12,349,810 100 |
會計主管: | |||||||||||||
|---|---|---|---|---|---|---|---|---|---|---|---|---|---|---|---|---|---|---|---|---|---|---|---|---|---|---|---|---|---|---|---|---|---|---|---|---|---|---|---|---|---|---|---|---|---|---|---|---|---|---|---|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09.12.31 108.12.31 |
金 額 % 金 額 % 負債及權益 |
流動負債: | 3,412,615 25 3,461,176 28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199,779 1 137,242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九)) |
2,120,533 16 1,805,869 15 2170 應付帳款 |
495,098 4 436,313 4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92,758 1 134,912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二)) |
1,990,735 15 2,241,596 18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
25,284 - 10,847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四)) |
8,336,802 62 8,227,955 67 流動負債合計 |
非流動負債: | 9,905 - 9,990 -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三)) |
- - 7,854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六)) |
1,928,011 14 1,074,307 9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
3,160,713 24 2,695,848 22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五)) |
4,668 - 2,519 - 26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附註六(七)) |
50,126 - 58,093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
35,987 - 261,742 2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8,532 - 11,502 - 負債總計 |
5,207,942 38 4,121,855 33 權益(附註六(十五)(十七)): |
3110 普通股股本 |
3200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
3350 未分配盈餘 |
保留盈餘合計 | 其他權益: |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其他權益合計 | 權益總計 | 13,544,744 100 12,349,810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 | $ | ||||||||||||||||||||||||||||||||||||||||||||||||||
| 資 產 |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1150 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十九))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四)(十九)及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 |
130X 存貨(附註六(六)) |
1410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 |
流動資產合計 | 非流動資產: |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及七)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六)) |
1915 預付設備款(附註七)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附註八)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資產總計 | 董事長: |
~ 29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九)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五)、七及十二) 營業毛利 5910 加:未實現銷貨損益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五)(二十)、七及十二): 6100 推銷及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附註六(四))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七):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7100 利息收入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六))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 評價損益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 類至損益之項目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附註六(十八))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單位:新台幣元)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單位:新台幣元) |
109年度 | 108年度 金額 % 11,663,523 100 9,092,623 78 |
|---|---|---|
| 金額 % $ 12,389,397 100 9,740,094 79 |
||
| 2,649,303 21 (20,655) - |
2,570,900 22 (173) - |
|
| 2,628,648 21 |
2,570,727 22 |
|
| 734,439 6 188,907 2 - - |
658,162 6 194,355 2 (6,077) - |
|
| 923,346 8 |
846,440 8 |
|
| 1,705,302 13 |
1,724,287 14 |
|
| 16,811 - (13,601) - (78,445) (1) 12,832 - |
37,442 - (12,923) - (709,663) (6) 16,428 - |
|
| (62,403) (1) |
(668,716) (6) |
|
1,642,899 12 330,554 3 |
1,055,571 8 262,771 2 |
|
| 1,312,345 9 |
792,800 6 |
|
| (7,746) - 8,646 - (145) - 1,571 - |
(4,542) - 4,074 - - - 1,946 - |
|
| 2,326 - |
1,478 - |
|
| (3,780) - - - |
(1,925) - - - |
|
| (3,780) - |
(1,925) - |
|
| (1,454) - |
(447) - |
|
| $ 1,310,891 9 |
792,353 6 |
|
| $ 8.31 |
5.02 |
|
| $ 8.20 |
4.96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picture [55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0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損 |
構財務報表 益按公允價值衡 |
換算之兌換 量之金融資產未 |
差 額 實現利(損)益 權益總額 |
(45,369) (87,547) 9,648,921 |
(45,369) (87,547) 9,648,921 |
- - 792,800 |
(1,925) 6,020 (447) |
(1,925) 6,020 (447) |
(1,925) 6,020 792,353 |
(1,925) 6,020 792,353 |
- - - |
- - - |
- - (1,421,917) |
- - (22,314) |
- - (22,314) |
(47,294) (81,527) 8,997,043 |
(47,294) (81,527) 8,997,043 |
- - 1,312,345 |
(3,780) 10,217 (1,454) |
(3,780) 10,217 (1,454) |
(3,780) 10,217 1,310,891 |
(3,780) 10,217 1,310,891 |
- - (789,954) |
- - - |
- - (315,982) |
- - (17,729) |
- - 23,616 |
- - 23,616 |
(51,074) (71,310) 9,207,885 |
(51,074) (71,310) 9,207,885 |
會計主管: | |||||||
|---|---|---|---|---|---|---|---|---|---|---|---|---|---|---|---|---|---|---|---|---|---|---|---|---|---|---|---|---|---|---|---|---|---|---|---|---|---|---|---|---|
| 未分配 | 盈 餘 | 3,438,564 | 792,800 | (4,542) | 788,258 | (278,161) | (132,916) | (1,421,917) | (21,316) | 2,372,512 | 1,312,345 | (7,891) | 1,304,454 | (789,954) | 4,095 | - | (17,729) | (3) | 2,873,375 | |||||||||||||||||||||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保留盈餘 | 普通股 法定盈 特別盈 |
股 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餘公積 |
1,579,908 3,403,321 1,360,044 - |
- - - - |
- - - - |
- - - - |
- - 278,161 - |
- - - 132,916 |
- - - - |
- (998) - - |
1,579,908 3,402,323 1,638,205 132,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95) |
- (315,982) - - |
- - - - |
- 23,619 - - |
1,579,908 3,109,960 1,638,205 128,821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 | $ | |||||||||||||||||||||||||||||||||||||||
| 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實際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董事長: |
~ 31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投資利益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未實現銷貨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增加)減少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租賃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9年度 | 108年度 1,055,571 |
|---|---|---|
| $ 1,642,899 | ||
462,578 - (22,264) 13,601 (12,832) (499) 78,445 (78) (84) - 20,655 |
423,298 (6,077) (13,538) 12,923 (16,428) (155) 709,663 (2,252) - 1,377 173 |
|
539,522 |
1,108,984 |
|
(40,188) (314,664) (58,785) 42,223 250,861 (14,437) |
57,691 293,829 323,336 (77,993) 196,248 10,492 |
|
(134,990) |
803,603 |
|
(23,550) 218,329 2,918 16,013 (2,147) |
12,420 (106,380) (27,926) (374,192) (1,662) |
|
211,563 |
(497,740) |
|
76,573 |
305,863 |
|
616,095 |
1,414,847 |
|
2,258,994 12,763 499 (13,510) (280,284) |
2,470,418 16,484 155 (12,940) (793,755) |
|
1,978,462 |
1,680,362 |
|
(20,000) 20,000 (1,191,485) 274 (670,468) 136 (7,030) (28,035) 17 |
- - - - (729,527) 2,530 900 56,872 - |
|
| (1,896,591) | (669,225) |
|
604,799 723,932 (350,000) (3,227) (1,105,936) |
288,732 50,000 - (3,217) (1,421,917) |
|
(130,432) |
(1,086,402) |
|
(48,561) 3,461,176 |
(75,265) 3,536,441 |
|
$ 3,412,615 |
3,461,176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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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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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禾伸堂集團)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禾伸堂集團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九年及一○ 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國一○八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 證審字第 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 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禾伸堂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 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列入禾伸堂集團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中,有關部分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部分子公司 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子公司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3.07% 及 3.65%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 7.37% 及 5.96% 。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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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九年度及一○八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及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與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 在案,備供參考。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禾伸堂集團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收入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禾伸堂集團主係從事積層陶瓷電容器之產銷、各種積體電路、模組及其他電子零組件 之進出口買賣業務。因此預期收入認列為報告使用者或收受者關切之事項,收入認列之測試 為本會計師執行該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收入認列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 行,比較前十大交易對象之收入進行分析,評估有無重大異常,以及選定財務報導日前後一 段期間,核對收入交易紀錄及各項憑證涵蓋於適當之期間。
二、應收帳款之評價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1(1)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應收帳款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帳款減損 提列情形請詳附註六(四)。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禾伸堂集團之應收帳款係按可收回性衡量,由於所處產業景氣波動大,合併財務報告 出具前未必能獲取足夠之回收資訊,且可收回性之衡量涉及管理階層專業判斷,因此應收 帳款之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禾伸堂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應收帳款收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設計與執行;取得禾伸堂集團應收帳款減損評估之政策,評估管理當局對應收帳款備抵評價 之假設、該產業近期信用狀況及禾伸堂集團以前年度收款情形;分析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及 抽核期後收款紀錄以了解有無重大逾期之帳款等;以及評估禾伸堂集團於財務報導日之備抵 減損損失之適足性。
三、存貨之評價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減損之會計估計及假設 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減損提列情形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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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產品市場變化快速,影響其相關產品的銷 售波動,導致存貨之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存貨之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禾伸 堂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禾伸堂集團存貨減損提列政策 之合理性,評估管理當局對存貨備抵評價之假設及該集團以前年度實際發生呆滯及報廢存貨 情形;核對禾伸堂集團是否已依所訂之政策進行存貨評價;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 貨庫齡變化情形;瞭解禾伸堂集團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 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評估禾伸堂集團於財務報導日之備抵損失之適足性;以及 評估禾伸堂集團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之揭露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禾伸堂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禾伸堂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禾伸堂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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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禾伸堂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禾伸堂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 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 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禾伸堂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 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 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禾伸堂集團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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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3300 號 : 核准簽證文號 (88) 台財證 ( 六 ) 第 18311 號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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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9.12.31 108.12.31 |
金 額 % 金 額 % |
2,145,526 15 1,480,864 10 |
81,189 1 101,339 1 |
1,053,184 7 774,283 5 |
48,094 - 48,152 - |
916,362 6 1,668,399 12 |
197,508 2 159,249 1 |
13,404 - 15,384 - 19,296 - 19,230 - 4,474,563 31 4,266,900 29 |
13,404 - 15,384 - 19,296 - 19,230 - 4,474,563 31 4,266,900 29 |
440,502 3 85,833 1 68,211 - 64,398 - 28,721 - 27,186 - |
71,841 - 66,242 - |
2,276 - 2,329 - |
2,276 - 2,329 - |
611,551 3 245,988 1 |
611,551 3 245,988 1 |
5,086,114 34 4,512,888 30 |
5,086,114 34 4,512,888 30 |
1,579,908 11 1,579,908 11 3,109,960 21 3,402,323 24 |
1,579,908 11 1,579,908 11 3,109,960 21 3,402,323 24 |
1,579,908 11 1,579,908 11 3,109,960 21 3,402,323 24 |
1,579,908 11 1,579,908 11 3,109,960 21 3,402,323 24 |
1,638,205 11 1,638,205 12 |
128,821 1 132,916 1 |
2,873,375 20 2,372,512 17 |
2,873,375 20 2,372,512 17 |
4,640,401 32 4,143,633 30 |
4,640,401 32 4,143,633 30 |
(51,074) - (47,294) - |
(71,310) - (81,527) - |
(71,310) - (81,527) - |
(122,384) - (128,821) - |
(122,384) - (128,821) - |
9,207,885 64 8,997,043 65 |
9,207,885 64 8,997,043 65 |
335,921 2 634,961 5 |
335,921 2 634,961 5 |
9,543,806 66 9,632,004 70 |
9,543,806 66 9,632,004 70 |
14,629,920 100 14,144,892 100 |
14,629,920 100 14,144,892 100 |
會計主管: | |||||||||
|---|---|---|---|---|---|---|---|---|---|---|---|---|---|---|---|---|---|---|---|---|---|---|---|---|---|---|---|---|---|---|---|---|---|---|---|---|---|---|---|---|---|---|---|---|---|---|---|---|---|---|---|
| $ | $ | ||||||||||||||||||||||||||||||||||||||||||||||||||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09.12.31 108.12.31 |
金 額 % 金 額 % 負債及權益 |
流動負債: | 4,459,782 30 4,576,086 32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二)及八) |
308,995 2 151,879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二十)) |
3,109,196 21 2,703,312 19 2170 應付帳款 |
122,710 1 157,908 1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1,404 - 6,865 -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三)) |
2,280,969 16 2,450,602 18 97,891 1 90,065 1 10,380,947 71 10,136,717 72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五))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四)及八) 流動負債合計 |
28,088 - 40,590 - 84,940 1 77,004 1 376,166 3 319,979 2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四)及八)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七))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五)) |
3,611,113 25 3,174,582 23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
41,609 - 42,184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
13,744 - 16,275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0,933 - 59,009 - 負債總計 |
12,728 - 253,790 2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八)): |
29,652 - 24,762 - 4,248,973 29 4,008,175 28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
3350 未分配盈餘 |
保留盈餘合計 | 其他權益: |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34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其他權益合計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36XX 非控制權益 |
權益總計 | 14,629,920 100 14,144,892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 | ||||||||||||||||||
| $ | $ | ||||||||||||||||||||||||||||||||||||||||||||||||||
| 資 產 |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115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四)(二十)及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30X 存貨(附註六(六)) |
1410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及八)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 |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一))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七)) |
1915 預付設備款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附註八)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資產總計 | 董事長: |
~ 37 ~
合併綜合損益表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五)(十六)及七)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及管理費用(附註六(十一)(十五)(十六)(二十一)) 6300 研究發展費用(附註六(十一)(十五)(十六)(二十一))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附註六(四))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十一)(二十二))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五))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7100 利息收入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七))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本期淨利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九))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109年度 | 108年度 金額 % 14,601,179 100 11,550,634 79 |
|---|---|---|
| 金額 % $ 14,830,428 100 11,748,577 79 |
||
3,081,851 21 |
3,050,545 21 |
|
1,263,694 9 309,703 2 (1,403) - |
1,825,972 13 363,790 2 (1,655) - |
|
1,571,994 11 |
2,188,107 15 |
|
1,509,857 10 |
862,438 6 |
|
59,015 - (18,291) - 24,187 - 16,823 - |
60,790 - (16,565) - 20,539 - 20,868 - |
|
81,734 - |
85,632 - |
|
1,591,591 10 361,801 2 |
948,070 6 286,342 2 |
|
1,229,790 8 |
661,728 4 |
|
(7,746) - 12,861 - (145) - 1,571 - |
(4,542) - 9,450 - - - 1,946 - |
|
6,541 - |
6,854 - |
|
(1,185) - - - |
(2,236) - - - |
|
| (1,185) - |
(2,236) - |
|
5,356 - |
4,618 - |
|
$ 1,235,146 8 |
666,346 4 |
|
$ 1,312,345 9 (82,555) (1) |
792,800 5 (131,072) (1) |
|
$ 1,229,790 8 |
661,728 4 |
|
$ 1,310,891 9 (75,745) (1) |
792,353 5 (126,007) (1) |
|
$ 1,235,146 8 |
666,346 4 |
|
$ 8.31 $ 8.20 |
5.02 4.96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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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非控制 | 權 益 權益總額 |
527,151 10,176,072 |
527,151 10,176,072 |
(131,072) 661,728 |
5,065 4,618 |
5,065 4,618 |
(126,007) 666,346 |
(126,007) 666,346 |
- - |
- - |
- (1,421,917) |
- (22,314) |
233,817 233,817 |
233,817 233,817 |
634,961 9,632,004 |
634,961 9,632,004 |
(82,555) 1,229,790 |
6,810 5,356 |
6,810 5,356 |
(75,745) 1,235,146 |
(75,745) 1,235,146 |
- (789,954) |
- - |
- (315,982) |
- (17,729) |
(223,295) (199,679) |
(223,295) (199,679) |
335,921 9,543,806 |
||||||||||
|---|---|---|---|---|---|---|---|---|---|---|---|---|---|---|---|---|---|---|---|---|---|---|---|---|---|---|---|---|---|---|---|---|---|---|---|---|---|---|---|
| 歸屬於母 | 公司業主 | 權益總計 | 9,648,921 | 792,800 | (447) | 792,353 | - | - | (1,421,917) | (22,314) | - | 8,997,043 | 1,312,345 | (1,454) | 1,310,891 | (789,954) | - | (315,982) | (17,729) | 23,616 | 9,207,885 | ||||||||||||||||||
|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 |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損益按公允價值 |
法定盈 特別盈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衡量之金融資產 |
資本公積 餘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差 額 未實現損益 |
3,403,321 1,360,044 - 3,438,564 (45,369) (87,547) |
- - - 792,800 - - |
- - - (4,542) (1,925) 6,020 |
- - - 788,258 (1,925) 6,020 |
- 278,161 - (278,161) - - |
- - 132,916 (132,916) - - |
- - - (1,421,917) - - |
(998) - - (21,316) - - |
- - - - - - |
3,402,323 1,638,205 132,916 2,372,512 (47,294) (81,527) |
- - - 1,312,345 - - |
- - - (7,891) (3,780) 10,217 |
- - - 1,304,454 (3,780) 10,217 |
- - - (789,954) - - |
- - (4,095) 4,095 - - |
(315,982) - - - - - |
- - - (17,729) - - |
23,619 - - (3) - - |
3,109,960 1,638,205 128,821 2,873,375 (51,074) (71,310) |
||||||||||||
| 普通股 | 股 本 | 1,579,908 | - | - | - | - | - | - | - | - | 1,579,908 | - | - | - | - | - | - | - | - | 1,579,908 | |||||||||||||||||||
| $ | $ | ||||||||||||||||||||||||||||||||||||||
| 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非控制權益 |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實際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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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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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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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其他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及帳款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子公司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租賃本金償還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董事長: 經理人: |
109年度 | 108年度 948,070 |
|---|---|---|
| $ 1,591,591 | ||
513,342 3,113 (1,403) (51,023) 18,291 (16,823) (2,014) (24,187) 29 (14,889) - (2) |
480,350 3,056 (1,655) (36,957) 16,565 (20,868) (619) (20,539) (2,332) 179 1,377 (2) |
|
424,434 |
418,555 |
|
(107,439) (404,813) 35,089 169,633 (7,826) |
172,332 584,317 (75,314) 145,053 3,341 |
|
(315,356) |
829,729 |
|
(20,150) 278,901 (58) (752,103) (2,147) |
39,443 (122,520) 13,953 241,848 (1,662) |
|
(495,557) |
171,062 |
|
(810,913) |
1,000,791 |
|
(386,479) |
1,419,346 |
|
1,205,112 16,932 2,014 (18,225) (304,611) |
2,367,416 21,059 619 (16,494) (838,867) |
|
901,222 |
1,533,733 |
|
4,551 (20,000) 48,006 (52,968) 274 - (675,964) 462 - (4,943) (12,728) 20,558 |
45,523 - 26,655 - - (351) (777,546) 3,084 (1,270) (3,261) 53,969 20,542 |
|
(692,752) |
(632,655) |
|
664,662 723,932 (369,264) (18,629) (53) (1,105,936) (217,403) |
428,948 50,000 (15,141) (20,368) (36) (1,421,917) 211,383 |
|
(322,691) |
(767,131) |
|
(2,083) (116,304) 4,576,086 |
461 134,408 4,441,678 |
|
$ 4,459,782 |
4,576,086 |
|
會計主管: |
~ 40 ~
【附件八】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九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民國一○九年度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 | 金額小計 | 金額合計 |
| 本年度稅後損益 加: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實際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本期變動數 本年度未分配盈餘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註2) 減:提列(迴轉)權益減項特別盈餘公積 本年度可供未分配盈餘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未分配盈餘合計 減:本年度分配項目 股東股息及紅利(現金)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312,344,795 (7,745,512) (144,575) (17,729,598) (3,515) |
1,293,158,774 1,586,652,276 |
| 1,286,721,595 0 (6,437,179) |
||
| 2,879,811,050 1,263,926,232 |
||
| 1,615,884,818 |
-
註 1 :本公司盈餘分配股東之股利計算至元為止,股數計算以 110 年 2 月 28 日本公司流通在外 股份總數 157,990,779 股計算。
-
註 2 :本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依「公司法」第 237 條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20 條規定,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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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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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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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附件九】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 織之,定名為禾伸堂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Holy Stone Enterprise Co., Ltd.」。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 織之,定名為禾伸堂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
增訂公司英 文名稱。 |
||||||
| 第 四 章 | 董事及 | 審計委員會 | 董事及 | 監察人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 十三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席次 由董事會議定。董事名額中, 至少設置獨立董事三人,且不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 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 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人中選 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 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提名、選任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主管機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 第198 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 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不得具下列關係。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 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中選任,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 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 下列關係。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修 訂獨立董事 人數並刪除 監察人相關 文字;另併入 原第13條之 1 規定並修 訂部分文 字。 |
~ 42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十三 條 之一 |
併入第十三條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 2 規定,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 立董事之提名、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悉依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其實施相關事宜,悉依「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時,應依「公 司法」第198 條規定辦理,獨 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 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訂獨立董 事人數並刪 除監察人文 字,並將本 條文併入第 13 條規定, 爰刪除本條 文。 |
||
| 第 十三 條 之一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4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會,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 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 定監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事 項、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循事 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新增 | 新增設置審 計委員會法 律依據。 |
||
| 第 十四 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 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推選董事長一 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 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 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 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 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推選董事長一 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 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 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 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 |
配合法令及 設置審計委 員會,刪除 監察人文字 及其職權規 定。 |
~ 43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董事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 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 依照「公司法」第205 條規定 委任代理人出席。 董事應依董事會及股東會所採 行之決議行使其職權,董事會 之職權如下: 一、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 劃之審議。 二、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三、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 審議。 四、股東會決議之執行。 五、總經理提請核議事項之審 議。 六、股東會之召開及業務報告。 七、其他法令應行處理之業務。 刪除 |
之。 董事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須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 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 依照「公司法」第205 條規定 委任代理人出席。 董事應依董事會及股東會所採 行之決議行使其職權,董事會 之職權如下: 一、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 劃之審議。 二、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三、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 審議。 四、股東會決議之執行。 五、總經理提請核議事項之審 議。 六、股東會之召開及業務報告。 七、其他法令應行處理之業務。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 得出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 得參與表決,監察人之職權如 下: 一、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二、審查會計簿冊及文件。 三、其他法令應行處理或監督 之業務。 |
|||||
| 第 十六 條 | 全體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得 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 及貢獻,並參酌同業水準,授 權董事會訂定之。 全體董事之責任保險,得考量 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授權董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及 報酬,得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並參酌同業 水準,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保 險,得考量公司業務及財務狀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文字。 |
~ 44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事會訂定之。 | 況,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
| 第 十八 條 | 本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 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 |
本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 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修訂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 十九 條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 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 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 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 勞不低於7%及董事酬勞不高 於3%。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 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 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於股東會。前項董事酬勞僅 得以現金為之。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 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 之。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 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 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 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 勞不低於7%及董監酬勞不高 於3%。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 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 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於股東會。前項董監酬勞僅 得以現金為之。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 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 之。 |
同上 |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0年5月 6日。 第一次~第二十七次修訂 (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109 年 6月9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 6 月7 日。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0年5月 6日。 第一次~第二十七次修訂 (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109 年 6月9日。 新增 |
新增修訂次 數及日期。 |
~ 45 ~
【附件十】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八 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 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 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175條第1項規定為假決議,並 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 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以下(略)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 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 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175條第1項規定為假決議, 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以下(略) |
配合法令 修訂。 |
||
| 第 十五 條 | 議案表決或選舉議案之監票及 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 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 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 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 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議案表決或選舉議案之監票及 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 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 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並作成紀錄。 新增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 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與法令 修訂。 |
~ 46 ~
| 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 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 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永久保存。 |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 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 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 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 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 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 期間,應永久保存。 |
||
| 第 十九 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修訂時亦同。 本規則訂於中華民國87年4月8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88年4月23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9年3月31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1年6月19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97年6月11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4年6月9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9年6月9 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 |
本規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修訂時亦同。 本規則訂於87年4月8日。 第一次修訂於88年4月23日。 第二次修訂於89年3月31日。 第三次修訂於91年6月19日。 第四次修訂於97年6月11日。 第五次修訂於104年6月9日。 第六次修訂於109年6月9日。 新增 |
新增修訂 次數及日 期。 |
~ 47 ~
【附件十一】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辦法名稱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 會修訂。 |
|||
| 第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 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之。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並 增列章程規 定為本辦法 之法源。 |
||||
| 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 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應依照 「公司法」第192 條之1 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採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董事 (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九二條 之一及第二一六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 |
||||
| 第 三 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 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 |
同上。 | ||||
| 第 五 條 | 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 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 開驗。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 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 票員當眾開驗。 |
同上 | ||||
| 第 八 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規 定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 票箱者。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 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 票箱者。 |
配合法令修 訂。 |
~ 48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 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 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分配選 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 者。 刪除 刪除 對於選舉票之效力認定有疑問 者,應由監票員依上述規定認 定是否無效或作廢。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 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 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 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 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 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 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 統一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 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對於選舉票之效力認定有疑問 者,應由監票員依上述規定認 定是否無效或作廢。 |
||||
| 第 九 條 |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 章程所定之名額,依電子投票 平台及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 事、非獨立董事。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刪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 依電子投票平台及選舉票統計 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 人。 新增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 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 或監察人,其缺額由股東會另 行選任。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監察人 相關文字並 配合法令酌 做文字修 訂。 |
~ 49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 十 條 | 刪除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不另 選舉監察人。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 刪除本條 文。 |
|
| 第 十 條 | 投票完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 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 場宣佈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 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 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各候選人得票權數得由 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之。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調整條次 (原第11 條),並配合 法令酌做文 字修訂。 |
|
| 第 十一 條 | 不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 3 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者,當 選失其效力。 |
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 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 當選失其效力。 |
調整條次 (原第12 條),並酌做 文字修訂。 |
|
| 第 十二 條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通知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 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調整條次 (原第13 條)並配合 設置審計委 員會,刪除 監察人相關 文字。 |
|
| 第 十三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 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 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調整條次 (原第14 條)。 |
|
| 第 十四 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87 年4 月 8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1 年6 月19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6 年6 月15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 |
本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 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 月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 月九日。 新增 |
調整條次 (原第15 條),並 新增修訂次 數及日期。 |
~ 50 ~
【附件十二】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 二 條 |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 第36 條之1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 理。 |
酌作文 字 修 訂。 |
| 第 六 條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二)(略) (三)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依規定將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 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交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二)(略) (三)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 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 司依規定將取得或處 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 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 錄;本公司如設置審計 委員會,重大之資產交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配合設 置審計 委 員 會,酌 作文字 修訂。 |
~ 51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以下(略)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以下(略) |
||
| 第 八 條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略) (二)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應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依規定將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 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 本公司重大資產之交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略) (二)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本公司依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與理由列入會議紀 錄。本公司如設置審 計委員會,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
同上 |
~ 52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以下(略) | 算之。 以下(略) |
||
| 第 九 條 | 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一)~(七)(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 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 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三億元內 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 |
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一)~(七)(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 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三億元內 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 |
同上。 |
~ 53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資產之交易,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四)(略)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 產,如經按本條第 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辦理下列事項。且本 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 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 開發行公司經下述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或 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 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證券主管機 關同意後,始得動用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本公司如設置審計 委員會,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 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四)(略)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 產,如經按本條第 三項第(一)、(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辦理下列事項。且本 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 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 開發行公司經下述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者,應俟高價購入或 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 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證券主管機 關同意後,始得動用 |
~ 54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該特別盈餘公積。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 產 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41條 第1 項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 配股。對本公司之 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 發行公司,亦應就 該提列數額按持股 比例依「證券交易 法」第41 條第1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 董事成員應依「公 司法」第218 條規 定辦理。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 (五)款第1 目及 第2 目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六)~(七)(略) |
該特別盈餘公積。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 產 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 增資配股。對本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 公開發行公司,亦 應就該提列數額按 持股比例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2.監察人應依「公司 法」第二百十八條 規定辦理。本公司 如設置審計委員 會,審計委員會之 獨立董事準用前述 之規定。 3.應將本款第三項第 (五)款第1 目及 第2 目處理情形提 報股東會,並將交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六)~(七)(略) |
||
| 第 十 條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 序 以上(略) 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 序 以上(略) 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
同上。 |
~ 55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 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 形並分析交易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二)(略) 四、定期評估方式(略)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 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四)(略) (五)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應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依規定將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反對或 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本公司重大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 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 形並分析交易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監察人及 獨立董事。本公司如 設置審計委員會,審 計委員會準用前述之 規定。 (二)(略) 四、定期評估方式(略)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 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四)(略) (五)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 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本公司依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與理由列入會議紀 錄。本公司如設置審 計委員會,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56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算之。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算之。 |
||||
| 第十五條 | 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 正時亦同。本公司將本處理程序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 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 錄。 前項審計委員會決議,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
實施與修訂 一、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 司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 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 紀錄。 二、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 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同上。 | ||
| 第十六條 |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訂於中華民國87 年3月6日。 第一次修訂於88 年11月24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0 年3 月 |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訂於八十七年三 月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修訂於九十年三月八 |
酌做文 字修訂 並 新 增,修 訂次數 及 日 期。 |
~ 57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8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2年5 月 28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96 年6 月 15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1 年6 月5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06 年6 月7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08 年6 月5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 |
日。 第三次修訂於 二十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 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 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 十一日。 第七次修訂於 七日。 第八次修訂於 五日。 新增 |
九十二年五月 九十六年六月 一O 一年六月 一O 三年六月 一O 六年六月 一O 八年六月 |
~ 58 ~
【附件十三】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依據及定義) 以下(略) |
(新增) 以下(略) |
增訂條文 標題。 |
||
| 第 四 條 | 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以上(略)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 項,經本公司財務單位徵信 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 定,重大資金貸與應依相關 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 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 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動用,惟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該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四~五(略)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合本處理程序規 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 應訂定改善計畫,經董事長 |
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以上(略)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 項,經本公司財務單位徵信 後,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 定。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 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 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 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動用,惟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該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四~五(略)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合本處理程序規定 或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及法令 規定,酌 作文字修 訂。 |
~ 59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 消除,同時將相關改善計畫 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 程完成改善。 |
計畫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 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
|||
| 第 七 條 | 內部控制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以下(略) |
內部控制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及獨立董事。 以下(略)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酌作 文字修 訂。 |
|
| 第 九 條 | 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 程序 以上(略) 三、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 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列為 每季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 情形並應列為向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 要項目,如發現重大違規事 項,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 以下(略) |
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 程序 以上(略) 三、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 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列為 每季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 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各 獨立董事、監察人報告稽核 業務之必要項目,如發現重 大違規事項,即以書面通知 董事會及各獨立董事、監察 人。 以下(略) |
同上。 | |
| 第 十 條 | 生效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獨立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處理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生效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獨立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處理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同上 |
~ 60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明。 第一項審計委員會決議,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董 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
明。 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 者計算之。 |
||||
| 第十一條 | 附則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最近一次修訂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
附則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最近一次修訂於 109年6月9日。 |
修訂最近 一次修訂 日期。 |
~ 61 ~
【附件十四】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依據及定義) 以下(略) |
(新增) 以下(略) |
增訂條文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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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 規定辦理,並經董事會決議 同意後行之。董事會得授權 董事長於新台幣壹億元之 限額內,依本處理程序有關 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之。重大資金 貸與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 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 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 需要,而有超過本處理程序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 序所訂條件者,應經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 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 正本處理程序,報經股東會 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 超限部分。 |
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時,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 規定辦理,並經董事會決議 同意後行之。董事會得授權 董事長於新台幣壹億元之 限額內,依本處理程序有關 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 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 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 需要,而有超過本處理程序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 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 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 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 名聯保,並修正本處理程 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 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 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
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 會,酌作 文字修 訂。 |
~ 62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前項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前項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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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以上(略) 二、財務單位針對被背書保證公 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 估,評估事項應至少包括: (一)~(六)(略)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 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時,應明定其續後相 關管控措施,並會同 相關單位定期評估 相關控管風險及因 應計劃之執行情 形,並向審計委員會 報告。 (八)(略) 三~四(略)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 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 或金額超限時,財務單位應 訂定改善計畫,經董事長核 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 除,同時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以上(略) 二、財務單位針對被背書保證公 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 估,評估事項應至少包括: (一)~(六)(略)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 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時,應明定其續後相 關管控措施,並會同 相關單位定期評估 相關控管風險及因 應計劃之執行情 形,並向董事會報 告。 (八)(略) 三~四(略) 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 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 或金額超限時,財務單位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 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 善。 |
同上。 |
| 第 八 條 | 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 員會。 |
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及獨立董事。 |
同上。 |
~ 63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
| 第十一條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 以上(略)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若為他人提 供背書保證時,應依各自訂 定之「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五日 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證 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 書面彙總提供予本公司查 核。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 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列 為每季稽核項目之一,其稽 核情形並應列為向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 務之必要項目,如發現重大 違規事項,即以書面通知審 計委員會。 以下(略)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 以上(略)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若為他人提 供背書保證時,應依各自訂 定之「背書保證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五日 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證之 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 面彙總提供予本公司查核。 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 司之背書保證作業列為每季 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 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各獨 立董事、監察人報告稽核業 務之必要項目,如發現重大 違規事項,即以書面通知董 事會及各獨立董事、監察 人。 以下(略) |
同上。 |
| 第十二條 | 生效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 如有獨立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審計委員會決議,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
生效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獨立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本處理程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同上。 |
~ 64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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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附則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最近一次修訂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
附則 (一)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處理程序修訂於一○二 年六月十四日。 |
修訂最近 一次修訂 日期。 |
~ 65 ~
【附件十五】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職責範疇規則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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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 為確保本公司業務能正常運作,建立有效且周延嚴謹之監督機制,發揮監察 人之監督職能,以強化本公司內部之自我監督能力,並健全本公司之公司治 理制度,以盡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之責任,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第四章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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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責任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配合辦理事務等事項,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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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 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 態度確實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以維護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監察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依 法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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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監察人應熟悉有關法律規定,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及各部門之 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以先 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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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章程或經股東會決議明訂監察人之酬金。
-
本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基於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整體考量, 認有必要者,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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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 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以瞭解其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及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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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通知各監察 人,並將開會通知及充分之會議資料寄送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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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監察人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 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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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 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66 ~
-
第 九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應詳盡查核並出具報告書,並報告意見於股 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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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 之簿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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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惟公司 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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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規避或 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本公司應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 應由公司負擔。
-
第十一條 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 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公司可能之弊端,本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 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相 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管人員或 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 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監察人因錯誤或疏忽行為 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第十三條 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 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 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規則於 104 年 6 月 9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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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年4 月9 日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3 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 目前主要任職 | 1.禾伸堂企業(股)公司董事長兼 總經理 2.禾瑞亞科技(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董事兼總經理 3.禾伸堂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
禾伸堂企業(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董事 |
禾伸堂企業(股)公司監察人 | 1.禾伸堂企業(股)公司董事兼執 行副總經理 2.禾琦商貿(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董 事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 3.禾伸堂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董事長 |
1.禾伸堂企業(股)公司董事兼副 總經理 2.禾琦商貿(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董 事代表人 |
1.誠正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2.禾伸堂企業(股)公司監察人 |
|
| 主要經歷 | 松電貿(股)公司 經理 |
中山科學研究院 主任工程師 |
羚田投資(股) 公司董事長 |
矽科(股)公司董 事長 |
訊得(股)公司董 事長 |
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 |
|
| 學 歷 | 大同工學院電機 系學士 |
淡江大學管理科 學研究所碩士 |
台中商專企管科 學士 |
1.淡江大學物理系 學士 2.澳門科技大學工 商管理博士 |
大同工學院事業 經營系學士 |
輔仁大學會計系 學士 |
|
| 持有股數 (股) |
3,680,348 | 7,206,735 | 7,206,735 | 1,878,327 | 1,063,952 | 536,043 | |
| 姓 名 | 唐錦榮 | 羚田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羅墻 |
羚田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楊中奕 |
申時勻 | 黃紹國 | 巫堂明 | |
| 候選人 職稱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董事 | |
| 序 號 |
1 | 2 | 3 | 4 | 5 | 6 |
~ 68 ~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3 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1.具本公司營運發展所 需經驗 (1)具證券金融產業 經營公司之經驗 (2)具證券、財會等 專業經驗並熟稔 證券相關法令 (3)曾歷任多家上巿 櫃公司之董監事 及獨立董事 2.於擔任獨立董事期 間,能秉持獨立、客觀 的立場,多方提供公司 專業且建設性的建 議,提升本公司營運價 值並能善盡監督之責 |
1.具本公司營運發展所 需經驗 (1)具科技產業經營 公司之經驗 (2)具產業洞悉、產 品創新及銷售通 路佈建之豐富經 驗 (3)曾歷任多家上巿 櫃公司之獨立董 事 2.於擔任獨立董事期 間,能秉持獨立、客觀 的立場,多方提供公司 |
|---|---|---|
| 目前主要任職 | 1.福邦證券(股)公司董事 2.禾伸堂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3.文曄科技(股)公司法人代表人董 事 4.首利實業(股)公司董事 5.協易機械工業(股)公司董事 6.立德電子(股)公司董事 7.旺玖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1.快譯通(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禾伸堂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3.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獨立董 事 |
| 主要經歷 | 1.金鼎綜合證券 (股)公司承銷部 協理 2.鴻揚創業投資 (股)公司副總經 理 |
1.上慶貿易(股)公 司副總經理 2. 禾伸堂生技 (股)公司獨立 董事 . |
| 學 歷 | 逢甲大學會計系 學士 |
1.成功大學化工系 學士 2.政治大學經營管 理碩士 |
| 持有股數 (股) |
0 | 0 |
| 姓 名 | 鄭更義 | 吳乃華 |
| 候選人 職稱 |
獨立 董事 |
獨立 董事 |
| 序 號 |
7 | 8 |
~ 69 ~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3 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專業且建設性的建 議,提升本公司營運價 值並能善盡監督之責 |
無 |
|---|---|---|
| 目前主要任職 | 1.禾伸堂企業(股)公司薪資報酬 委員會委員 2.禾瑞亞科技(股)公司薪資報酬委 員會委員 |
|
| 主要經歷 | 1.中原大學會計 學系副教授暨 系主任 2.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學系副教 授 3.禾伸堂企業(股) 公司董事 |
|
| 學 歷 | 台灣大學商學研 究所(會計組)博 士 |
|
| 持有股數 (股) |
0 | |
| 姓 名 | 簡俱揚 | |
| 候選人 職稱 |
獨立 董事 |
|
| 序 號 |
9 |
~ 70 ~
【附件十七】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任董事及其所代表之法人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
| 職稱 | 姓名 | 兼任他公司職務 | 兼任他公司職務 |
|---|---|---|---|
| 公司名稱 | 職稱 | ||
| 董事 候選人 |
唐錦榮 | 禾瑞亞科技(股)公司 | 法人代表人董事 |
| 獨立董事 候選人 |
鄭更義 |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人董事 |
|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立德電子(股)公司董事 | 董事 | ||
|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 | ||
| 獨立董事 候選人 |
吳乃華 |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獨立董事 |
~ 71 ~
【附錄一】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股東會通過
-
第 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 出席股東應繳交出席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繳交之出席簽到卡加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 四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營運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9 時或晚於下午3 時。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本公 司,委託書有重覆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2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 五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六 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 七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 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八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72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 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重新提股東會表決。
- 第 九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 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 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 宣佈散會。
會議散會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 開會。
- 第 十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 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一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三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 投票時間。
第十五條 議案表決或選舉議案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 東身份。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 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 73 ~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 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 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若有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 會之時間,或經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七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有關行使方式及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
第十八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規則訂於 87 年 4 月 8 日。 第一次修訂於 88 年 4 月 23 日。 第二次修訂於 89 年 3 月 31 日。 第三次修訂於 91 年 6 月 19 日。 第四次修訂於 97 年 6 月 11 日。 第五次修訂於 104 年 6 月 9 日。 第六次修訂於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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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股東會通過
-
一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左:
-
一、 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
二、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三、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四、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
五、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
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
七、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械設備批發業。
-
八、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
九、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
十、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十一、 F206010 五金零售業。
-
十二、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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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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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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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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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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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十八、 F299990 其他零售業。
-
十九、 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
-
二十、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二十一、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二十二、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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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時,其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 13 條所規定不得超過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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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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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伍億元,分為肆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肆億伍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肆仟伍佰 萬股,每股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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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本公司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庫藏股票予員工時,應於轉讓前, 提請最近一次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 決權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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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二:本公司轉讓或發給員工之庫藏股票、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新股承購權及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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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公司股務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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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 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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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行之股份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得免印製實體證券,惟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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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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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 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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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 法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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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 179 條規定之情事者 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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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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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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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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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下列關係。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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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提名、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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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其實施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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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推選 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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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天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 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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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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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照「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出席。 董事應依董事會及股東會所採行之決議行使其職權,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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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劃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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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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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餘分配案或彌補虧損之審議。
四、股東會決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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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經理提請核議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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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東會之召開及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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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法令應行處理之業務。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得出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監察人 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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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二、審查會計簿冊及文件。
三、其他法令應行處理或監督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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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 208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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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及報酬,得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並 參酌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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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保險,得考量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授權董事會訂定 之。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 第 十七 條:本公司設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並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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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本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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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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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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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 積虧損數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 7% 及董監酬勞不高於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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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 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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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 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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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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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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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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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前述一至三款順序分派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 包括調整未分 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于股東。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規定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並報 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 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於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擬定 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分配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 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零至五 十,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第二十條之一:刪除。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 70 年 5 月 6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71 年 3 月 31 日。
-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73 年 7 月 5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76 年 5 月 11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77 年 2 月 23 日。
-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77 年 3 月 14 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79 年 9 月 10 日。
-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84 年 7 月 6 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 86 年 9 月 9 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 86 年 10 月 2 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87 年 4 月 8 日。
-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88 年 4 月 23 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89 年 3 月 31 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90 年 5 月 15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91 年 6 月 19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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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93 年 5 月 28 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 94 年 6 月 10 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95 年 6 月 9 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98 年 6 月 16 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99 年 6 月 14 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101 年 6 月 5 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 108 年 6 月 5 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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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股東會通過
一 第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董事(含獨 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應依照「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及第二一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第 三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第 四 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 五 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 六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 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 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 七 條 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第 八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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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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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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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 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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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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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對於選舉票之效力認定有疑問者,應由監票員依上述規定認定是否無效或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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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 定之名額,依電子投票平台及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 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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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 股東會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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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不另選舉監察人。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二條 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當選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訂於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一○一年六月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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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第 4 項規定,截至一一○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10 年 4 月 9 日止,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持有股數及持有股數如下: | ||||
|---|---|---|---|---|---|---|---|---|
| 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 | 157,990,779股 | |||||||
| 全體董事應持有法定股數 | 9,479,446股 | |||||||
| 全體監察人應持有法定股數 | 947,944股 | |||||||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 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份 | 現在持有股份 | |||
| 股數 | % | 股數 | % | |||||
| 董事長 | 唐 錦 榮 | 107.6.8 | 3年 | 5,680,348 | 3.60 | 3,680,348 | 2.33 | |
| 董事 | 羅 墻 | 羚田 投資 (股) 公司 |
107.6.8 | 3年 | 7,206,735 | 4.56 | 7,206,735 | 4.56 |
| 董事 | 吳毓敏 | |||||||
| 董事 | 申 時 勻 | 107.6.8 | 3年 | 2,178,327 | 1.38 | 1,878,327 | 1.19 | |
| 董事 | 黃 紹 國 | 107.6.8 | 3年 | 1,063,952 | 0.67 | 1,063,952 | 0.67 | |
| 獨立董事 | 鄭 更 義 | 107.6.8 | 3年 | - | - | - | - | |
| 獨立董事 | 吳 乃 華 | 107.6.8 | 3年 | - | - | - | - | |
| 監察人 | 巫 堂 明 | 107.6.8 | 3年 | 536,043 | 0.34 | 536,043 | 0.34 | |
| 監察人 | 楊 中 奕 | 107.6.8 | 3年 | 412,041 | 0.26 | 412,041 | 0.26 | |
| 合計 | 17,077,446 | 10.81 | 14,777,446 | 9.35 |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成數(不含獨立董事) | 16,129,362 | 10.21 | 13,829,362 | 8.75 | ||||
|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成數 | 948,084 | 0.60 | 948,084 | 0.60 | ||||
| 普通股發行股數 | 157,990,779 | 100.00 | 157,990,779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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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其他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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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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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董事會於 110 年 3 月 10 日決議通過配發股東股息及紅利為每股 8 元,擬全數 配發現金股利,故本年度未有無償配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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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無需公開民國 110 年度之 整年度財務預測資訊。
綜上,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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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股東常會之股東提案權暨董事(含獨立董事)提名權受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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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 300 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 300 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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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以下稱”董事”均含獨立董事)選舉採候 選人提名制,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 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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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及董事(含獨立董事)提名之受理期間及受理處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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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期間:110 年 3 月 12 至 110 年 3 月 22 下午 5 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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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處所: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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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址:114 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2 段 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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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話:(02) 2627-0383
上述受理期間及受理處所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4.本公司於上述股東提案及提名受理期間,未接獲任何股東提案及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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